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彩礼”如何认定
作者:魏本亮 发布时间:2014-04-01 浏览次数:1559
张某(男)与吴某(女)于2012年4月正式确定恋爱关系。双方已到谈婚论嫁的阶段,后吴某提出分手。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吴某返还其恋爱期间给付吴某的物品及款项:1.吴某答应做其女朋友后,为吴某购买的3000余元的钻戒一枚、2800元的项链一条,作为二人定情信物;2.吴某过生日为其购买的价值3500元的手表一块;3.吴某要求张某出资15万元为她购置婚车,承诺2013年春季结婚,张某给付吴某现金15万元。
第一种意见认为:吴某应返还上述全部物品及款项。张某与吴某是为了缔结婚姻而产生的财产纠纷,都属于婚约财产。
第二种意见认为:吴某只应返还20万元的购置婚车款即可。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彩礼是男女双方当事人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而由一方家庭给付另一方家庭的金钱或物品。彩礼是一种特殊的附解除条件的赠与,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并受社会风俗影响所形成的赠与。彩礼赠与后就发生法律效力,但其以将来未能结婚作为解除条件,如果将来男女双方没有结婚,解除条件生效,彩礼的赠与可以撤销,如果结婚,则所赠与的彩礼不予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于
本案争议的财产能否界定为婚约财产,作为彩礼判决返还,重点应从如下三个方面把握:1、张某与吴某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婚约;2、财物是否以结婚为目的而给付;3、接受财物的不仅是婚约当事人,也可能是其父母或长辈亲属。
综上,张某给付吴某购车的15万元应认定为婚约财产,应当返还;其他财产不属于婚约财产,张某要求返还的诉讼请求不能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