为确保更多当事人实现权益,现诉讼(含执行)程序已大为简化,其费用的收取也大幅下降,尤其是执行费都是先立案后交费(由被执行人交纳)的方式,更大的方便了申请执行人。然而,在执行实践中,这种方式对执行费的收取也产生了一定争议。

 

比如本院在执行一起案件时,标的金额为本金60万元,利息(含迟延履行利息)16万元,另案件受理费、执行费若干。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强制扣划案款10万元,在划退案款时,本院依法将执行费1万元先扣下,申请人对此提出不同看法:认为应先按收取的10万元案款收取1400元的执行费。

 

一、现今执行费的收取现状

 

1、财产执行案件。按法律规定,执行金额或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执行费为50元;超过1万元的,累进递加。

 

2、非诉行政类案件。申请人为行政机关,申请执行依据为其它行政机关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内容的文书,执行费的收取为100/件。

 

3、排除妨碍执行案件。此类案件多为邻里纠纷,按50/件收取。

 

4、复执字案件。有很多复执字案件在第一次执行时因可能未完全执行,并未交纳执行费,而在立复执字时也往往未交纳。

 

二、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难题

 

1、非诉行政类案件。一般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条第一款来收取执行费用,每件50元至500元。但究竟是收50元还是500元,并没有一定的标准,会导致同一申请人在不同的法官手里申请同类型案件,却收取了不同执行费的现象。

 

2、非诉行政类案件兼有执行金额的案件。按惯例,仍按非诉行政类案件收取费用50-500元,但有时执行金额会达数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仍按第一款规定收费的话,会导致诉讼费用的浪费与流失。

 

3、复执字案件。此类案件一般不收取执行费用,但很多复执字案件在第一次执行时都未收取执行费用。

 

4、和解执行类案件。在和解案件中,对于债权人放弃部分或全部标的案件,是按申请金额收取,还是按实际执行金额收取?对全额放弃的执行案件,是否需再收取执行费用?

 

5、重复立案的案件。有时因种种原因,申请人会重复立案,则被执行人需重复交纳执行费用,对被执行人不太公平;但对被执行人恶意重复立案的案件,是否需重复收取执行费,值得商榷。

 

6、财产执行案件。此类案件的收取往往都在执行标的到位时一次性扣取,但究竟是按立案金额收取、按立案金额+利息收取、还是按到位标的收取并无明文规定。

 

三、原因分析

 

1、现在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较为笼统。仅规定有执行金额或价额和没有执行金额或价额的两种案件,对其它案件并未作明文规定。

 

2、非诉案件兼有执行金额的案件,是按第一款还是按第二款收费,法律没有规定。

 

3、和解放弃的案件。当事人认为按全额收费有多收费之嫌疑,但若按和解金额收费,又无法律规定。

 

4、复执字案件是否已交执行费,并没有准确有效的查询及监督办法。

 

四、对策建议

 

1、细化《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关于执行费用的收取规定。

 

2、复执字案件的诉讼费用是否已收取,应在第二次立案时注明。

 

3、强化执行费收取的监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