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分居期间子女能否要求一方支付抚养费?
作者:朱来宽 发布时间:2014-03-06 浏览次数:1141
原告李某某系未成年人,其父李某与其母赵某于2006年10月结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于夫妻分居期间一方要求另一方支付子女抚养费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抚养未成年的子女是父母的法定职责和义务,该义务的履行不能因为任何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不管父母双方是否离婚,未成年的子女应该都可以作为原告向未尽抚养义务的父母一方追索抚养费。故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依照法律规定作出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在李某与赵某未离婚的前提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的共同财产处于共同共有的形态,原告李某某虽然随母亲赵某生活,其父母任何一方或双方都可以支配家庭的共同财产来抚养原告,所以李某无需支付子女抚养费。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抚养未成年的子女是父母的法定职责和义务,李某与赵某在日常生活中存在矛盾而导致两人分居生活,李某据此而不履行抚养儿子的法定义务,其已侵犯了未成年子女的受抚养的合法权利,在赵某的收入不足以维持李某某的正常生活时,而李某在有能力支付却拒不支付的情况下,已侵犯到了李某某的生存权。无论父母双方是否离婚,抚养自己的未成年子女都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且法律也并没有规定离婚是主张子女抚养费的前置条件。因此,未成年的李某某可以作为原告向未尽抚养义务的父亲李某主张要求其支付抚养费。
本案的原告随母亲生活,从我国保护弱势群体的立法精神的基本原则出发,也应当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以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对于抚养费的具体数额,可参照离婚案件的处理标准进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