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民陪审员与职业法官职责之差异
作者:薛东兵 发布时间:2014-04-09 浏览次数:1051
诉讼中人民陪审员与职业法官虽然同为合议庭的成员,享有同样的权利和义务,但他们却有着不同的职责和作用,这既可以表现为对具体案件裁判过程的不同作用,也可以体现为对整个司法体制的不同影响。本文侧重于站在人民陪审员的考察视角,阐述其与职业法官在职责作用方面的具体差异。
(一)人民陪审员拥有独立于职业法官的审判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新出台的《决定》中特别规定: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需要特别加以强调的正是“独立”二字,因为这表明,人民陪审员行使审判权不再或不应依附于法官,他应该也能够并且有权独立地表达自己对于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意见,与职业法官一样,陪审员拥有相同效能的表决权。长期以来,人民陪审员附属、陪衬地位和作用饱受诟病,基于身份、职权和保障方面的欠缺,陪审员自身往往也缺乏独立作出判断乃至推翻职业法官判断的信心与“能量”。当司法独立已经成为公认的法治原则,我们终于意识到,司法独立不仅仅意味着职业法官的独立,同时也应涵盖同样作为裁判者的人民陪审员。笔者认为,陪审员在合议庭中不依附于职业法官的独立思考和判断能力是整个陪审制度赖以存在并真正发挥其应有作用的基础,反过来看,实践之中陪审制度存在的这样那样的问题多数正是源于陪审员“不独立”的现实窘境。
(二)人民陪审员具有监督制衡职业法官的作用。法官的职业化解决了法官素质方面存在的问题,但另一方面仅仅精通于法律的职业法官,在知识结构、社会经验、职业偏见等方面同样存在着可能导致不公正裁判的危险。职业法官由于过于关注法律规则往往会丧失自然公平的知觉,同时难以排除职业潜意识的干扰,例如刑事法官往往具有较强的追诉倾向。而封闭的执业环境与专断的思维习惯往往也会使职业法官面临较大的职业道德风险,如果参与判决活动的只有法官一人或者都是与其关系密切的同事,那么一个人敢于贪赃枉法的可能性就比较大。从这个层面上看,人民陪审员不但应独立于职业法官,更可以在司法过程之中,发挥监督制衡职业法官的特别作用。通过陪审员参与审判,以其丰富的社会生活经验弥补法官在这方面的先天不足,陪审制度更是对司法权实行民主监督的主要途径……陪审制度的监督不会因为利益上的相关而出现纵容或迁就的现象,与新闻舆论等社会监督方式相比,陪审制度的监督又具有直接性的特点,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往往比较准确全面,而不会出现新闻媒介在行使监督权时所可能出现的对案情拿不准甚至片面失实等现象。
(三)陪审制度对于司法体系所具有的独特作用。陪审制是西方社会对人类社会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贡献,其长达2600余年的不断发展、变革和完善的历史充分验证了这一制度旺盛的生命力,无论是站在历史的角度,还是出于现实的需要,陪审员对于司法体系的独特作用丝毫不逊于职业法官。这些作用突出地表现为:
1、陪审制度与司法权威。作为司法民主的主要形式,陪审制度极大地强化了司法的权威地位。陪审制是联系公民与国家权力的一道桥梁,通过这道桥梁人民就可以充分地表达自己的意见并将其反映到司法判决之中,从而使参与审判的民众真正感到当家作主的乐趣。很显然,这种参与式的乐趣能够将民众对于司法权威被动式或被迫式的服从变得更为积极、主动和自觉。从公民的角度看,通过陪审制度可以近距离了解法律的运行状况,了解现行司法制度的缺陷,了解司法人员的执法状况,充分感受司法公正对公民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公民对司法机关公正执行的信赖,这种信赖构成公民对社会的演进与变革(包括司法改革)形成稳定预期的基础。这种预期,显然有助维持和提高现行以及未来司法的权威性。
2、陪审制度与司法独立。关于司法独立的价值和必要性已无须赘言,但是,超然于双方当事人之上的国家审判权又会使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心存其公民权利是否会受到侵害的疑虑,并且这种疑虑深深地根植于对国家权利异化的恐惧之中。而陪审制度能够帮助职业法官减缓直至消除当事人乃至公众的这种疑虑和恐惧,从而使司法独立能够得到来至于民意基础的有力支持和充分保障。另一方面,陪审制度是一种有助于使审判获得正当性的程序安排,由于陪审制度的设计实现了变一人审判为一个团体的众人审判,变权威者审判为同类审判,从而具有了程序合理性。这样“即便审判结果令当事人不服,令民众不满,也会因为审判过程的公正(程序公正)而使各种抗议、干预和压力消于无形。由此可见,陪审制度在帮助职业法官抵御外来压力与不当干预方面也可能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
3、陪审制度与司法公正。司法公正在很大程度上来源于公众对于裁判的认可和遵从,或者说司法公正实际上是一种公众对于司法裁判的正面评价。陪审制以其市民化的身份,大众化的知识,以及普通人的常理,拉近了司法机关与诉讼当事人的距离,增强了庄严法庭的亲民化色彩。此外,陪审员的社会生活经历以及所引入的市民价值观,往往更加有利于形成公正的判决结果,“陪审团之评议案情,使法理、人情均得兼顾,且积多数人组成陪审团之智慧与意见,本于良知而为公正之判决,较之法官囿于法律之成见,可减少偏私无端之裁判。”基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陪审制度能够更为充分、完整地实现司法公正。
综上所述,笔者最后需要强调的是:我们不但应准确、全面地认清人民陪审员与职业法官之间的角色差异,更应从中得到这样的结论:这种差异正是整个陪审制度的内在精髓和价值所在,既然我们期望人民陪审员制度能够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那么现在就很有必要认真厘清这种差异,并设计出一套能够反映这种差异的具体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