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发布“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入罪标准
作者:于英杰 发布时间:2014-01-21 浏览次数:1175
昨日,省高院举行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新闻发布会,公布了《关于我省执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意见》,明确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入罪标准,其中规定,企业或老板拒不支付1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工资,并且超过1万元的,即属于“数额较大”,依法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新修订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追究刑事责任。
去年最高法院发布司法解释,明确了入罪的相关标准,其中“数额较大”的标准为:拒不支付1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同时,最高法院授权各地在该幅度内,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确定当地的“入罪标准”。
省高院与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人社厅等调研、讨论后,确定了江苏的“入罪标准”:拒不支付1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6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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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来47名老板因欠薪受刑事处罚
据省高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周继业介绍,自2011年5月1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增设以来至今,全省法院共审结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审案47件,生效判决48人,其中除1人被免予刑事处罚外,其余47人均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共判处罚金187.6万元。
这些案件涉及工资额达3000余万元,经审判为劳动者挽回损失1300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