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路时代开启执行新思路
作者:钱金华 吴奕 发布时间:2014-02-25 浏览次数:1094
随着网络信息的发展,一个全新的交流时代正在逐渐代替古老的交流时代,互联网金融也应运而生。支付宝特别是增值余额宝即是在此背景下诞生的“互联网金融新贵”。他是金融与互联网合作的一次伟大的创新,因其具有方便、快捷、安全以及高收益等特点,受到公众的热捧。作为网络虚拟交易账户,支付宝账户不同于法院日常执行的普通银行账户,其是否属于可被执行的财产范围,以及司法实践如何操作,笔者试作浅析。
一、支付宝账户可作为被执行的财产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以上法律规定中均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类型,但是并不是完全列举。笔者认为,只要是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且不属于豁免之列,均可以用来执行。
支付宝账户虽属于网络虚拟交易账户,但其资金仍是银行卡转至支付宝,仍以现实的资金或资金账户为基础。因此,支付宝及余额宝账户内的资金及收益完全属于法律规定的个人合法财产权利范围,账户所有人对账户内所有的资金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账户相应资金和收益应当纳入法院可执行的其他财产权的范围,法院有权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支付宝账户予以冻结和划拨。
二、联动创举规范支付宝账户的执行
北京、上海两地法院先后有实践将被执行人支付宝账户予以冻结及划拨,但其程序繁琐使得实践中法官仍然趋向于传统的向银行查询、冻结、划拨,对虚拟财产的执行在实践操作层面仍存在一定的困难,笔者建议:
1、 简化并规范支付宝公司的协助执行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该条垫定了有关单位协助执行义务。通过先例可以看出,人民法院在获知被执行人支付宝账户内有资金时,首先需与支付宝公司取得联系,并向其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由该公司协助对被执行人支付宝账户以“只进不出”的冻结方式予以冻结。在划拨的问题上,还需由案件申请人在支付宝平台开立属于自己的账户,支付宝公司将根据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将被执行人账户内的相应款项转账至申请人的支付宝账户内,再由申请人自行兑现领取,最后才达到与一般银行账户扣划同样的效果。也可以冻结债务人支付宝账户后,将其账户资金转账到法院的支付宝账户,再划拨到法院现实账户。
通过上述一系列程序可见,冻结、划拨手续繁琐。截止目前为止,江苏各级法院为了开展网络司法拍卖,均注册了淘宝账户,这为进一步划拨支付宝及余额宝内资金垫定了现实基础。但若推行至全国法院,可以进一步规范“点对点”的查询、冻结、划拨程序,直接将支付宝及余额宝内资金划拨到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的程序。
2、建立并规范执行联动威慑机制
执行信息公开平台的建设是司法全面公开中的一项主要措施。参照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点对点”协助措施,支付宝公司也应当与人民法院更进一步互通信息,达到“无漏网之鱼”的目的。同时,一旦法院冻结支付宝账户,该账户的信用等级就会降级,由此产生一种倒逼机制,迫使债务人自动履行债务。通过整合社会力量,加大拒不履行行为的成本,一来是协助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老赖,二来也能进一步提高支付宝公司的信誉,降低其风险。
随着社会的发展,会衍生越来越多类似支付宝、余额宝的新型事物,这种虚拟与现实相结合的产物将对司法实践产生深远的影响。法律及司法需不断紧跟时代步伐,对支付宝及余额宝账户的执行创新及规范无疑将为类似虚拟账户的执行工作开创新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