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何为“数额较大” 江苏有标准
作者:严明 朱晓颖 发布时间:2014-01-21 浏览次数:1275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15日公布确定江苏执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数额较大”的标准。
当日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我省执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意见》施行(下简称“意见”)。意见对“数额较大”的标准为: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六万元以上的。
“意见”在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当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还公布了5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典型案例。在苏州市一抹红针织有限公司、王春林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中,2012年6月13日至9月28日间,被告人王春林作为被告单位苏州市一抹红针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明知公司拖欠职工数月工资,仍将被告单位账户内累计109万余元的资金转入其私人账户,并为逃避支付工资及债务出逃柬埔寨及国内多地藏匿,致使公司职工因欠薪而发生集体罢工。2012年10月劳动部门两次依法向被告单位及其股东发出支付劳动者报酬的指令,但被告单位在指定期间内未支付。截至2012年10月18日被告单位共拖欠88名职工工资合计人民币93万余元。
2012年11月26日被告人王春林被公安机关抓获。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单位苏州市一抹红针织有限公司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告人王春林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亦应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春林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及被告单位依法均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单位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于2013年4月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单位苏州市一抹红针织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春林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