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笔存款能否强制划拨?
作者:朱来宽 梁宇翔 发布时间:2014-03-07 浏览次数:1044
2013年1月,王某与蔡某签订了一份买卖装潢材料的合同,合同履行后,蔡某作为买受人尚有装潢材料款32万元没有支付。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蔡某给付32万元货款。法院依法判决蔡某给付32万元货款。判决生效后,王某申请法院对蔡某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蔡某妻子陆某的账户信息,发现其工行卡中有40万元存款。法院依法追加陆某为被执行人并向陆某发出执行通知书,陆某没有提出异议,法院按照执行程序依法划拨了陆某32万元银行存款,案件执行完毕。
对法院能否划拨陆某32万元银行存款,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陆某作为案外人,对自己的银行存款拥有所有权不受侵犯的权利,执行工作不能超越审判权利行使强制性措施。
第二种意见认为,执行工作是对审判工作的补充,在执行时陆某没有提出异议,丧失了抗辩权,法院执行陆某的银行存款有效合理。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蔡某所欠的债务本质上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在案件审理时没有将陆某追加为共同被告,是原告方没有行使诉讼权利的问题。执行工作更多注重矛盾纠纷的彻底解决,在程序中注重自然债务绝对消灭,是对审判工作的辅助和补充。
法院强制划拨陆某财产没有损害法律利益。民事案件是不告不理,但是在公正司法司法为民的原则下,注重司法裁判的公正,从切实保护当事人的的合法利益出发,本案中陆某虽然没有参与诉讼,但是其法律上的债务是客观存在的,作为夫妻一方经营生意所负的债务,夫妻双方都有偿还的义务。陆某有法律义务,法院执行工作就有了法律实务上的基础。
法院强制划拨陆某财产客观避免重复诉讼。案结事了是民事案件处理的司法原则,是对公平正义的法制建设提出的目标和要求。在执行过程中,允许他人提供担保或者替代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法院依据职权,主动采取了执行措施,是对陆某应尽法律义务的督促和强制。
法院强制划拨陆某财产没有破坏诉讼规则。民事案件需要经过诉讼程序,才能进入执行程序。执行工作可以采用执行听证、调查取证的方式来确定相应的案件事实,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执行权泛化是司法民主的体现,不会影响到司法大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