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司法公开 江苏法院启用鉴定机构电子平台
作者:王伟 徐大卫 发布时间:2014-04-10 浏览次数:1290
公开程度不够、法院对鉴定机构停止委托缺乏明确依据……今天,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布,4月9日起,全省法院统一使用的委托鉴定机构电子信息平台接受各类鉴定机构报名。今后,各级法院要进行司法鉴定,应从电子信息平台产生鉴定机构,在全国法院系统司法鉴定领域也属初次探索。
“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工作是审判的一个重要环节,鉴定意见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公正审判。”据了解,2013年江苏省法院委托鉴定案件数为45743件,涉及鉴定类别多样,达到42个,其中委托法医临床类鉴定案件最多,为31504件,占68.87%。
部分鉴定机构被排除在备选名录之外、法院对鉴定机构暂停委托或停止委托缺乏明确依据、公开程度不够……过去由各市中级法院编制分类随机备选机构名录或委托鉴定机构信息库,统称为编制委托鉴定机构名册。随着形势的变化,也暴露出一些不足。
为防止法院工作人员在确定和选择鉴定机构环节的暗箱操作和违规违法行为,提高全省法院确定和选择鉴定机构的规范性、透明度和公信力,进一步落实公正司法、为民司法和廉洁司法举措,省法院在总结经验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出台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委托鉴定机构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根据《意见》,江苏省法院不再编制委托鉴定机构名册,改变为统一使用全省法院委托鉴定机构电子信息平台。凡列入《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的司法鉴定机构,或符合相关行业资质等级标准的其他鉴定机构,都可以自愿列入委托鉴定机构电子信息平台。人民法院不再附加法律、法规及相关行业规定以外的附加条件。避免了既往少数鉴定机构因行业资质等级低、执业人员少、注册资金不足等原因而未被列入委托鉴定机构信息库的做法,公平对待每一个鉴定机构,使机构有平等的机会接受法院委托,开展司法鉴定业务。委托鉴定机构电子信息平台建立后,在互联网统一公布,并实行动态管理,将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行业规定资质条件的机构随时列入。
据了解,为规范鉴定机构的鉴定行为,保证鉴定结果的公正、客观,鉴定机构进入电子信息平台时应就规范廉洁执业等问题做出承诺,对违反承诺的情形,设立了法院暂停委托或停止委托的失信机构退出制度。“江苏省各级法院选择确定鉴定机构时,双方当事人可以在电子信息平台内,对鉴定机构或随机选择的范围进行协商。”协商一致的,法院应当准许,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协商不一致的,在电子信息平台内当地相应类别的全部机构中随机确定,防止法院工作人员直接指定、变相指定鉴定机构等腐败行为的发生。
《意见》改革的思路,将以司法公开为目标。江苏省法院通过江苏法院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以及各行业主管部门网站统一发布建立委托鉴定机构电子信息平台公告,明确各类机构的集中报名网址、时间、联系方式、举报电话以及提交《规范廉洁执业承诺书》的地点等事项,整个集中报名工作的每一环节都公开进行。
同时,为方便江苏省3000家以上鉴定机构集中报名,江苏省法院开发了专门软件,通过软件,鉴定机构经网上注册,填写机构信息采集表,上传材料后,经法院核对材料属实后即自动列入电子信息平台,报名工作简便、易操作,不需要鉴定机构到法院办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