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94日,句容某制衣有限公司为其小客车向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等保险,并投保了车损险附加险不计免赔率险特约条款以及可选免赔额特约条款,其中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为54000元,特约免赔额为300元,另约定,驾驶人的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的,保险人免除赔偿责任,保险期间自2012910日零时起至201399日二十四时止。

 

2013622930分许,句容某制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驾驶上述小客车,行驶途中与张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事故,致两车损坏。事发当日,公安机关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某承担此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某承担此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该起事故发生后,小客车经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损,确认车损为12100元,另句容某制衣有限公司支付了施救费200元。后句容某制衣有限公司支付了小客车修理费12100元。嗣后,句容某制衣有限公司向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理赔,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陈某某在事故发生时其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为由拒赔。2013823日,句容某制衣有限公司遂向本院起诉,要求判令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按照事故主要责任比例即按70%比例赔偿车损7210元。陈某某原来所持的驾驶证有效期至201315日,案涉交通事故发生时,其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该起事故发生后,陈某某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换领了新驾驶证,换领的新驾驶证有效期为201315日至201915日。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交通事故发生时,句容某制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所持的驾驶证已过有效期,能否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免除保险人的赔偿责任。

 

关于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案涉交通事故发生时,句容某制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所持的驾驶证已过有效期,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应当免除保险人的赔偿责任问题。笔者认为,本案中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格式保险条款中,虽然规定有驾驶人具有无证驾驶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之情形,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但该免责条款设立的目的,旨在避免不具有相应车型驾驶资格和能力的人员驾驶保险车辆,因为驾驶人不具备合格的驾驶资格和能力,会导致保险车辆的危险性显著增加,出险概率大为提高。因此,对于该免责条款的理解,应侧重考虑驾驶人的驾驶能力对保险车辆行驶安全的影响。首先,本案中陈某某驾驶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其原来所持的驾驶证有效期虽已逾期,但逾期不足一年,并未被公安管理部门吊销,驾驶证仅处于逾期未换证状态。事故发生后陈某某换领新驾驶证时,并未被要求重新通过驾驶技能考试,可见公安管理部门并未因陈某某原有驾驶证过期而认定其丧失了驾驶能力。因此,驾驶证有效期逾期并不当然增加保险车辆的危险性和保险事故发生的概率;其次,事故发生后陈某某向公安管理部门申请换领了新驾驶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换发的新驾驶证确定有效期起始日为201315日,换领的新驾驶证与侯士江原有驾驶证在有效期上前后连贯,未有中断,已表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已经追认在案涉交通事故发生时陈某某驾驶证处在有效期内。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免责辩解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对于保险事故造成句容某制衣有限公司的车损及施救费,应由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予以赔偿。但句容某制衣有限公司就其所受的损失应先扣减由事故对方机动车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承担的2000元,对剩余损失应由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按约定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