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聚民意解决民生实际问题
作者:王明新 朱旻 发布时间:2014-01-22 浏览次数:1172
一条司法建议促进金融秩序更加规范,一条司法建议启动数百名出租车司机落实社保……作为提高社会管理水平的司法服务手段之一,法院司法建议在征询民意、汇聚民意,解决民生实际问题的社会管理中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全省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强化司法社会责任,不断探索“案件背后”的问题,针对隐患性、典型性、源头性问题,积极向社会各界发送司法建议,其中2013年向社会各界发送司法建议2900条。从个案司法建议,到类案司法建议,再到综合性司法建议;从局部性司法建议,到整体性司法建议……司法建议六成以上得到被建议部门的回应和主动整改,先后有多份司法建议受到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的批示肯定。
各级法院特别注重就人身损害、社会保险、食品安全、医患纠纷等涉民生案件审判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司法建议,维护群众切身利益。各级法院密切关注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积极运用司法建议手段预防纠纷、化解矛盾。
省高院建立司法建议发布制度,每年年初均在新闻发布会上公布全省“十大司法建议”。在第一届全国法院优秀司法建议评选中,江苏法院有1件司法建议被评为全国法院十大司法建议,5件司法建议被评为全国法院优秀司法建议。
彰显社会诚信促进规范金融秩序
近年来,苏州市以建设区域性金融中心为目标,大力发展金融服务业,入驻苏州的金融机构数量以每年60%的速度在增长。全市金融资产总量超2.3万亿元,成为苏州转型升级的重要支撑。随着近年受理的金融纠纷以年均60%的增幅逐年上升,苏州两级法院加大了服务金融产业的力度,2013年以来,全市法院已受理金融类纠纷5000余件,争议诉讼标的额达70余亿元。
法官们在审理涉及银行债权人的商事纠纷案件的过程中,发现不少案件因作为被告的借款人、用卡人、保证人出现联系不上、下落不明导致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和裁判文书送达困难,从而只能采取公告送达。这种情况不仅影响了银行对于金融债权的回收及不良资产核销处置进度,也拉长了诉讼周期,导致诉讼与执行的迟延。此类案件数约占全庭金融类案件的20%左右,而且有逐渐增多的趋势。
2013年9月,苏州中院法官调研后提出了一个想法:能否由银行在签订借款、担保等合同时将“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作为特别约定的合同附件,与当事人确认具体地址作为银行送达催收函、对账单以及产生纠纷后司法文书的送达地址,并在确认书条款中明确:送达地址若发生变更而当事人未及时告知银行,导致文书被退回的,视为文书已经送达,随后10月,苏州中院向人民银行苏州分行和在苏的30余家商业银行发出这份增加“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司法建议。
人民银行苏州分行收到建议后,立即在全市银行系统的会议上对该司法建议进行了专门介绍。中国银行苏州分行副行长包丹芳表示,与当事人确认送达地址的约定符合诚信原则,按照司法建议规范合同文本后,对于金融债权的回收和不良资产的处置周期至少能够缩短6个月以上,切实解决了一直困扰银行的送达大问题,大大节省了运营成本。该行第一时间向全市各支行发文,明确将《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的签署作为授信发放和办理卡分期业务的前提条件。其后,建设银行、工商银行苏州分行等多家国有银行也先后将此建议向全市支行推行。
司法建议发出3个月来,已有近30家商业银行向法院寄来回复函,均表示已将司法建议的具体内容落实到实际业务中,并附送了专门制作的格式化《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外来务工人员同享“终身利好”
常州新北区法院在审理农民工易某的工伤纠纷时,承办法官发现外来农民工发生工伤后获取工伤保险存在障碍,常州市建筑施工企业普遍未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遂向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出一份“拟建立我市建筑行业农民工工伤保险新机制”的司法建议,并在政府联席会议中再次向相关职能部门建议。该建议被常州市法制办和市劳动保障部门采纳,其后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专门下发了《关于全面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意见》,常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也据此出台了《常州市市区建筑业、服务业短期使用农民工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这一对城市外来务工人员“终身利好”的司法建议发出后半年时间内常州全市即有37189名农民工参保受益,该司法建议被评为“江苏省十大司法建议”之一。
“行政机关是社会管理的重要主体,法院直接向行政机关发出司法建议,由政府及行政机关及时发文规范相关问题,不仅突破了'就案建议'的对象限制,而且放大了司法建议的辐射面,是司法关注民生,参与管理创新的更高层次。”常州中院这样总结。
每年春节过后,江苏众多企业用工困难,常常出现“民工荒”。近年来扬州市维扬区人民法院在相关案件审理中发现,不少以谋取高额劳动报酬为由离职而引发的大量类似劳动争议案件批量涌入法院,客观上埋下了群体性涉诉信访的隐患。
维扬法院就此进行了调研分析,提出了应对“民工荒”隐含群体性涉诉信访问题的具体措施,并向省高院报送了相关情况。省高院将此上报最高人民法院,建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采取相应对策。
“通过积极提出司法建议可以为党委、政府解决民生问题提供参考,也有利于从源头上化解缓解案多人少、涉诉信访、执行难等司法难题。”扬州中院党组认为。
524名出租车司机圆了社保梦
“从去年开始,我们在全县实施出租车从业人员社会保险全覆盖工程,目前海安524名出租车从业人员已全部参保,行业劳动关系面貌焕然一新!”1月16日,当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陆燕红就一份司法建议进行跟踪回访时,海安县交通运输局局长张元春欣喜地说。据了解,这一让海安数百名出租车从业人员同时受益的重大改革,乃是缘于该院发出的一份规范出租汽车行业运行机制和劳动关系的司法建议书。
案外人吕某与海安县海阳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签订《出租车全额租赁承包经营合同》,取得一辆出租车辆使用权,吕某一次性支付全额租金并每月向公司缴纳管理服务费。此后吕某聘请该公司另一出租车的二驾王金喜为其出租车做二驾,王金喜一次性缴纳押金并每月向吕某交纳租金。王金喜驾驶该出租车在送客过程中,坠入河中不幸身亡。王金喜的妻子冯女士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王金喜与公司间存在劳动关系,该委确认王金喜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冯女士不服仲裁裁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2011年6月南通中院审理认为,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保障体系的完善,出租车公司应当和其他用工单位一样承担用工成本,在获得经营利润的同时应承担相应的社会义务。而本案中,海阳汽车出租车公司除为一位行政管理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外,所有出租车司机均未享受到社会保险待遇,致其劳动保障权利严重受损。二审法院最终认定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劳动关系。该案系南通首例确认出租车公司与司机存在劳动关系案件,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并被江苏高院评为年度全省法院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生病不敢看,累了不敢歇,老了没保障。”虽然该案已审结,但从中折射出的出租车司机负担沉重、无社会保障问题却引起了办案法官的深思。为了有效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2012年6月南通中院向南通市交通局运输管理处、海安县交通运输局发出司法建议,要求加强对出租车行业的管理,规范出租汽车行业运行机制和劳动关系,履行用人单位应尽的法定义务。
“我们收到法院司法建议书后极为重视,认为法院指出的问题确实存在。为破解这一行业难题,2013年起我们在全县推出由企业适当让利,吸引驾驶员自愿参保的做法,对主动参保的驾驶员每月管理费用少交300元,不参保则无法享受这一优待。同时,为了规范企业的行为,运管处还将全员参保纳入出租车管理的考核体系,要求4家出租车公司必须将驾驶员作息时间、保险福利等双方权利义务内容均写入合同。”张元春局长介绍说。
“虽然还是和以前一样天天开车,可现在俺心里觉得特别踏实。”海安吉成出租车公司司机王海波的话道出大家的心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