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彩礼纠纷的特点及对策建议
作者:袁家琳 发布时间:2014-02-17 浏览次数:1119
彩礼作为一种民间习俗,在我国由来已久,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进步,禁止买卖婚姻和借婚索财已通过《婚姻法》等予以明确,但给付彩礼这一社会现象却一直沿袭至今。
近年来,涉及彩礼返还的婚约财产、离婚等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数量明显上升。2004年至2011年,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此类纠纷仅有2起,2012年增至5起,而2013年1-12月就已达到了9起。个案标的额也从4万元飙升至30余万元。
案件特点:
主体认定难。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在具备法定情形的情况下,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实践中,彩礼的给付方并不仅限于男方,有时是男方父母;而另一方,彩礼的收受者有时是女方,有时是女方父母,甚至有些是通过介绍人转交。彩礼给付和收受者的多元化增加了确定案件原被告的难度。
数额确定难。一方面,由于对彩礼的认识不同导致确定彩礼的范围困难。男方多认为为结婚而给付女方的钱物均属于彩礼,包括礼金、金银首饰以及其他物件,而女方则多以物件系赠与,仅有礼金系彩礼进行抗辩,且对礼金的数额也与男方意见不一。另一方面,法律规定的模糊性增加了法官自由裁量的难度。《婚姻法解释二》虽然规定了彩礼返还的原则,但规定比较模糊、宽泛,缺乏统一的裁判尺度,具体返还的数额仍要由法官综合考虑多种因素酌定,而不同的判断标准往往会造成案件最终处理结果不一。
事实查明难。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以及涉婚男女双方关系的特殊性,在此类纠纷中,往往欠缺直接的书面证据,证据形式集中于见证人的证人证言。而见证人多为一方或双方的亲属,其证词证明效力较弱。在缺乏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情况下,法院要查明彩礼的给付方、接受方以及彩礼的数额等基本事实相对困难。
矛盾化解难。此类纠纷除金钱关系外,往往还掺杂着感情因素,甚至引发名誉权、青春损失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连锁纠纷,情法冲突较为明显,调处难度极大,稍有不慎,就可能引发涉诉信访。
对策建议:
正视民间习俗,慎重对待婚恋。婚约彩礼作为一种习俗由来已久,在我国现阶段仍在一些地区相当盛行,甚至还有着较为统一的行情和价格,这就要求适婚男女正确看待婚姻、看待彩礼。一方面,要树立正确的恋爱、婚姻、家庭观;另一方面,要弱化彩礼的金钱、物质概念,突出彩礼中包含的尊重习俗等情感因素。
加强法治宣传,引导理性维权。针对此类纠纷当事人举证难、法院查明事实难的现状,可由法院选取类型新颖或是具有普遍性的案件,深入居民小区、社区居委巡回审判,通过现场开庭,以案说法,让广大民众从典型案例中了解纠纷产生的原因,增强法律意识。
细化裁判规则,统一裁判尺度。《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虽然对彩礼返还作出了规定,但过于笼统,使得该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此类纠纷的解决难以提供有力的支撑。对此,可由上级法院出台司法解释,对彩礼的范围、彩礼返还的时间要件、比例幅度、彩礼返还纠纷的诉讼主体以及过错方因素的大小等作出明确规定,或是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等方式规范裁判思路,确保裁判尺度的统一。
健全诉调对接,合力定纷止争。切实发挥妇联、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各个组织的作用,将诉讼的“刚”和调解的“柔”有机结合起来,进而从根本上化解矛盾,使司法活动更加温情,司法结果更加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