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法院召开统一使用委托鉴定机构电子信息平台新闻发布会
发布时间:2014-04-10 浏览次数:1441
4月8日,江苏省法院召开“全省法院统一使用委托鉴定机构电子信息平台新闻发布会”,发布会现场省法院新闻发言人王明新向媒体通报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委托鉴定机构的意见》(简称:意见)出台的背景及其详细内容。省法院技术处苏华处长和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徐洪新法官参加新闻发布会。
随着全省法院各类案件的增加,委托鉴定案件数量也逐年增多。仅去年全省法院委托鉴定案件数达45743件,其中委托法医临床类鉴定案件最多,为31504件,占68.87%。
法院委托鉴定工作直接影响到案件当事人的利益。过去的主要做法是,由各市中级法院编制分类随机备选机构名录或委托鉴定机构信息库。但随着形势的变化,一部分鉴定机构因资质等级、执业人员、注册资金等因素限定,被排除在备选名录门槛之外,法院对鉴定机构暂停委托或者停止委托缺乏明确依据,或公开程度不够,导致极少法院工作人员存在直接指定、变相指定鉴定机构等违规行为。
“建设全省法院统一使用委托鉴定机构电子平台,是让司法鉴定工作更加公开、公平、公正的第一步,我们还将继续推进和完善这一平台的建设使用和管理,保证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方便当事人诉讼,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王新明说。
为防止上述违规违法行为,提高全省法院明确和选择鉴定机构的规范性、透明度和公信力,省高院在总结经验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意见》。
1、建立委托鉴定机构电子信息平台。以后,全省法院不再编制委托鉴定机构名册,改变为统一使用全省法院委托鉴定机构电子信息平台。凡列入《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的司法鉴定机构,或符合相关行业资质等级标准的其他鉴定机构,都可以自愿列入委托鉴定机构电子信息平台。人民法院不再附加法律、法规及相关行业规定以外的附加条件。避免了既往少数鉴定机构因行业资质等级低、执业人员少、注册资金不足等原因而未被列入委托鉴定机构信息库的做法,公平对待每一个鉴定机构,使机构有平等的机会接受法院委托,开展司法鉴定业务。委托鉴定机构电子信息平台建立后,在互联网统一公布,并实行动态管理,将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行业规定资质条件的机构随时列入。
2、要求鉴定机构对规范执业做出承诺。为规范鉴定机构的鉴定行为,保证鉴定结果的公正、客观,鉴定机构进入电子信息平台时应就规范廉洁执业、期限内结案、按规定出庭、合规收费及司法援助等做出承诺,并对违反承诺的情形,设立了法院暂停委托或停止委托的失信机构退出制度。约束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规范廉洁执业,保证鉴定质量,督促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履行义务,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此,需要说明的是,法院在使用层面对失信机构的暂停委托或不委托,是对法院委托行为的规制,不是对鉴定机构的行政惩戒。
3、随机选择确定鉴定机构。全省各级法院选择确定鉴定机构时,双方当事人可以在电子信息平台内,对鉴定机构或随机选择的范围进行协商。协商一致的,法院应当准许,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协商不一致的,在电子信息平台内当地相应类别的全部机构中随机确定,防止法院工作人员直接指定、变相指定鉴定机构等腐败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