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高院公布典型案例体现量刑尺度
作者:娄银生 发布时间:2014-01-21 浏览次数:1318
1月16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发布了5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典型案例。同时,该院公布了审理这类案件的量刑尺度,其中明确,恶意欠薪1万元为入罪标准,欠薪者如果欠薪情节恶劣,江苏省内各地法院将从严惩治重判重罚,欠薪者早还钱可轻判轻罚。
多地藏匿,转账私用--重判
被告人王春林作为被告单位苏州市一抹红针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明知公司拖欠职工数月工资,仍将被告单位账户内累计109万余元的资金转入其私人账户,并为逃避支付工资及债务出逃柬埔寨及国内多地藏匿,致使公司职工因欠薪而发生集体罢工。劳动部门两次依法向被告单位及其股东发出支付劳动者报酬的指令,但被告单位在指定期间内未支付。截至2012年10月18日,被告单位共拖欠88名职工工资合计93万余元。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苏州市一抹红针织有限公司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告人王春林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亦应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春林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及被告单位依法均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单位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单位苏州市一抹红针织有限公司罚金20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春林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
主动还钱,取得谅解--轻判
被告人陈现龙系无锡市锡山区羊尖镇泉龙制衣厂的经营者,为个体工商户。2012年,被告人陈现龙在经营泉龙制衣厂期间,拖欠115名工人劳动报酬共计77万余元。2013年1月18日晚上,陈现龙采用转移生产机器设备、逃匿等方式逃避支付上述拖欠的劳动报酬,经劳动部门责令支付后,到期仍不支付。
2013年1月31日,陈现龙被公安机关抓获,其亲属代为支付了拖欠工人的全部劳动报酬,得到工人的谅解。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现龙以转移资产、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归案后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陈现龙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