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减刑、假释“零差错”
作者:王成玉 刘圣磊 发布时间:2013-12-23 浏览次数:2197
盐城中院2011年以来,每年办理减刑、假释案件逾千余件“零差错”。
这项记录是如何保持?采访中我们了解了个中秘诀。
每件案件都全程公开
盐城中院始终坚持司法公开原则,对受理的所有减刑、假释案件一律实行公示,将拟减刑、假释人员的姓名、原判决认定的罪名和刑期、刑罚执行机关的减刑、假释建议和依据等内容,在服刑罪犯活动的公共场所进行公示。服刑罪犯如果对自己或他人的减刑、假释情况有异议,可以通过电话、信件等形式向法院反映,法院将在严格保密的前提下,安排专人对举报、投诉的内容进行核查,以确保服刑罪犯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今年7月初,一些群众反映:不少坐牢的原先是当官者,在减刑、假释时是否受到特殊“照顾”的质询。该院理直气壮地对社会各界说“不”!及时通过公共信息平台对外公布,凡判刑前原为科级以上干部的减刑、假释,一律实行开庭审理,并邀请刑罚执行机关、检察机关、社区矫正机关等多方面代表到庭参与庭审,严格审查职务罪犯的悔改表现和改造情况,贪腐者的“权力余温”不能“发酵”。据统计,近年来,该院办理的职务罪犯假释案件,实际服刑刑期都在原判刑期的60%以上,远远超过法律规定的服刑过半的最低限度要求。
在此同时,在办结减刑、假释案件后,该院还会同刑罚执行机关召开公开宣判大会,当面送达法律文书,对所有服刑罪犯进行法律政策宣讲,激励获得政策奖励的罪犯继续一如既往地加强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对暂时未获得政策奖励的罪犯为其指明改造方向,使其树立改造信心,看到重生的希望。
每件假释案件都要评估监管
盐城中院在办理假释案件时,十分注重审前评估这个关节,力求稳妥、准确。据了解,罪犯在假释前,该院与社区矫正机构保持密切的联系,通过向服刑人员居住地寄送《评估假释罪犯矫正环境委托书》,对拟假释人员社区矫正环境进行预先风险评估,最大限度地避免“二进宫”现象的发生。
今年4月,该院在审理盐城监狱报请的陆某假释案件中,据陆某原住所地的社区矫正机构反映,该犯的性格特点、成长经历、社会交往等各方面均不符合社区服刑条件,加之该犯所在社区矫正监管条件不完善,假释后无力承担对其的监管责任,建议法院对此不予假释。该院经慎重研究后认为,该犯假释后的社区矫正环境存在极大风险,不能确保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遂决定将该案退回报请机关,对监狱报请的假释建议不予批准。
为防止以往罪犯假释后自行到司法所报到出现脱管、漏管现象的发生,该院不是“一裁了之”、放任不管,而是定期安排法官深入社区对罪犯的矫正情况进行回访。对于居住地不在本地的假释罪犯,该院将假释裁定书送达给假释罪犯居住地的基层法院审监庭,并同时发送《假释罪犯回访工作委托函》,委托其对假释罪犯定期开展回访工作。
2013年10月,该院专门成立回访小组对假释人员进行“家访”,对假释人员进行跟踪监管,并将回访情况及时向社区矫正机构予以反馈。回访小组在走访中发现假释人员袁某出监后,未按规定到当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造成一段时期内脱管。回访小组及时对袁某提出严重警告。经过法律教育,袁某对自己的行为具结悔过,表示今后一定遵守社区矫正规定,绝不再犯。在此同时,该院还与社区创建了“共同管理、齐心监督、合力帮扶”管理样式,创造了假释罪犯出监入矫的无缝对接的“盐城经验”,得到了上级法院的肯定。
所有财产刑执行从不打折扣
盐城中院在办理减刑、假释案件中发现,很多被判处财产刑、附带民事赔偿,责令退赔、退赃等法律义务的罪犯,除了经济确有困难,一时难以履行的以外,有的罪犯即使具备履行能力,也怠于履行,认为“坐牢事了”,法院判决的财产刑就是一纸空文。
绝不能让犯罪分子在经济上占便宜,维护刑罚执行的严肃性毋容置疑!该院建立了罪犯财产刑执行与减刑、假释联动机制,要求刑罚执行机关在提请法院对服刑罪犯减刑、假释时,除了提交传统上的罪犯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及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材料外,还需要提交拟减刑、假释罪犯的财产刑履行情况、暂时无能力履行的证明材料及罪犯今后履行计划等,对于有证据证明确有履行能力而恶意拒绝履行的,坚持从严掌握,情节恶劣的,不予减刑、假释。
2013年1月,盐城市公安局提请对关押在大丰看守所的陈某、龚某予以减刑。该院经审查,发现两人在服刑期间的劳动改造较好,两次被评为监所改造积极分子。但两人均被判有相应的数千元的财产刑未履行,两人在看守所的个人帐户上就有数额不小的款项,经法院法律释明,两人仍然拒绝履行缴纳罚金刑这一法律义务。该院认为两名服刑罪犯没有真正认罪悔罪,存在投机改造行为,断然作出两人不予减刑的决定。
“通过减刑、假释,让一时迷失人生航向的罪犯早日回归正途,让刑罚的特殊预防功能得到充分发挥,让司法的矫正正义得以实现,这不仅是法院人的职责,更是法院人肩负的神圣使命。”这是发自该院审监庭法官的心声。
盐城审监庭法官,你们值得人们敬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