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交通事故受伤后,如在诉讼阶段需要进行伤残鉴定,通过江苏法院委托鉴定机构电子信息平台输入法医临床,就能迅速查到江苏省内外所有法医临床类鉴定机构,再输入南京,即可以查到南京地区的法医临床类鉴定机构,点开各鉴定机构,所有鉴定机构的详细信息全部列出。

  这是《法制日报》记者4月8日上午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上进行的现场演示中看到的情景。

  依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委托鉴定机构的意见》,江苏高院将在全国率先建立统一使用的委托鉴定机构电子信息平台,4月9日起面向全国接受各类鉴定机构报名,并进行验证。

  原有方式有三不足

  江苏高院新闻发言人王明新介绍,目前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数量逐年增多,2013年已达45743件,涉及的鉴定类别达到42个,其中委托法医临床类鉴定案件最多,为31504件,占68.87%。与此同时,各类鉴定机构也飞速发展,仅江苏就有3000家以上。

  “过去主要由各中级法院编制分类随机备选机构名录或委托鉴定机构信息库,起到规范委托鉴定行为,防止承办人员随意确定鉴定机构和随机选择机构范围等问题,方便了当事人和人民法院选择确定鉴定机构。”王明新说。

  但随着形势的变化,这种方式暴露出一些不足。主要表现在部分鉴定机构被排除在备选名录之外、法院对鉴定机构暂停委托或停止委托缺乏明确依据、公开程度不够三方面。

  据了解,鉴定机构较少的地区大多数机构能列入随机备选机构名录,机构较多的地区由于法院对鉴定机构资质等级、执业人员、注册资金等有一定门槛,一些机构不能被列入随机备选机构名录。各地法院对违规鉴定机构做出暂停委托或停止委托决定的依据不一、尺度不同,对鉴定机构类似的违规情形,不同法院常做出不同处理,影响了法院的公正性。由于缺乏统一发布平台,各地法院随机备选机构名录常通过不同媒体对外发布,零散而不完整,不便于当事人查询。还有极少数法院工作人员存在直接指定、变相指定等违规行为。

  不再额外附设门槛

  据了解,200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确定,国家对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3类司法鉴定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而目前,江苏法院系统涉及的鉴定类别已包括电子数据、工程质量安全、环保、会计、文物、质量检测等42类,大部分经济、技术领域的鉴定机构由相关行业协会管理,甚至个别鉴定机构还未纳入到行业协会管理。

  决定中所明确的“司法行政部门主管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目前还没有完全建立。此外,由于行业垄断和壁垒问题突出,收费标准不统一,鉴定结论人为干预因素较多,各类争议频繁发生,还直接影响到鉴定机构的中立性、权威性和公开公正。

  江苏高院技术处处长苏华介绍,平台建立后,法院将公平对待每一个鉴定机构,不再附加法律、法规及相关行业规定以外的条件设置门槛,鉴定机构不会因行业资质等级低、执业人员少、注册资金不足等被排除在外。每一个诉讼当事人都可在选择鉴定机构前,直接登录江苏法院网的信息平台查阅,并可按照鉴定类别、所在地区、资质等级、执业范围等4个选项检索,以满足需求。

  今后,江苏全省法院将停止通过各市中级法院编制委托鉴定机构名册的做法,双方当事人可以在电子信息平台内,对鉴定机构或随机选择的范围进行协商。协商一致的,法院应当准许,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协商不一致的,在电子信息平台内当地相应类别的全部机构中随机确定,防止法院工作人员直接指定、变相指定鉴定机构等腐败行为的发生。

  设失信机构退出制

  江苏高院此次研究制定该意见前,征求了江苏省政府法制办、省司法厅等部门意见。为了进一步规范鉴定机构的鉴定行为,保证鉴定结果公正、客观,规定鉴定机构在进入电子信息平台时,应就规范廉洁执业、期限内结案、按规定出庭、合规收费及司法援助等做出承诺,并对违反承诺的设立了法院暂停委托或停止委托的失信机构退出制度。

  “法院在使用层面对失信机构暂停委托或不委托,是对法院委托行为的规制,不是对鉴定机构的行政惩戒。”王明新表示,涉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中的3类鉴定机构违规违法问题,将通报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处理,行业协会管理的鉴定机构违规违法问题,目前将暂时采用发送司法建议方式通报和作出处理建议。

  据了解,江苏高院在全国首次采用委托司法鉴定网上公开模式,是继在淘宝网公开网上司法拍卖之后,再次撬动诉讼领域涉中介机构的司法改革创新,司法鉴定机构或面临重新洗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