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中房屋赠与能否反悔撤销?
作者:魏本亮 发布时间:2014-03-19 浏览次数:1183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的赠与的效力问题,离婚后是否可以主张撤销。
第一种意见认为,《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法院可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根据上述规定已明确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因此沈某可以撤销对房屋的赠与。
第二种意见认为,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双方为解除婚姻关系而签订的,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此种赠与是在原家庭内部间赠与,家庭关系具有人身属性和人伦道德性质,属于不可撤销的情形。同时,离婚协议已经过民政部门审查认可。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离婚协议系夫妻双方为离婚而签订的解除人身关系及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子女问题而达成的一揽子协议。
在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中,当事人为离婚达成一揽子协议,其中包括人身关系的解除和财产处理、子女抚养等内容,如果明确约定夫妻共有的房产或一方的房产归子女所有,其后拒不办理过户手续,并要求撤销赠与的。我们倾向于认为这种一揽子协议相关条款具有联系,且该协议得到民政部门或人民法院的审查,当事人应不得随意解除其中某个条款。
离婚协议系男女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无欺诈、胁迫等情形,其中的房屋赠与条款正是离协议双方处理离婚事宜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具有可撤销的情形。婚姻关系、家庭关系具有财产属性和人身属性,其家庭财产往往靠人身关系来维系,在家庭内部财产分配中,财产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和道德性,不能与其他普通的赠与等同视之。
综上,房屋赠与合法有效,沈某应协助小沈办理房屋过户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