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院昨公布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量刑尺度
发布时间:2014-01-21 浏览次数:1259
中国江苏网1月17日讯 年关将至,昨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会议通报了近两年来全省法院审理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情况,并向社会公布恶意欠薪1万元为入罪标准。同时,法院还明确提出,欠薪者越早还钱越轻判,对于情节严重的坚决依法从严处置。
江南时报记者纪树霞通讯员省法宣
A恶意欠薪1万元属于数额较大
达到定罪量刑标准
为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行为,2011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刑法修正案(八)》,将恶意欠薪纳入刑法规制范围。
《刑法修正案(八)》第276条之一规定,对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将追求刑事责任。据统计,该规定实施两年来,江苏各级法院共审结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一审案件47件,生效判决人数48人。
恶意欠薪入罪标准为“数额较大”且“恶意”,记者昨日从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省法院确定了全省执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数额较大”标准: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劳动报酬且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6万元以上的。如果达到以上入罪标准,量刑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省法院民二庭蔡绍刚庭长表示,之所以将1万元定为入罪标准,是因为法院调研时发现,江苏私营企业的工资基本都在3000元左右,而三个月工资也就是1万元左右,该数据比较合理;同样,6万元这一数据也是取的中间值。《刑法修正案(八)》规定,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所以定6万元应属合情合理。
B欠薪者要主动履行义务
越早还钱处罚会越轻
省法院副院长周继业表示,确定欠薪1万元入罪的目的,并非是要将所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都纳入刑法调整范围,而是要通过刑罚的威慑力督促欠薪行为人主动履行义务。
“对于恶意欠薪者而言,越早还钱获得的处罚会越轻。”周继业副院长称,在恶意欠薪案中,对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刑事立案前、提起公诉前或一审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造成严重后果,但在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对于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拒不支付,隐匿或转移、非法处分财产、逃跑或藏匿的欠薪行为人,则坚决依法从严处置。
在全省法院审结生效的判决中,有21人因积极筹措支付所欠劳动报酬,被判处有期徒刑直至免除刑事处罚。
案例1
公司法人隐匿欠薪93万元
获刑2年并处罚金10万元
2012年6月13日至9月28日间,被告人王春林作为苏州市一抹红针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明知公司拖欠职工数月工资,仍将被告单位账户内累计109万余元的资金转入其私人账户,并为逃避支付工资及债务出逃柬埔寨及国内多地藏匿,致使公司职工因欠薪而发生集体罢工。2012年10月,劳动部门两次依法向被告单位及其股东发出支付劳动者报酬的指令,但被告单位在指定期间内未支付。截至2012年10月18日被告单位共拖欠88名职工工资合计人民币93万余元。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认为,苏州市一抹红针织有限公司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王春林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亦应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王春林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及被告单位依法均可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单位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2013年4月,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单位苏州市一抹红针织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处王春林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案例2
拒不支付115人劳动报酬
亲属代为支付被轻罚
被告人陈现龙系无锡市锡山区羊尖镇泉龙制衣厂(个体工商户)实际经营人。2012年,陈现龙在经营泉龙制衣厂期间,拖欠115名工人劳动报酬共计77万余元。2013年1月18日晚上,陈现龙采用转移生产机器设备、逃匿等方式逃避支付上述拖欠的劳动报酬,经劳动部门责令支付后,到期仍不支付。同年1月31日,陈现龙被公安机关抓获,其亲属代为支付了拖欠工人的全部劳动报酬,得到工人的谅解。
无锡锡山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现龙以转移资产、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但他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2013年5月,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陈现龙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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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
弃厂出逃欠薪200余万元
法人代表获刑2年半
被告人韩云峰作为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和管理者,在经营常州广丰涂装设备公司、常州宇恒涂装设备公司和武进区横山桥富凯达美办公设备厂期间,对上述三个企业的职工工资支付采用预支生活费年终结算的方式。
2012年12月4日,为逃避巨额债务,韩云峰携妻借口出差弃厂逃至黑龙江哈尔滨市藏匿,造成上述三企业无人经营管理,工人因欠薪恐慌停工。截至2012年12月,被告人韩云峰累计拖欠三企业80名职工工资共计200余万元。
2013年9月,常州武进区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韩云峰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案例4
承建人无视政府责令
欠薪316万元获刑1年3个月
2009年至2011年间,被告人沈玉昌承建了大丰市南阳镇园区服务楼等多处土建工程。2012年1月19日,沈玉昌在未支付吴干兵等40余人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316万余元的情况下,携带银行承兑汇票人民币34万元及存有人民币79万余元的银行卡逃匿,导致劳动者无法与其联系索要劳动报酬。劳动部门分别于2012年3月、6月、8月向其发出在规定期限内支付拖欠劳动报酬的指令书,其仍未按期支付。
大丰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沈玉昌以转移财产、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但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
2013年5月,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沈玉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案例5
逃避支付劳动报酬105万
“假老板”获刑又被罚款
2011年4月,被告人范建培私刻“江苏华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207项目部合同专用章”与连云港兴鑫钢铁有限公司签订“100万吨高速棒材生产线”承包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范建培在按合同约定取得大部分工程款后逃匿,故意逃避支付158名工人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105万余元,后经劳动部门责令支付仍拒不支付,造成上百名工人到连云港兴鑫钢铁有限公司闹事,后由兴鑫公司垫付工人劳动报酬人民币100万余元。
灌南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范建培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人民币达105万余元,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但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2012年9月,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范建培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