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信力研究
作者:江舫 发布时间:2014-04-10 浏览次数:1040
[内容摘要] 司法公信力是社会公众信任司法机关及其司法行为的程度,司法
公信力越强,人们对司法的信任程度就越高。对人民法院而言,司法公信力则是公众通过可以信赖的司法程序,对人民法院的权威性产生的信服和尊重。司法公信力的提升,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是人民法院发挥职能作用的重要标志,是促使案件当事人服判息诉的基本保障。当前,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面临着严峻的考验,人们对法官的信赖程度不高,一些生效的裁判得不到执行,无论法院自身还是外部环境,都存在着一些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因素。
[关键词] 基层法院 司法 公信力
司法公信力是社会公众通过可以信赖的司法程序,对司法人员的裁判案例产生的普遍信服和尊重,而在受众心目中建立起来的诚实守信、公正、正派的信任度和影响力。近年来,司法公信力不足的问题已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在专家学者看来,由于司法体制上的弊端,加上极少数法官的裁判不公、极大地破坏了司法的公信力,也使得部分群众对司法不信任。
一、当前影响司法公信力提升的主要因素
现阶段,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面临着严峻的考验,公众对法官的信赖程度不高,一些生效的裁判得不到执行,无论法院自身还是外部环境,都存在着一些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因素。
(一)法官个人素质对司法公信力的影响
当前,法官的整体素质与社会对法官的要求相比仍存差距。极少数法官还存在办人情案、关系案甚至金钱案的现象。而少数错案的产生,并不是法官"对法律条文的理解不到位、运用不熟悉,有时,恰恰是他们运用自己专业知识的丰富,利用当事人对法律的信任以及对司法程序的陌生,而故意徇私舞弊造成的"。以上因法官自身素质因素的影响,特别是这种知法而不公正的判决,极大地破坏了司法公信力,也从根本上动摇了受众对司法的信任和尊重。正如英国哲学家培根说的那样,"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我们从实际社会生活来看,公众对于法律的真正感知,不是通过若干次普法教育,也不是通过一系列法律文本的阅读建立起来的,而是通过发生在自己身上或者生活周围的一个个鲜活的案例逐渐得以明晰的。但法院的公正一旦遭遇当事人和公众的质疑,其作出的裁判也就很难获得信任。
(二)受众心态的对司法公信力的影响
司法公信力是公众对公正司法的客观评价,公信力与公正互为表里,不可或缺。事实上,目前司法公信力不足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而不少制约因素又来自于司法之外。从笔者所在的基层法院来看,法官接手一件案子后,常有"案子一进门,双方都托人"的现象发生。这种情况多了,难免给有关机关、领导以及知情群众造成法院公信力不高的印象。加之司法宣传还不够到位、群众监督司法的渠道还不畅通,这样一来,一部分当事人对司法的不信任就可能泛化为普遍的社会心态,这也是影响司法公信力提升的一个重要因素。
(三)司法体制对司法公信力的影响
虽然近年来最高法院一直从法院内部入手,努力实现公正与效率,从而来提高司法的公信力,但司法功能的滞后仍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司法体制问题仍是公信力提升的主要障碍,在工作中存在的体制方面的一些痼疾仍难以解决。
1、司法模式行政化。从西方法治国家的经验来看,司法独立是实现提升司法公信力的一个重要条件,即司法权的非行政化。而司法独立又是以法院独立和法官独立为根本的。没有这二者的独立,司法独立就是一句空话。从我国现行法院的内部管理来看,其行政化特征十分突出。从院长、副院长、庭长到普通法官,都形成了一个等级森严的行政管理体系,这种行政等级管理体系是按行政官员的官阶加以套用的。行政性的官位成为法官在法院中地位区分的一个重要标志。从司法的作用来说,"在对法律的适用和理解上,所有的法官一律是平等的。"但"我国目前的司法体系和法官级别设置还有很浓的行政色彩",行政级别高的法官不仅意味着能得到与其行政级别相对应的较高薪俸,而且这种较高官价就是集中在法院内部的领导层,并掌握着大到整个法院、小到每个案件的最终裁决权。也正是由于法院工作带有很强的行政色彩,审判工作规律未得到充分的尊重和把握,使得当事人原本想通过程序上的救济功能来实现救济的目标彻底落空,无形中破坏了司法公信力。
2、司法权力地方化。由于权力配置的技术性原因,司法实际上依附于行政,造成了法院受制于行政的现实,法院不能真正获得独立的司法主体地位,也使法院的司法权全面走向地方化。在人权、财权均受制于同级党委或政府的情况下,地方各级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而不受党委、行政的某些干涉,也正是由于司法权依附于地方权力,于是就有了所谓的司法活动为地方经济建设服务,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服务的种种派生的行政性任务和指标。而司法的正义性要求"法官不应有支持或反对某一方的偏见",在这种司法权严重地方化的行政体制下,必然使得司法公信力大打折扣。
3、司法活动功利化。由于我国当前的司法权还缺乏有力的监督制约机制,或者说现有的制约监督机制难以达到遏止司法专横的目标,使司法活动的功利化的顽症仍不能从根本上提到根治。一方面表现为公权私有化。少数法官打着独立审判的幌子,公开或不公开地利用手中的审判权与当事人搞权钱交易,把国家司法权变成自己谋取私利的工具,以权谋私,贪污受贿,枉法裁判等。另一方面表现为司法权人情化。法官在司法活动中,常常受同事、领导、亲朋好友的影响,用亲情驱使司法权,用亲情代替司法公正。也正是由于法官不可能在"真空里生活",必然导致其审判活动在价值取向上带有一定的功利性,导致一些法院法官在司法活动中,为了小团体的利益和一己私利,为维护本地利益而搞地方保护主义,为保护自己亲朋好友的财产不被执行,公开或暗地里允许违法事实存在,对一些不法分子与司法机关对抗的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通风报信,充当保护伞。也致使司法公信力在司法功利化的影响下失去了应有的魅力。
二、基层法院如何提高自身的公信力
一、抓住审判和执行工作这个核心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必须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审判职责,依法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有效化解矛盾纷争,积极调节经济关系,努力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公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永恒的工作主题,是法院审判活动追求的终极目标,也是社会公众对法院裁判的希冀与期盼。"公正与效率"是司法公信力形成的核心。司法公信力,首先来自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程序 公正,效率是与公正并行不悖的司法主题,也是公正的应有含义。是否公正,关键在于法院审判案件的质量,即法院对案件判决的结果如何。法院应通过自身的不懈努力,最大限度地实现公正与效率,使社会公众觉得法院是可以信赖的。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在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审判职责时,要围绕"公正与效率" 的主题,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努力提高办案质量,确保司法公正与高效,维护和实现 公平正义。
(一)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确保社会稳定,增强人民安居乐业的信心
人民法院通过加强刑事审判工作,严厉打击犯罪活动,把好刑事案件审判的法律适用关、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不断提高刑事审判能力,做到不循私枉法、不纵容违法 犯罪分子,努力去维护社会的长治久安,确保人民群众能够安居乐业。
(二)公正审理民商事案件,努力实现"胜败皆服"
基层人民法院面对最基层的人民群众,在民商事审判过程中要公正司法,依法维护好人民的合法权益。通过加强各类民商事案件的审判,积极化解矛盾纠纷,调节社会经济关系,保护各类平等主体,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群众利益无小事",大多数群众到法院打官司,是迫不得已,总会有这样或那样的难处,或多或少都有情绪,他们往往把公正的最后希望寄托在法官身上。因而,我们的法官在案件的受理、审理到执行的每个环节都要从分体现司法为民,急群众之所急,想群众之所想,以朴素的情感来倾听、理解群众的难处,热情对待群众,耐心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努力实现"胜败皆服"。在判决公正的同时,通过对群众的人文关怀,圆满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增强他们对法律的信心,使当事人赢了官司的"心服口服",输了官司的也真心信服。人民法院通过公正审理民商事案件,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充分发挥诉讼调解的积极作用,促使人民群众定纷止争,化解矛盾,确保社会的稳定和谐。
(三)加强行政审判,保障依法行政。
人民法院要依法履行司法审查职责,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使行政机关正确地行使社会管理权,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和请求权,以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在审理行政案件的过程中,要平衡、协调好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通过案件的审理,促使行政机关和人民群众增强法制观念,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在法治的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的开展。
(四)加强执行工作,努力维护司法权威。
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必须得到执行。当前,基层人民法院存在着被执行人难寻,被执行财产难找等"执行难"的问题,这就需要我们有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认真学习,灵活运用各种执行新理念,不断增强执行能力,兑现裁判文书确定的利益,落实司法为民,提升司法公信,维护司法权威。要配强执行队伍,加强执行装备,改善执行条件,提高执行人员待遇,增强执行能力。要完善执行流程管理,规范执行行为,加大执行力度,确保高效执行。基层法院还要继续深入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抓住队伍建设这个根本
人民法院要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关键是要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优良、清正廉洁的高素质法官队伍。作为基层人民法院肩负着十分重要的司法职责,其司法活动要体现在保障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目标要求,建设一支素质过硬的法官队伍攸关事业成败。因而,基层人民法院必须从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入手,强化法官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法官职业技能,加强法官职业监督,全面提高队伍的司法能力,有力地推动审判工作和其他工作的开展。如何加强基层人民法院队伍建设,一是继续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开展继续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开展党的十七大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的重要讲话精神的"大学习大讨论"活动,牢固树立"三个 至上"思想,坚持司法为民,切实解决为谁执法,为谁服务这一根本问题。要把维护党的事业、人民群众的利益、宪法法律的权威永远放在第一位,坚持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事实、忠于法律的政治 本色,在思想上和行动上时刻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以"大学习大讨论"活动为契机,紧密结合司法工作的特点和规律,促进人民法院司法能力的提高。二是着眼基层,大力加强基层法院队伍建设,努力提高法官的法律适用能力,驾驭庭审能力和裁判文书制作能力。深入开展"争创学习型法院、争当学习型法官"的活动,坚持一手抓岗位培训 ,一手抓学历教育,加大岗位培训力度,积极开展岗位大练兵活动。通过创新各种培训形式,丰富培训内容,对基层法院的法官、书记员、法警加强教育培训,使他们熟练掌握业务技能,不断提高司法能力。提高法官的法学理论水平,增强法官的审判实践经验和技能,提高驾驭审判活动的能力,把开展观摩庭活动作为一条简捷、实用、有效的途径。要落实措施,积极鼓励法官、书记员、法警在职参加学历教育,提高队伍学历层次和司法考试通过率,从而为建设一支高素质法官队伍奠定良好基础。三是进一步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继续加强法官的职业道德教育,广泛开展向先进典型学习的活动,营造人人争当"四好法官"的良好气氛。对法官要实施目标管理,实施绩效量化考核,从要完成的审判工作的质量、数量、效果、效率等来测评其司法能力。要建立竞争机制,促进司法能力的提高。坚持以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从业资格证书作为评选精英法官的条件,以司法参试来促进司法 能力的提高。加大对法官的政治理论、职业道德、司法能力等方面的培训力度,着力培养思想好有能力的法官队伍。四是抓好党风廉政建设。首先要加强对法官的审判纪律教育,要求法官严格做到"八不准"、"十不准"和"十禁止"。教育法官增强廉洁意识,确保作风廉洁及司法公正,真正使法官做到" 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甘于清贫,乐于奉献,清正廉洁,永葆人民法官的本色。其次是进一步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采取层层签订廉政责任状的办法,切实抓好责任分解 、责任考核、责任追究三个关键环节。推广实行廉政风险抵押制度,实行廉政捆绑;积极探索建立惩戒与激励并举,纪律约束与经济奖励挂钩相结合的机制。第三是广大法官要自觉接受人大及广大人民 群众的监督,建立信访案件必查制、案件评查制、举报监督制等制度,使审判工作透明化、公开化,从而确保法官廉洁高效,维护公正司法形象。
三、抓住基层基础工作这个重点
基层人民法院同人民群众接触最多,联系最紧密,是人民法院服务广大基层人民群众的窗口,是落实司法为民的主渠道。基层基础工作好与否,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在司法活动中能否得到有效维护,直接关系到人民法院的形象和社会公信度。因此,基层人民法院必须围绕"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深化改革,努力实践司法为民。 一是积极转变观念,加强服务意识,充分体现司法为民的理念。要牢固树立"三个至上"意识,树立公正、文明、透明的司法理念,转变官僚主义作风,既要公正审判、正确适用法律,为人民 提供有力的法律帮助,又要充分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还要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构建和谐社会。要采取服务措施,积极开展司法便民活动,提高服务质量,拓宽 服务渠道,改进服务态度,努力争创人民满意法院,争当人民满意法官。二是坚持司法为民宗旨,积极实践"公正与效率"法院工作主题。司法为民是审判工作的落脚点,也是司法能力建设的根本要求,基层人民法院要全力推广便民举措、拓宽亲民之路,探索利民 之策,做到心系群众,情铸天平,切实为群众排忧解难,努力把司法为民的理念转化为法官的法律修养和自觉行动。立法是公正的尺度,审判是公正的艺术,法官是公正的实现者。基层人民法院要强化 "公正与效率"意识,严把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关,使所办的每一件案件都能经得起社会的评价和历史的检验。为此,要在学习中不断增强公正司法能力,争做"知识丰富、品德高尚 、能力超群"的好法官,在实践中不断提高公正司法能力,在工作中学习,在学习中工作,两促进,两不误。建立体现 现公正与效率的服务机制,以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法官和书记员及法警序列管理 ,案件流程管理为内容的综合服务机制的运转来实现公正与效率。三是牢固树立以民为本思想,诚心诚意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务必做到爱民、亲民、便民、利民。基层人民法院要按照方便群众诉讼,方便法庭办案的原则,整合优化资源,实现法庭设置规 模化,工作运转集约化,并从人员、待遇、经费、装备等方向向法庭倾斜,努力提高人民法庭的司法能力。人民法庭要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实施全面、全程调解,能调则调,多调 少判,积极化解矛盾纷争,做到案结事了。要落实司法救助措施,确保弱势群体能打得起官司,维护社会正义,要建立完善各项司法便民机制,深入开展各种司法便民活动,采用当庭宣判、立等即取等 速裁措施,建立巡回办案制度和信访接待制度,减少当事人诉讼成本。要在确保裁判公正的基础上,合理限定审限,提高审判效率。要完善执行流程管理,规范执行行为,加大执行力度,兑现裁判文书 确定的利益,落实司法为民,提升司法公信,维护司法权威。 四是积极开展创建"五化法庭"活动。加强基层建设是人民法院提高司法能力的一项重要战略决策,而人民法庭是加强基层建设的突破口,人民法庭建设始终放要在法院工作的重中之重。基层 人民法院要以开展争创"五化法庭"活动为契机,大力加强人民法庭规范化建设,积极推动各项司法为民措施的进一步落实,加大经费保障力度,努力提高队伍素质,切实改变审判作风,努力夯实法院工作基础,不断开拓人民法院工作新局面。五是继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人民法院改革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司法能力建设的动力。要在坚持党的绝对领导的原则下,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对人民法院工作中不适应 时代和人民要求的体制和机制进行完善,着重解决当前司法体制不完善之处对司法能力的束缚。人民法院通过改革形成权责明确、相互配合、高效运行的司法机制,提高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确保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