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司法警察参与强制执行工作的探析与思考
作者:张俊 徐辉 发布时间:2014-02-26 浏览次数:2455
执行难作为一个长期困扰法院工作的顽疾,理应是法院全体干警共同的面对与担当,而司法警察作为法院队伍中相对独立的准军事化队伍,在为审执工作提供警务保障方面始终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近年来,随着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正规化和专业化,法院攻克"执行难"工作力度的逐步加大,司法警察参与执行的现象愈发普遍,已成为执行战线的一支生力军。本文结合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法警执行中队的具体实践,就司法警察如何在执行中充分拓展自身职能试作一初浅研讨,希冀对执行改革有所指引。
一、司法警察的职能与执行角色定位
(一)司法警察的职能
司法警察,简称法警,是法院内部一支带有武装性质的队伍,是国家强制力在人民法院最直接最具体的表现,是人民法院严肃执法的重要力量,担负着特定的司法任务。
法警制度是建立在法院审判基石上的警察制度,强制执行显然属于审判活动的范畴。我国警察长期以来对社会事务的广泛参与,特别是对司法、执法事务的介入,使得法警加入执行工作,易为公众所接受。法警所担负的执行工作职责亦是国家法律法规所赋予并确定的,具有法律上的严肃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任务是通过行使职权,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第七条规定:司法警察"参与对判决、裁定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或没收的活动。"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条也规定:"必要时应由司法警察参加。"
(二)司法警察执行角色定位
法警外出执行,有警察身份,机动性强,明显适于从事执行工作。为破解执行难,法警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助力执行,符合民事强制执行和司法警察权运行的规律,应当充分肯定其重要性、必要性和正当性。目前,各地法院已积极探索法警参与执行的多元化工作机制,法警纷纷走到了强制执行工作的第一线,发挥了独特的、难以替代的先锋作用。由于法律对执行工作承担主体未作出明文规定,执行工作警务化迅猛的发展态势让我们无法回避法警在执行中如何角色定位的核心问题,实践中主要有三种模式可供参考:
1、个案协助。在执行局统一部署、指挥和牵制下,法警根据执行法官的指示协助个案的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仅起被动辅助作用,只参与强制执行过程的某一方面或某一阶段的活动,完成具体执行措施后即退出执行,没有独立的执行主体地位。
2、独立办案。法警队与执行局按一定的标准划分各自管辖的案件,法警作为执行主体独立行使执行权,依法执行受理案件的全部环节,法警队独立实施执行行为,不受执行局的指导。
3、交叉履职。法警队把优秀法警派驻执行局,直接协助办理执行案件,编队管理,行政上隶属法警队,业务上受执行局领导。日常工作中,法警在严格履行本职的同时,有条件、按范围的协助执行法官承办执行案件。
综合上述模式的优劣,充分把握现行法律精神实质下可知,负责执行工作的主体,应是专门的执行工作机构,法警只是全部执行力量的组成部分,其必须在执行法官的裁判和指导下履行职责,本身并不具备单独的执行权。
二、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法警执行中队的具体实践
(一)法警执行中队的现状
2013年来,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面临严峻形式,一是将原由基层法庭执行的民事调解案件全部划归执行局,二是全院的诉讼保全案件统一归口执行局负责,突增的案件量使得执行人手尤为紧张。为减轻执行压力,合理配置司法资源,
法警执行中队参与案件执行的主要方式:1、直接执行。法警在执行法官的安排下办理案件(不含执行异议、复议、追加变更被执行人、拍卖变卖等裁判性事项),凭执行法官签发的裁定、命令、决定等执行法律文书直接实施执行。2、跟案执行。法警参与执行法官办理的某一案件的阶段性执行项目,协助采取强制措施。3、联动执行,对涉民生执行专项行动和重大执行案件,中队负责对接法警队联合开展执行警务保障活动。
(二)法警执行中队的工作成效
法警执行中队成立伊始,院领导、部门相关负责人进行了多次磋商,从领导机制、管理模式、组织形式、职责权限都进行了初步明确。五名法警化整为零,与执行法官搭档办案,互助互学,充分融合,产生良好的组合效应,大量案件主动、如期、全面履行,有效促进了执行绩效的良性发展。
执行中队进驻半年,共办结执行案件572件,平均结案期限45天,同比缩短15天,协助执行法官办案963件,完成各类保全任务261起,涉案标的数千万元,累计实施各项强制措施三百起,执结了一批骨头案,拘传、拘留率大幅提升,期间共拘留52人,比去年同期高出20%,全局未发生一起暴力抗法事件。
三、法警执行中队的工作优势和运行中注意事项
(一)法警执行中队的工作优势
执行工作具有强制性、行政性等诸多刚性特点,法警是人民警察的组成部分,担当执行重任可以说是"最佳组合"。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法警执行中队已为全院大量执行任务的顺利完成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工作优势越来越突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优化执行力量,推进执行工作科学发展。当前法院执行任务繁重,执行力量缺乏,法警执行中队参与执行工作,全员能动执行,有效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法警执行中队科学的办案机制,规避了法警队和执行局平行机构间协调环节多、协同难度大、派警手续繁的缺点,"执警合一"的工作方式,实现了日常用警的无缝对接,促进了执行工作的良性循环。
2、树立中立形象,建立分权互补制约机制。执行法官拥有独立的执行权能,执行权贯穿于执行过程的始终,实务中往往是一人包案一执到底,使得执行法官裁决者与实施者双重身份重叠于一身。执行权的过度集中,造成公众对法院司法公信的质疑,也易滋生滥用职权、执行腐败等现象。权力的分立所带来的制约监督机制必将提高执行工作的公正和效率,法警执行中队承担执行实施权恰好顺应了当前法院执行分权体制改革的趋势,同时也实现了与执行法官裁判职能的有机互补。
3、突出司法威慑,有效遏制抗拒执行行为。法警执行中队建制管理、训练有素、警容庄严、装备先进、反应灵敏、机动性强的诸多特点,契合了发展中的执行指挥中心的基本要求。附有正义标签的警察形象在公众的心中天然具有威望,法警执行中队的运作便于发挥警察良好的社会影响力,宣传引导社会尚法守信。法警作为强制执行的后盾,在执行法官的指导下,可对"老赖"迅速采取拘传、拘留等强制措施,及时处置暴力抗执事件,有力维护法律权威,为执行工作保驾护航。
(二)法警执行中队运行中注意事项
法警有权参与执行,但这种参与是在执行法官主导之下一种辅助性、保障性、配合性的限度参与,在执行过程中只是开展相关执行实施工作,处于协助、从属地位。作为司法改革的创新举措,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法警执行中队这一新生事物还处于探索阶段,工作中仍需进一步的磨合、完善,以下谈谈法警执行中队运行中应注意事项,谨防无序介入导致的执行越位、错位、缺位:
1、构建联动执行体系。法警执行中队应立足执行规律和法警特点,注意密切法警队和执行局的部门关系,主动发挥沟通桥梁作用,加强工作协调性,形成综合治理"执行难"的工作机制。定期汇报运行态势,以便院领导及时掌握工作动态,统筹研判决策。
2、合理界定工作职责。法警执行中队要自觉摆正在执行工作中的位置,树立全局观念,细化分工,确保在执行中有职有责有权。法警应当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强烈的使命感,坚持以执行法官为中心,分析案情,制定预案,落实疑难复杂案件研究、汇报制度,防止产生消极配角思想,滞后执行进程。
3、审慎采用强制措施。法警一旦忽视依法办案的准则和要求,随意适用强制措施,反而激化矛盾,导致司法不公,严重甚至阻扰执行工作。法警执行中队日常办案中应加强约束监管,杜绝方法简单、粗暴执法、滥用强制措施,对查封、扣押、拘留等重大强制措施的适用,合理设定执行法官审批权。
四、法警执行中队工作机制的完善
在当前我国法院执行体制尚未变革的情况下,如何运用法律思维整合司法资源,深挖内部潜力,进一步发挥法警执行中队的积极作用,形成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合力,法院系统乃至社会各界均在谋划和建言。笔者认为,法警执行中队工作机制日臻完善须从以下三方面着力:
1、重视教育培训,提升业务技能。加强法警思想政治教育和队伍建设,树立清廉意识,讲究组织性和纪律性。加强业务培训,认真学习执行法规,夯实执法知识基础,提升法警综合素质。熟悉执行流程,深入研究执行艺术,加强理论知识与执行实务的衔接。坚持军事化训练,力求作风过硬,一警多能,倾力打造精干的复合型法警执行团队。
2、加强内部管理,强调协同配合。法警执行中队总体定位是联合指挥、配合执行、服从指令、快速出警。注重制度化管理,合理制定法警执行中队的操作细则,规范执行行为,实现执行全程监管,提升执法力度。革新职能理念,坚持依法执行,文明执法,司法为民,加大执行宣传,引领舆论方向。合理安排警务和执行工作,发挥团结协作,主动快速的特点,增强凝聚力。建立奖惩考核机制,加强法警装备和风险防范。
3、创新工作模式,构建长效机制。积极探索法警执行中队发展路径,即明确执行实施权由法警执行中队行使,执行法官主要承担执行裁决权,督导重大裁判事项的决定和实施,形成执行法官与法警有章可循、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彼此制约的工作格局。建立法警执行中队人员资格准入和定期轮岗制度,鼓励法警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尝试依据法院内部文件任命为执行员,从而充实执行力量,有效提升法警执行队伍的执法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