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算审核书有瑕疵是否影响工程款的确定?
作者:钱岑 发布时间:2014-03-04 浏览次数:1253
2009年5月,原告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经招投标承建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土建工程。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了权利义务。工程竣工验收后,
第一种观点认为:第三方某公司出具的结算审核书有瑕疵,应当对工程价款重新审计,以此作为原、被告双方结算依据。
第二种观点认为:结算审核书在程序上有瑕疵,不影响原、被告双方对工程款的确认,对原告要求重新评估的请求不予准许。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对于本案的分析要将补充协议、审定单、结算审定书三者结合起来考虑。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补充协议是否无效或可撤销;二是第三方某公司依据原、被告签订的审定单出具的结算审核书的效力。
针对焦点一,原告称受被告胁迫才签订了补充协议。
笔者认为补充协议是对之前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变更,双方均盖章认可,且原告不能提供有关受胁迫的证据,因此补充协议不存在无效的情形,原告以受胁迫为由推翻补充协议不成立。退一步讲,依据《合同法》第54条,“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即使原告确实受到被告胁迫,补充协议则为可撤销合同,但从
针对焦点二,原告称第三方某公司系被告单方委托,该报告违反审计规定要求,没有施工单位结算书、工程签证单、审计清单、不能作为原、被告双方结算工程价款依据。
笔者认为结算审核书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产物,因此具有审核效力,理由如下:
一是双方明确约定由第三方出具审核书作为价款结算依据。补充协议约定,被告对原告报送的工程决算资料进行审核,对经审核确认的工程结算价款,由有资质的第三方出具结算审核书作为最终结算工程价款依据,双方予以认可,结算审核书经双方确认后,对双方均具约束力,按结算审核书结算和支付工程款后,双方均不得提出其它结算要求。本案中,被告委托的第三方某公司具备审核资质,且原告当时未提出反对,审核主体适格。
二是第三方依据审定单出具结算审核书是可行的。本案中,第三方某公司没有经过正常审核流程,而是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审定单中的送审工程造价、审定工程造价、核减工程造价为依据,出具了结算审核书,在程序上存在瑕疵。但是一方面,原、被告双方之所以在达成一致意见之后,仍然让第三方公司出具报告,是为了在形式上符合行政审查的规定;另一方面,第三方某公司出具的结算审核书与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审定单内容完全一致,符合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构成约束力。
三是原、被告双方已按照结算审核书实际履行。本案中,被告已经按审核书支付了原告大部分工程款,原告接受工程款的行为是以实际行动对审核书效力的确认。
综上,笔者认为,原、被告双方对工程价款签订的补充协议有效,委托第三方出具的结算审核书虽然存在瑕疵,但不影响工程价款的确认。笔者也借此案提醒大家,在商业往来中,意思自治是王道,诚实守信是基准,证据留存是维护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把握住这三点,即是对自身负责,也能为推动经济发展在法治轨道中运转贡献一份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