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集赞送礼,商家不兑现,是否可以要求商家履行?
作者:周双、陈凤 发布时间:2014-04-03 浏览次数:1102
最近一个朋友在微信朋友圈分享了一个集赞送寿司的活动,就是通过把活动分享到朋友圈,搜集其他朋友的赞,,当集齐一定数量的赞以后,就可以赠送礼品。该活动的内容是集20赞,可得带N多寿司金街门店免费领取双拼套餐一份,蛮38赞即送寿司套餐一份,满48赞即送全家福寿司一份,满58赞即可任选寿司两份,集齐就送,不抽奖。活动时间是
可是当我朋友集齐赞以后,去领寿司的时候,店家却说,由于名额有限,活动已经结束。我们就在想我们的权益该如何维护,我们能否要求得到商家履行呢?
我觉得这是商家应当履行义务,赠与礼品,从以下几点分析:
首先,商家的广告是要约,而不是要约邀请。《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明确;(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及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要约与要约邀请区别在于,要约是只要行为人作出规定的行为,及可使合同成立;而要约邀请是发出邀请的人希望行为人向其发出要约,其作出规定的行为,从而使合同成立。本案中,只要顾客集满商家要求的点赞数,拿去兑换,合同即可成立,因此该案中商家发出的是要约,且是向不特定的主体发出的要约,而不是要约邀请。
其次,要约可以撤回和撤销,但是都是有条件的。《合同法》十七条规定:“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本案中,当顾客转发微信时,就应当视为要约到达受要约人。要约就不得撤回。《合同法》十九条规定:“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本案中,一方面要约人对承诺期限作出了规定,即
再次,承诺已经到达受要约人,合同已经成立。《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本案中,根据要约的要求,受要约人作出的承诺应当通过行为的方式,即转发到自己的朋友圈,并且集齐20个赞。另外,根据交易习惯,本案中的承诺也应当是以行为的方式作出的。当受要约人拿着集齐的赞去受要约人处领取礼品的时候,也就意味着承诺到达要约人处,也就是说合同成立。
最后,该合同是附条件的赠与合同。《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在我国,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也就是当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合同成立。虽然合同已经成立,但是赠与人在赠与物交付之前有任意撤销权,但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本案中,商家在顾客完成附随义务后,不履行自己的义务,则将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商家的赠与应当是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应当是不可撤销的。此外,若商家撤销该赠与,则有权利滥用的嫌疑。权利滥用主要的判断标准应当是对权利的行使自己所得的利益极少,而使他人及社会所受损失甚大。本案中,商家撤销赠与虽然可以减少商品赠与的数量,但是受伤害的是公众的信赖。
所以,综上所述,商家的赠与行为是不可撤销的,顾客有权利要求商家履行义务,给付礼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