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法院2013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作者:张源源 发布时间:2014-03-17 浏览次数:1216
日常生活中,消费者由于专业知识的局限,自身权益往往因而受到损害;产生纠纷后,又由于在经济条件、诉讼能力等方面与生产、销售者之间差异,往往处于不利地位。“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暨新消法实施之际,省法院挑选了十个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向社会各界公布。
1、出售过期商品超市赔一罚十
【案情】2013年7月,孙某在A超市购买雨润牌欧式火腿4袋,总价99.6元。孙某食用后肚子不舒服,经查发现火腿已过保质期,孙某诉至法院,要求A超市退还货款99.6元并赔偿996元。法院判决A超市退还孙某货款99.6元并赔偿损失996元。
2、消费欺诈超市双倍赔偿
【案情】蒋某在某家饰广场经营方太电器、橱柜零售,店面挂有方太橱柜的招牌。2008年9月,张某前往蒋某经营店选购橱柜,经洽谈双方签订了方太集成厨房预订单,合同签订后,蒋某自己制作并为张某安装了橱柜。张某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橱柜台面开裂。2011年3月,方太公司鉴定后认定蒋某出售的橱柜非方太公司生产的橱柜。张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蒋某双倍赔偿损失40000元。法院经判决蒋某赔偿张某40000元,并自行将其出售给张某的橱柜拆除。
3、玩具车自燃销售商难辞其咎
【案情】2013年春节前夕,陈某在王某、庄某经营的童车批发城购买了一辆儿童电动玩具车。2013年7月6日,陈某的孩子在家玩电动玩具车时,电动玩具车发生自燃,导致室内灯具、卷帘门、沙发等物品损坏,损失价值经鉴定达29600元。事发后,陈某立刻报警,公安消防大队认定起火原因为电动玩具车内部故障所致。陈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庄某赔偿损失29600元。法院支持了原告诉请。
4、销售假茅台经营者举证不能要担责
【案情】2012年1月5日上午,陈某至吴某经营的超市购买了13瓶53度茅台酒,支付价款16354元。陈某饮用后认为从吴某超市买到的系假冒茅台酒,遂向工商局投诉,并将13瓶茅台酒提供给工商局检验。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结论为茅台酒均系假冒产品。陈某诉至法院,要求吴某退还货款16354元并承担双倍赔偿责任。诉讼过程中,陈某提供了加盖吴某超市印章的收据一份,用以证明13瓶茅台酒系从吴某超市购买。吴某否认开具过收据,对于收据上的印章亦不认可,并否认陈某送检的茅台酒是从其超市购买,但表示无法提供其超市出售的茅台酒的进货资料。法院判决吴某退还陈某货款16354元,并增加赔偿损失16354元。
5、假鱼药坑农害农消费者诉讼讨说法
【案情】郭某从事鱼类养殖。2011年9月11日上午,郭某发现其网箱中有一两条死鱼,便到戴某经营的鱼药店购买了正功夫20瓶,总价款120元。郭某按照该产品的使用说明,将此药加水稀释后,于当日下午15时许撒在其养殖的网箱中,约10分钟后,其网箱中的鱼出现异常现象,至9月12日上午10时许,网箱中的成鱼出现大面积死亡定,死鱼价值为219508元。事后,戴某仅赔偿郭某1000元。面对巨额损失,郭某追讨无果,诉至法院,要求戴某赔偿经济损失28万元。法院判决戴某赔偿郭某死鱼损失75827.8元。
6、老人购物摔伤超市担责赔偿
【案情】许某已年近七旬。2010年7月,A超市组织了优惠力度较大的蔬菜促销活动。许某在进入超市入口时被参加促销活动的人流冲倒受伤,经诊断为右桡骨远端骨折、左肱骨骨折,共计支付医疗费5561.22元。事后,许某的伤情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另查明,促销活动过程中,A超市仅有工作人员在入口处提醒人群“慢点”,但未安排人员在促销现场维持秩序,也未采取措施疏导拥挤人群。许某诉至法院,要求A超市赔偿各项损失83334.99元。法院判决A超市应承担主要责任,赔偿许某各项损失合计49809.37元。
7、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辅助服务者共担责
【案情】2011年8月15日,于某向A旅行社报名参加学生假期旅游活动,并交纳了一日游的旅游服务费用。于某在A旅行社安排下,于2011年8月17日晨乘坐由B旅行社租用的小型普通客车在旅游途中与一普通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包括于某在内的游客多人伤亡。事故经交巡警大队认定,小型普通客车负全部责任。于某因受伤严重先后至多家医院住院治疗,经鉴定,最重受伤部位达到二级伤残,需要长期护理。于某诉至法院,要求旅行社赔偿各项损失合计1209030元。法院最终判决旅行社赔偿于某各项损失合计698216.69元。
8、未足额交纳保费旅行社有责要赔偿
【案情】2011年10月,陈某母女二人与A旅行社签订散客国内旅游合同,约定陈某母女二人参加由A旅行社组织的桂林阳朔四日游。在陈某交纳的旅游费用中,包括2元/人/天的人身意外险保险费。A旅行社提交的《保险承保确认书》载明,每人保费4天共2.8元,其中投保的意外伤害医疗补充保额为1500元。2011年10月31日,陈某在银子岩出口下阶梯时不慎跌倒,经医院诊断确认为骨折,建议住院治疗。陈某先后在医院门诊治疗,发生医疗费用1861.58元,事后仅得到理赔款1592.52元,尚有医疗费269.06元及误工费等未能获赔。陈某诉至法院,要求A旅行社赔偿各项损失合计8309.06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A旅行社未尽到相关保险的投保责任和告知义务,应予合理赔偿。遂判决A旅行社赔偿陈某医疗费269.06元、误工费3000元。
9、分时度假纠纷多旅游者享有合同解除权
【案情】2011年10月11日,郭某、乐某作为乙方与甲方A旅游公司签订《权益承购合同书》。合同约定,乙方承购度假俱乐部旗下酒店度假权益的内容为:房型T0、周数1周、年限2年、最多居住人数2人,自2012年起至2013年止拥有一周八天七夜度假住宿权益,乙方承购度假权益的总价格为7800元。合同签订当天,郭某、乐某支付合同款项7800元。事后,郭某、乐某由于工作原因无法实施旅游计划,遂告知A旅游公司要求转让权益,遭到拒绝,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权益承购合同书》,由A旅游公司返还7800元的承购费用。法院判决解除《权益承购合同书》,A旅游公司返还郭某、乐某承购款7800元。
10、信用卡被冒用特约商户未尽审查义务应担责
【案情】2005年12月,温某向上海银行信用卡中心申请信用卡,温某在填写申请表时预留了“温某”签名样式。2010年1月,温某向公安局报案,称其被窃钱包1只,内有身份证、驾驶证、信用卡等物。温某的上述信用卡于2010年1月5日17时43分在银行自动柜员机被成功支取2000元。该卡在A公司内的POS终端上于2010年1月5日18时左右三次被刷卡总计42091元。温某以A公司作为银行特约商户未尽审查义务导致信用卡被盗刷为由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赔偿损失42091元。法院认为A公司应承担主要责任,判决A公司赔偿温某财产损失212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