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严厉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日前,徐州、盐城、苏州、淮安等多家基层法院对12件制售伪劣药品及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公开宣判,涉案2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六个月至六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部分被告人被判处5000元至160万元不等的罚金刑。

  据介绍,此次集中宣判的12件案件,主要涉及假药、有毒有害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等几种犯罪。其中,被告人徐锦亚等7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中,徐锦亚曾因销售假冒碘盐两次被盐城市盐务局处罚,2012年起至案发,徐锦亚单独或伙同其他6名被告人将85.56吨工业用盐作为食品用盐予以销售或生产酱油、辣椒酱等食品。法院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李雷子、李洪圣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中,李雷子自2003年至案发,长期收购病死猪屠宰按二比八或三比七比例与非病死猪肉混合后销售给当地多个大饭店、熏、卤肉熟食店、小吃铺等,销售金额达十余万元。因犯罪数额大,作案时间长,法院依法对其从重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食品、药品安全是重大的民生问题,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省法院会同省检察院、省公安厅专门下发意见,依法严厉打击制售有毒、有害食品、伪劣药品犯罪,保障广大人民群众食品和用药安全。对于案情重大、危害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重大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挂牌督办,指定专人对案件进行督促指导,确保案件审判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