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6日,在省高级法院召开的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新闻发布会上,江苏省高级法院副院长周继业通报了我省法院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相关情况。省高级法院刑二庭副庭长蔡绍刚介绍了5起典型案例。

  每到年底,我省劳动行政主管部门都会组织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开展集中清理欠薪工作。但由于受执法权的限制,手段不足,恶意欠薪者得不到及时的法律制裁,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周继业介绍说,2011年2月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将原先由民法和劳动法调整的恶意欠薪纳入刑法的规范范围,对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欠薪且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和个人均可构成此罪。

  2013年,省高级法院与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深入调研,出台了《关于我省执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意见》,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较大的具体执行标准规定为:拒不支付1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6万元以上的。

  据介绍,自2011年5月1日至2013年,全省法院共审结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审案件47件,生效判决人数48人。除1人被免予刑事处罚外,其余47人均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共判处罚金187.6万元。涉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达3000余万元,挽回损失1300余万元。

  从已审结案件涉案金额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数额少则几万元,多则达到了300余万元;部分案件涉及被害人百余名甚至数百名。连云港市新浦法院审理的杨兴喜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中,被告人杨兴喜拒不支付劳动报酬金额达244万余元,被害人数达220人。

  发布会上,周继业表示,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对于化解社会矛盾,保障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公平正义具有重要作用。针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特殊危害性,全省各级法院密切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共同研究解决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中存在的问题。建立重大案件联合挂牌督办制度,切实做好案情通报、业务指导、督查协调等工作;健全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信息共享机制,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的移送、查处及构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达成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