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明确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较大”标准 今日起施行
作者:米格 发布时间:2014-01-21 浏览次数:1197
从今日起,“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六万元以上”就搭上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较大”的标准。江苏省高级法院今日在公布这一标准的同时,还向社会发布了五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典型案例,案中被告人均被判刑并处罚金。
韩云峰曾经营着常州广丰涂装设备有限公司、常州宇恒涂装设备有限公司和武进区横山桥富凯达美办公设备厂,经营期间他对上述三个企业的职工工资支付采用预支生活费年终结算的方式。
2012年12月4日,韩云峰为躲债借口出差,带着老婆弃厂逃至哈尔滨市藏匿,三企业工人因欠薪恐慌停工。截至2012年12月,韩云峰拖欠三企业80名职工工资共计200余万元,劳动部门分别于2012年12月、2013年1月二次责令其限期支付所欠劳动者工资,其到期未支付。
2013年1月9日,韩云峰被公安机关抓获。2013年9月,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韩云峰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江苏省高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周继业介绍说,一段时期以来,用工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现象比较突出,特别是每到年底,拖欠外来务工人员工资的现象更是会周期性发作。拖欠工资、恶意欠薪行为因违法成本偏低,部分企业和个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致使一些劳动者生活陷入困境,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隐患。
记者了解到,江苏省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连续多年在每年年底组织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开展集中清理欠薪工作。但由于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在处理欠薪纠纷中受执法权的限制,手段不足,直接影响清欠工作的执法效果,恶意欠薪的用工单位和个人得不到及时的法律制裁,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社会各界强烈要求用刑罚手段制裁此类无良用工行为人。
2011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中增加了一条,规定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将原先由民法和劳动法调整的恶意欠薪纳入刑法的规范范围,对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和个人均可构成此罪。
周继业介绍说,2013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数额较大”定罪量刑标准加以明确:“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同时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
省高院与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于去年在全省进行了深入调研,在综合考虑江苏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欠薪行业及欠薪主体实际状况的基础上,向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全面征求意见后,经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省高院今日公布了《关于江苏省执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意见》,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记者了解到,自2011年5月1日至2013年,江苏各级法院共审结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审案件47件,生效判决人数48人,除1人被免予刑事处罚外,其余47人均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11人,占被判处刑罚人数的23.4%,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的20人,占被判处刑罚人数的42.6%,共判处罚金187.6万元。涉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达3000余万元,挽回损失1300余万元。
这些案件所涉用工单位以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为主,发案领域扩大,服装加工、建筑工程等劳动密集型行业发案较多,且涉案金额较大,被害人数众多,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