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法院近日出台《关于我省执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意见》,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较大的具体执行标准做了明确规定: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六万元以上的。

  自2011年5月1日至2013年,全省法院共审结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一审案件47件,生效判决人数48人。其中,除1人被免予刑事处罚外,其余47人均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共判处罚金187.6万元,涉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达3000余万元,挽回损失1300余万元。

  苏州市一抹红针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春林,明知公司拖欠88名职工工资共计93万余元,仍将单位账户累计109万余元资金转入其私人账户,并为逃避支付工资及债务出逃国内外多地藏匿,后被公安机关抓获,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被告人范建培因私刻合同专用章,与连云港兴鑫钢铁有限公司签订承包合同后,在取得大部分工程款后逃匿,故意逃避支付158名工人劳动报酬共计105万余元。经政府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据悉,在江苏省法院审理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中,所涉用工单位以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为主,服装加工、建筑工程等劳动密集型行业发案较多,这两类行业的审结案件数占全省法院审结案件总数的6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