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应裁定驳回起诉还是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作者:胡发富 发布时间:2014-03-31 浏览次数:2576
乙、丙、丁为雇主戊从事空心砖运输,他们与甲未发生空心砖买卖关系。甲与戊发生过空心砖买卖关系。戊收到从甲处购买的空心砖后并未向甲支付乙、丙、丁从甲处运输来的空心砖砖款3.58万元、 3.02万元、4.04万元。2005年3月,甲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乙、丙、丁分别支付空心砖款3.58万元、 3.02万元、4.04万元。乙、丙、丁三人收到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文书后,感到不理解。
某县人民法院两次公开开庭审理这件空心砖买卖合同纠纷案。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乙、丙、丁三人系戊之雇工,他们专为雇主戊从事空心砖运输,他们驾车从甲处装载空心砖,但并未与甲发生空心砖买卖关系,实为甲与戊之间发生买卖关系,故甲所诉的空心砖欠款,应由戊承担清偿责任。甲要求乙、丙、丁三人付清空心砖款,甲的诉讼属于被告主体不当。
本案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原告甲之诉属主体不当应裁定驳回起诉。理由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诉讼文书样式(试行)》,驳回起诉民事裁定书样式后的说明第2条“被告是不符合条件的当事人”的用驳回起诉。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应按证据不足判决驳回原告甲的诉讼请求。理由是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民事诉讼对原、被告的确定性采取两种不同标准,即对原告要求必须适格,即“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对被告则采用“表示说”,要求明确即可,而无其他具体规定。据此,笔者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为方便当事人诉讼,可由人民法院通知原告更换被告或动员原告申诉撤诉。原告不同意更换被告,也不申请撤诉的,应按证据不足起诉不具备实体权利保护要件处理,适用《民事诉讼法》第64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司法实务中,经常遇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条件或被告不适格,结果是从程序上裁定驳回起诉,还是从实体上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做法不一,以致相同案件得不到相同的处理,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和统一性。
本案应驳回起诉还是驳回诉讼请求?我们先比较一下两者的涵义及其适用。
一、驳回起诉的涵义及其适用
驳回起诉,是指人民法院依据程序法的规定,对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因而对原告的起诉予以拒绝的司法行为。驳回起诉所要解决的是立案受理后具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问题,它针对的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起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驳回起诉适用裁定的方式,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以上诉。
驳回起诉适用于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4项起诉条件或属于第124条所列的7种情形以及有相关规定的情况。具体有以下几种:1、原告自身缺乏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起诉,需其法定代理人代理。2、原告不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如其所主张的权利属于他人或是他人的权利受到了侵害。 3、没有明确的被告。如被告的信息不祥,人民法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4、无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如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却说不出赔偿多少数额。5、不属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如单位内部分房或内部工作责任制规定的内容。6、没有管辖权或按照级别管辖的规定,不属于该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如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由原、被告住所地以外的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或经济案件的标的额应由其上级法院管辖的案件。7、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其按申诉处理后当事人拒绝的,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如判决或裁定生效后,原告或被告对同一事实提出新的证据起诉的。8、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在一定期限内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如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9、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10、属于行政诉讼范围的。如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11、双方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约定仲裁的案件。如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争议发生后,双方达成仲裁协议的。但当事人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处。12、未经劳动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或虽经劳动仲裁但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如劳动争议案件未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的处理,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13、二审程序审理中认为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如一审法院裁判后,当事人上诉,经二审法院审查,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
二、驳回诉讼请求的涵义及其适用
驳回诉讼请求,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经审理后,发现原告请求法院保护的实体权利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因而对原告的请求不予保护的司法行为。所要解决的是实体意义上的诉权问题,它针对的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实体请求,用判决的方式作出。
驳回诉讼请求适用于以下范围:1、请求保护的实体权利未受到侵害或虽然受到侵害,但所造成的损失已由侵害人填补。2、与他人未发生争议或虽然发生争议,但争议已经解决。3、放弃实体权利,如已过诉讼时效等。4、被告不适格。对于上述前三种情况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已形成共识,对后一种被告不适格,是驳回起诉还是驳回诉讼请求在司法实务中存有分歧。
被告不适格是指原告起诉的被告错误,如甲是债务人,而原告误将乙当作被告起诉。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出现这种情况法官往往是动员原告更换被告或申请撤诉,有时原告则坚决表示不同意更换被告或申请撤诉。遇到这种情况,在处理上存在不同的做法,有的从程序上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笔者认为,上述观点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被告之间无实体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应从实体上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该观点目前在理论界已为通说,如《人民司法》研究组在2000年第11期司法信箱答复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汪云昆同志来信,就持该观点。
据此,笔者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为方便当事人诉讼,可由人民法院通知原告更换被告或动员原告申请撤诉。原告不同意更换被告,也不申请撤诉的,应按证据不足起诉不具备实体权利保护要件处理,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