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天是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昨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13年消费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这十大案例是:出售过期商品超市赔一罚十;消费欺诈超市双倍赔偿;玩具车自燃销售商难辞其咎;销售假茅台经营者举证不能要担责;假鱼药坑农害农消费者诉讼讨说法;老人购物摔伤超市担责赔偿;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辅助服务者共担责;未足额交纳保费旅行社有责要赔偿;分时度假纠纷多旅游者享有合同解除权;信用卡被冒用特约商户未尽审查义务应担责。

  这里,公布其中的两个案例:

  缴到旅行社保金被截留  无处理赔医药费由谁承担

  2011年10月,陈某母女二人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约定陈某母女参加由该旅行社组织的桂林阳朔四日游。在陈某交纳的旅游费用中,包括2元/人/天的人身意外险保险费。然而旅行社提交的《保险承保确认书》却载明,每人保费4天共2.8元。2011年10月31日,陈某在银子岩出口下阶梯时不慎跌倒,经医院诊断确认为骨折。陈某先后在医院门诊治疗,花去医疗费用1861.58元,事后仅得到理赔款1592.52元,尚有医疗费269.06元及误工费未能获赔。陈某诉至法院。要求旅行社赔偿各项损失合计8309.06元。

  法院审理认为,旅行社没有证据证明已为陈某投保了足额人身意外险保险额,也没有证据证明曾经向陈某开示过旅游安全人身意外险的保险项目和保额。最终法院判决旅行社赔偿陈某医疗费269.06元、误工费3000元。

  销售假茅台却不承认  店主无法举证被判退款赔偿

  2012年1月5日上午,陈某至吴某的超市购买了13瓶茅台酒,支付价款16354元。陈某饮用后认为是假酒,随后向工商局投诉,并将酒提供给工商局检验(其中1瓶已开瓶)。工商局接到陈某举报后,到吴某超市内提取到1瓶作为样品的茅台酒,连同陈某提供的13瓶茅台酒,均送至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结论为该14瓶茅台酒均系假冒产品。

  陈某诉至法院,要求吴某退还16354元并双倍赔偿。诉讼过程中,陈某提供了加盖吴某超市印章的收据一份,证明13瓶茅台酒系从吴某超市购买。吴某否认开具过收据,并否认陈某送检的茅台酒是从其超市购买,但表示无法提供其超市出售的茅台酒的进货资料。

  法院审理认为,吴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出售茅台酒的进货渠道,且工商局从其超市内提取的茅台酒样品经鉴定亦属于假冒产品,故可以认定吴某出售的茅台酒确系假冒产品。法院依法判决吴某退还陈某货款16354元,并增加赔偿损失1635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