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旅行社租用某五星级酒店商务中心柜台进行营业,酒店无偿为旅行社提供POS机刷卡服务。

 

20091215日,酒店预订部收到一国外客户所发邮件要求预定从东京至新加坡的国际机票,预订部表示不能提供该项服务,并将其邮件转发给旅行社,由旅行社联络洽谈机票预定业务。旅行社于20091217日为该客户预订了机票,支付方式为信用卡支付。该客户将信用卡正反面复印件及填写的信用卡付款授权书(授权对象为旅行社,授权书上并包含有信用卡类别、持卡人姓名、信用卡号、有效期及CVV码等信息)发送给旅行社。旅行社因自身未配置POS机,于是将上述资料交至酒店,由酒店POS机操作人员在POS机上手工输入信用卡信息,即使用“无卡无密”支付方式进行信用卡消费。此后,该客户与塔园路营业部直接进行联系,陆续预订机票。至2010129日期间,共计发生信用卡交易25笔,金额总计1007363元。酒店在收到银行付款后将交易额扣除手续费均支付给了旅行社。

 

2010121日,银行向酒店要求提供其中两笔问题交易的签购单。129日银行再次通知调单,同时提示商户在短时间内出现多笔问题交易,反映商户对问题卡的警觉性非常薄弱,已成假卡集团下手目标,且发现的假卡多为国外信用卡,故要求加强保安检查程序,阻止伪冒卡交易继续发生。2010129日,酒店收到上述通知后即告知旅行社,旅行社遂停止与该客户的业务。之后,银行对全部25笔信用卡消费交易陆续调单。

 

201076日,银行向酒店发出拒付交易扣款通知,称根据中国银行收付清算系统报文下划外卡追索退款,将已支付的交易额665158元从酒店的交易挂账资金中做扣款账务处理,扣款原因均为无授权交易。酒店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旅行社归还其被银行扣收的款项665158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酒店在上述使用“无卡无密”支付方式的信用卡交易中是否存在过错,因银行扣款造成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告不存在过错,该交易所产生的扣款损失应由被告承担。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存在过错,且该过错行为直接影响到被告对客户的判断,因此原告的过错行为对损失后果的发生具有了一定的作用力,应当承担一定比例的损失。

 

第三种意见认为原告系违规操作,存在重大过错,应当承担大部分的损失。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笔者认为,应当从票务合同的相对方、借用POS机行为的性质、“无卡无密”支付方式的操作规程与风险防范、过错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原因力这四个方面来分析。

 

首先,本案所涉的相关订票业务发生在旅行社和国外客户之间。酒店仅为介绍国外客户订票业务,旅行社也是以自己的名义为国外客户提供机票订票,成为票务服务合同的主体,票务服务合同关系的主体为旅行社和国外客户。

 

其次,在信用卡收款结算行为上,旅行社借用酒店的POS机进行操作,酒店未对POS机的使用收取任何费用或者佣金,因此两者间形成事实的无偿委托合同关系。酒店作为受托人,处理有关信用卡请求支付结算事项,其行为的法律后果归于委托人旅行社。在受托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时,受托人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第三,酒店在受托完成POS机进行“无卡无密”方式请求支付操作时,未尽到谨慎义务和风险提示义务,存在重大过失。“无卡无密”的支付方式,与持卡通过卡槽刷卡的方式相比存在着更高的风险。酒店系银行的特约商户,与银行间签订的相关协议专门就特约商户接受境外银行卡应审查的事项、受理条件、不同方式付款时的操作流程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要求特约商户有专门人员进行刷卡操作,银行并对酒店的操作人员进行了专门的业务培训。境外信用卡结算业务不同于一般的委托事务,因涉及国际结算业务的复杂性和专业性,酒店获得银行的特约商户结算资格是银行基于对其风险防控能力的信任;而酒店在POS收款方面受到旅行社委托,也是旅行社基于对其长期进行境外信用卡交易的金融专业技能的信任。因此,酒店对信用卡刷卡应当履行谨慎审核与风险提示的义务。本案中,国外客户伪冒卡进行交易的行为,非POS机进行“无卡无密”结算行为无法成就,而酒店作为获得专业培训、掌握专业知识并常年进行POS机刷卡及信用卡支付的受托人,未对涉案的25笔交易进行谨慎审核,也未提示委托人旅行社“无卡无密”支付方式存在的风险,因此在处理委托事务方面存在重大过失。

 

最后,酒店的过失行为应对损失承担次要责任。就本案出现拒付问题交易的损失产生原因而言,存在国外客户的伪冒卡的交易行为、旅行社的行为以及酒店的过失行为三个因素,应根据各自对于损害的产生原因力的不同而承担不同的责任。国外客户的伪冒卡的交易行为是损失产生的最直接原因,而旅行社交易时为对交易对象进行甄别选择和审慎判定应对损失的产生承担主要责任。在20091217日到2010129日短短一个多月的时间里,境外同一客人频繁通过邮件形式,向旅行社订购不同国家之间的航班机票共计25笔,平均每天就有1笔,单笔数额最少6千余人民币,最多达7万余人民币;且订购人与持卡人为不同的外国人,又未进入我国国境,经常在国际机场之间流转。而旅行社未对这一异常情况未产生任何合理怀疑,未谨慎审查客户的身份和信用程度,持续与其发生交易,因此旅行社对交易对象的审查不严是导致损失产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另一方面,对于旅行社而言,未受国际信用卡特约商户的专门培训,掌握境外卡的业务受理、结算流程以及风险控制等专业知识程度有限。作为受托进行境外卡收款的酒店,未对“无卡无密”交易进行谨慎审查和风险提示,是导致拒付业务损失的次要原因。

 

综合考虑各方在损失上的过错和原因,结合酒店在受托收款中属于无偿委托的情况,酌定酒店承担20%的发卡行拒付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