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波:坚持群众路线 践行司法为民
作者:黄波 发布时间:2014-04-01 浏览次数:1610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强调,政法机关和广大干警要把人民群众的事当作自己的事,把人民群众的小事当作自己的大事,从让人民群众满意的事情做起,从人民群众不满意的问题改起,为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提供有力法律保障。群众路线是人民司法事业成长和发展的关键,人民法院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也是群众工作部门,人民法官既是司法公正者也是群众工作者。群众路线亦成为指导法院工作的重要原则。
一、坚持走群众路线是人民法院工作的必然要求
新的历史时期,人民法院努力践行群众路线,是对人民司法优良传统的继承与发展,是与时俱进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新要求、新期待。
(一)群众路线是司法为民理念在审判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我们只有在审判工作中始终坚持司法的群众立场,群众路线,群众标准,才能站在公正的立场上解决纠纷,才能够树立审判工作的权威和公信。因此,法院干警需要时刻把人民群众的呼声,作为加强和改进审判工作的信号;把人民群众的需求作为加强和改进审判工作的重点;把人民群众的满意作为加强和改进审判工作的标准,下大力气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二)群众路线是体现我国司法制度优越性的动力源泉。法院的审判权来自人民、属于人民,我们所适用的法律都是代表着最广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司法为民理所当然;审判工作的根基要人民、血脉在人民,力量在人民。我们审判工作也只有护民权、解民难、谋民利,才能得民心,才能真正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也才能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真心支持和拥护。
(三)群众路线是人民法院实现自身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只有始终坚持司法为民,把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作为推动人民法院工作的着力点,才能根据人民群众对审判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为断增强公正司法能力,改进司法工作主法,提高服务发展、维护稳定,改善民生的水平,实现人民法院自身的科学发展,最终战胜前进道路上的一切困难和挑战,开创审判工作的新局面。
二、当前法院干警群众工作存在的问题
我院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后,采取形式多样的征求意见活动,通过召开座谈会、上门征求、设立征求意见箱、发放征求意见函和调查问卷等多种形式,认真查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发现,法院干警群众工作存在的问题集中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群众路线坚持得不够。目前部分法院干警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少了,与群众联系少了,到群众中倾听群众意见建议、了解群众困难少了,群众工作做少了。少数干警工作作风不细、不实,需在到现场勘验的案件未到现场,事实查的不清,导致案件被上级法院发回、改判。一些干警不会做群众工作,不会与群众打交道,不善于倾听群众的诉求,机械司法、就案办案,工作方式简单、粗糙;一些法官不敢做群众工作、不敢接待群众,怕群众上访,怕惹事上身,奉行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能少做的就少做,能不做的就不做。
(二)服务群众意识不强。有的法官有司法特权思想,对待群众诉求消极应付,工作方法简单、对待当事人态度不好。部分法官干警服务群众工作意识不太强,突出表现在对群众存在“门难进”、“脸难看”、 “事难办”的衙门作风,对群众存在“吃”、拿、卡、要”不廉洁的现象,不愿做群众工作,群众工作做得不深入、不细致、不认真,效率不高。少数审判人员审限意识不强,案件审理周期长,甚至久拖不决,造成当事人投诉不断。立案周期长,执行难问题仍不同程度的存在;少数干警群众观念淡薄,服务群众生、冷、硬,常常以“研究研究再说”、“案件多,你再等一等”等应付群众,司法便民举措满足于挂在墙上、放在嘴上;
(三)群众工作能力不强。突出表现在:一些年轻法官干警虽然理论功底强,但缺乏实际群众工作历练,不善于将法学理论与群众工作结合起来,不善于通过多种多样的群众工作调解案件,做到案结事了;部分法官干警对涉诉热、难点问题缺乏通过灵活有效的群众工作来化解的能力,往往被动应付,效果不佳。一些法官缺乏勇于担当的精神,依法办案能力不强,司法立场不够稳固,不敢坚持原则,不敢动真碰硬,甚至不敢依法办案,守不住司法底线;少数干警不重视涉民生案件审判、执行工作,对困难群众的诉求漠不关心,没有设身处地为群众着想,抓群众工作流于形式;少数干警责任心、事业心不强,工作状态不佳,作风漂浮,工作只求过得去,不求过得硬,自甘平庸,无心争先。
这些问题的存在,根本原因就是群众路线坚持的不够,没有从思想上弄清“权从何来,为谁用权”的问题,难以从行动上自觉践行群众路线,从而做到司法为民。
三、新形势下法院如何做好群众工作
人民法院为人民,人民法官为人民,审判工作既要有为民情怀,更要有为民的行动。走群众路线,实现司法为民,需要树立理念,健全制度,完善举措,转变作风,务求实效。
(一)牢固树立群众工作理念,增进群众感情,提高司法为民的自觉性。认真学习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精神,深刻认识新形势下法院群众工作的新要求,牢固树立群众工作理念,用人民的情怀做人民的法官,想人民群众之所想,急人民群众之所急,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尊重群众,把司法为民宗旨意识和法院群众工作有机结合起来,踏踏实实为群众办事,认认真真为人民服务。工作中,从思想观念上解决好对群众的感情和态度问题,不断增强群众意识。思想上密切与群众的感情,把群众当亲人。感情上,学会换位思考,设身处地的为群众着想,给予群众应有的尊重和关爱。行动上,把群众的事当做自己的事,做群众的贴心人。从思想观念和言行上,切实扭转漠视群众利益的错误观念,切实纠正“冷、横、硬、推”的蛮横作风。加强与群众的鱼水情谊,避免因联系不够、沟通不足而出现与当事人对立或激化矛盾。把群众的困难放在心上,事事处处体现司法为民。
(二)着力提高队伍素质,立足审判执行,增强司法为民本领。群众工作的好坏,关键在于法官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程度。立案环节发挥立案信访“窗口”作用,及时受理案件,热情接待咨询,做好诉讼指导,解决群众诉讼难。审判环节注重引导不同文化层次、不同法律水平的群众举证、质证,用群众认可的方式查清事实,用群众通俗的语言诠释法理,用群众信服的方法化解纠份,确保有理有据的群众打得赢官司。执行环节强化执行和解,加强执行联动、加大执行力度,破解执行难题,确保申请人合法权益得以实现。信访环节以真正解决群众合理信访诉求为目的,妥善、稳妥处理信访纠纷,使其“息诉罢访”。要进一步改进审判工作作风,密切群众。当前,由于案多人少、工作不细,案件瑕疵时有发生,涉诉信访不断出现,这要求我们把群众满意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从群众满意的地方做起,从群众不满意的地方改起。培养法官认真负责之风,把执法办案作为沉甸甸的政治责任、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认认真真地审判好、执行好每一起案件,开好每一个庭,写好每一份裁判文书,履行好法官的每一份职责。培养法官的严谨细致之风,使其办案更加细心,化解矛盾更有耐心,案件处理更有公心,接受监督更有诚心。培养法官学以致用之风,努力掌握为群众服务的新知识、新技能,积极回应群众的意见建议,更好地满足群众的司法需求。
(三)创新群众工作方法,完善工作机制,切实解决人民群众诉讼难。人民群众到法院打官司,最关心的是如何打官司,能否打得起官司、有理能否赢官司以及执行能否迅速到位的问题。因此,我们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着力解决诉讼难。一是改进司法公开工作机制。拓展司法公开的广度和深度,让群众能够更直接、更方便地接触并监督法院审判行为,满足群众知情权、监督权。推广网上立案、完程立案,为当事人递交诉状、交纳诉讼费、预约立案、法律释明等提供方便;同时要做好诉讼指导工作,为当事人免费提供诉讼指南,全面全程向当事人告知诉讼权利与义务以及诉讼风险,增强诉讼的透明度,积极推行以案释法、判后答疑制度,使当事人对官司输赢形成正确的法律判断。二是大力加强便民的审判方式。发扬和丰富“马锡五审判方式”的便民精神,大力加强巡回审判工作,深入开展法官进社区、进企业,进校园,发挥街道诉讼服务站和社区诉讼服务点的作用,开展巡回审理,化解群众矛盾纠纷。同时,要依法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不断加大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力度,进一步规范简易程序的适用,实现案件的繁简分流,真正发挥民事简易程序及时、简便、快捷的制度功能,提高审判效率,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减轻群众的诉讼负担。三是完善司法救助制度。司法救助对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平衡社会利益,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有着重要意义。因此要完善对经济困难的当事人缓、减、免交诉讼费的具体条件与标准,对追索抚养费、赡养费、人身损害赔偿金、劳动报酬且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以及农民工、下岗职工、孤寡老人、残人等特殊困难群体,要积极采取缓、减、免交诉讼费措施;认真落实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使刑事案件的被害人不仅亲身感受到人民司法打击犯罪、安抚心灵的力量,还能感受到人民司法亲切关怀、扶危济困的温暖。
(四)加强司法能力建设,解决实际问题,最大限度满足群众需求。提高司法能力是做好群众工作的根本。司法能力是审判理念的体现,业务知识的体现,也是工作经验的体现,提高司法能力,目的是使人民法院工作更好的服务大局,更好的司法为民,更好的化解矛盾,更好地促进社会和谐。一方面提高法官运用法律、驾驭庭审、诉讼调解、判决说理的能力,另一方面提高法官联系群众、服务群众、引导群众的能力等。首先是靠业务学习培训。通过专业培训,集中培训,学习法律知识和司法技能,做“学习型”法官;我们还要提倡“法官教法官”,让有经验的法官向那些经验相对较少的法官,尤其是刚刚走上工作岗位的年轻法官传授司法经验,实行案例教学、现场教学。其次,走出法院,深入基层,学会面对面地做好群众工作。要深入一线,体察社情民意,积累审判经验,增进对人民群众的感情,学会面对面地做好群众工作。发挥驻社区法官作用,深入了解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培训指导基层调解人员,教他们学习运用法律解决纠纷,与综治办、基层调解组织、陪审员,形成诉前解决纠纷网络。一旦发生纠纷,上下齐动,调动社会各种力量,把纠纷消灭在当地和萌芽状态,化解在诉前。第三,提高调解工作水平,把矛盾化解在诉讼之中。部分案件进入诉讼后,审判人员应开辟新的渠道了解案情、查明原因。充分发挥陪审员的力量,尽量用群众的观点、方法,加大调解力度,争取案结事了。对当事人不知如何举证或举证不能的情况,充分发挥释明作用,指导举证,或依职权取证,查明案件事实,使之尽可能接近客观事实。第四,加大执行力度,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判决生效后,执行法官深入了解被执行人不执行的原因和其财产线索。执行时,尽可能得到有关部门协助,使执行顺利进行。对确实无力执行、符合执行救助条件的,及时采取执行救助,减少申请人的申诉、上访。第五,深入群众,及时了解群众心声。定期或不定期地深入群众了解情况,征求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对群众满意的,认真坚持;对群众不满意的,立即改正,不断提高群众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