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对当事人公开的理论基础探析
作者:邰冬梅 发布时间:2014-04-10 浏览次数:1250
摘 要
公开审判的司法理念早已深入人心,提及公开审判,人们想到的往往是庭审过程对社会或群众的公开,而对审判对当事人的公开却关注不多。面对社会大众,我国民事审判已经能够做到公开透明,媒体可以采访,公众可以旁听,但是面对当事人,单单在庭审中出席并不代表当事人就充分的参与了整个审判过程。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世界文化的交流,我国公民权利意识觉醒,维权观念日益加强,甚至有人因为一元钱的标的也要求法院明辨是非,评判事理,一个有秩序、公开透明的庭审显得越来越重要,一份注重说理,令人信服的判决书所带来的社会影响越来越大,因此,对法院来说,怎么做到司法为民,以人为本,怎么通过诉讼程序实现对公民权益的最大保护,怎么使正义得以伸张,纠纷得以解决,民愤得以平息,成了一个有效率的庭审所追求的目标。现在重申审判对当事人公开的重要性,就是要站在当事人充分参与庭审,表达诉求,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角度,来探讨我国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些制度构建和完善。
关键词:对当事人公开,法官心证公开,少数人意见公开
一、审判对当事人公开的内涵
我国学者把公开审判分为形式意义上的公开审判和实质意义上的公开审判, “实质意义上的公开表现为庭审过程公开(包括举证公开、质证公开、认证公开)、判决公开(包括判决的理由公开、判决所适用的法律公开、判决的结果公开);形式意义上的公开表现为案件的审判对事人公开,对群众公开,对社会公开”,对当事人公开主要强调整个庭审过程中,当事人有到场权,阅卷权等。还有学者认为公开审判包括对社会公开和对当事人公开,“对社会的公开包括:审判程序的公开和判决结果的公开。”而“对当事人的公开包括: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的名单、审理的进程计划和日期安排、诉讼权利、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诉讼理由和证据资料、法院对证据和事实的认定、裁判的根据、裁判的内容等。” 学者们的分歧点主要在于审判对当事人公开的范围和内容上面,认为审判对当事人公开仅贯穿于法庭的审理过程,而不包括庭审前后的阶段;审判对当事人公开只要公开案卷资料,而不包括公开法官心证乃至合议庭的不同意见等。
本文认为,为保障当事人充分表达诉求,保障当事人的听审请求权和参与权,我们在制度设计或审判实践中,就不能仅限于庭审过程对当事人的公开,或只要双方在审判时都在场、能查阅诉讼资料即可,还要求法院应该在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明确的时候加以提醒,让当事人及时更正;在当事人提交证据有疑惑时,告知当事人如何提交;在证据质证结束之后,证据仍不充分的,法官应及时公开心证,公开自己的法律观点,并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保证被公告送达的当事人的到场权等。在理论构建上,这就要求扩大审判对当事人公开的内涵。本文认为,所谓审判对当事人公开即民事案件一旦立案,从开庭准备阶段到整个庭审过程乃至判决书宣告的实质阶段都须向当事人公开。
二、审判对当事人公开的理论基础
公开审判的法律依据已毋庸置言,各国宪法或者诉讼法,乃至一些国际文件都明确了其重要性,可以说公开审判制度在保障当事人的人身权、财产权上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而在审判对当事人公开的理论基础方面,人的程序主体性理论是最为基础的、最根本的方面,要求在诉讼中尊重人、考虑人,把人作为诉讼的主体而非客体。听审请求权作为一项基本的人权要求我们在对人的权利做出处分的时候要体现人的参与性。而裁判的正当性理论则要求法官在做出裁判时要充分听取人的意见。
(一)人的程序主体性理论
从人的基本属性的角度来讲,人具有自然性、社会性、意识性, 当人无生命和安全之忧虑后,社会趋于文明,人的社会性和意识性开始影响法律的意志,并反映在法律规则中,人就成为法律中要尊重和考虑的主体性因素,人不再是手段,而是最终的目的,法律的内容必须一切以保障人权为出发点。
当人们意识到人才是社会和法律的主体之时,人的主体性意识也随之觉醒,并成为现代民主政治和经济的基础。无论是社会契约论,还是人民主权论都是以人的主体性为前提,来设计国家的政治法律制度的。反映在诉讼制度上意味着,我们在给予一方当事人以独立的程序主体地位和各种诉讼权利的同时,必须给予另一方当事人以同样的尊重和肯定,此即为人的程序主体性理论。
人的程序主体地位要求在诉讼中要肯定人的自我价值并尊重他人,这意味着当渺小的个人面对强大的国家机器的时候,国家要肯定个人的独立人格,不得无视当事人的价值和尊严,双方当事人应该是平等的对抗,国家不得有所偏私。也意味着国家要充分保障双方当事人拥有平等对抗的武器,这就是诉讼权利,法院是不得任意限制或剥夺的。审判对当事人公开旨在通过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各种保障,来强化当事人的程序主体意识,促进当事人成为有独立人格和尊严的程序主体。
(二)公正审判请求权理论
在我国,由于重实体轻程序的历史传统,并没有把这一权利规定为宪法上的一项基本人权,宪法理念的缺失,使得立法上,并不注重对公民这一基本权利的保护和确认,在司法实践中,侵犯公民诉讼权利的事情也时有发生,如封建社会的秘密审判、现代社会的适用某些作为法律依据的内部指示及法官心证不对当事人公开等等。
裁判请求权包括以下内容:诉诸司法的权利和公正审判请求权。其中公正审判请求权包括程序公正请求权和结果公正请求权两方面的内容。而程序公正请求权又包括:司法中立请求权、平等审理请求权、程序参与请求权和程序公开请求权。程序参与请求权就要求法院要尽可能的在当事人都在场的情况下听取双方陈述,做到举证公开、质证公开、认证公开及法官心证公开。当事人有权就自己的主张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充分的辩论,法院必须给予充分的保障,并在听取双方意见的同时,尽可能的做出公正的判决。程序公开请求权主要是要求诉讼过程首先对当事人公开的同时,也要对社会公开。结果公正请求权要求法院做出判决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和所认定的事实必须向当事人公开,案卷笔录等可以被查阅,裁判的做出也必须保障当事人的诸如回避、参与的权利等。
(三)裁判的正当性理论
裁判的做出是适用法律和论证说理的过程。一个裁判若要具备形式上的正当性,须满足以下几个要求:“适用法律的正当性;适用法律的统一性;适用法律的程序性。” 这说明裁判的做出过程要求法官在当事人的参与下,严格以法律规则为界限,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式,通过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做出令人信服的判决。在这一过程中法官只是将法律适用于各种案件事实的操作者,也只有法官才是权威的法律代言人,同时做出的裁判也就成了毋庸置疑的权威。
司法裁判的权威归根结底源于法律的权威性。法律曾被称为是“主权者的命令”,同时法律也是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最低的社会行为规范,这种普适性来源于社会的需要,有什么样的社会就会有什么样的行为规范与之相对应。但是社会是发展变化的,随着民主法治的深入人心,法律不再仅仅是主权者的意志,法律表现出的滞后性,甚至会让人们质疑这种权威,人们还可以对法律进行批评辩论,法律被看作是理性对话的产物,这要求法官在做出判决时要特别注重听取当事人的辩论意见,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保障当事人参与得出判决结果的过程,注重听取合议庭法官的少数人意见,注重书写判决书时的理由展示和逻辑论证。这也正是审判对当事人公开中判决对当事人公开所要求的。
二、审判对当事人公开的内容
(一) 审前准备阶段信息公开
从立案到法庭开庭审理这一阶段称为审前准备阶段,即为庭审的顺利进行而做准备的程序阶段。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3条至119条的规定,审理前得准备阶段主要是做以下几项工作: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限期提出答辩状;发送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案件是否公开审理;审核诉讼资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追加当事人;交换证据等等。
(二) 庭审对当事人公开
开庭审理是案件审判的中心环节,为保证审理的公正,必须做到一切是非、纠纷都在法庭上明晰。在这一环节中,法官和诉讼参与人共同参加到诉讼活动中,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诸如申请回避、法庭辩论、申请重新鉴定等都得到充分行使。其中最重要的是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合议庭评议阶段,这三个阶段同时也是举证、质证、认证的过程,这三个过程对当事人公开则意味着双方当事人可以进行公开的、充分的攻击和防御,法官则必须认证听取,并尊重当事人的意见。首先,要保障当事人到场权。对于下落不明或者无法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当事人,法庭要慎用公告送达,必须要用公告送达的,也要审慎的选择公告方式,以免侵犯当事人的到场权。其次,举证公开。要求所有证据都要在法庭上公示,确保不会发生“证据突袭”的现象。再次,质证公开。按照我国司法解释的规定,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对书证、物证和证人证言、鉴定笔录等必须允许双方当事人的询问和质疑。尤其对不能出庭作证的证人,在现在科技允许的情况下,甚至可以采用视频、音频等远程质证的方式,保障当事人可以听取证人的陈述,并提出询问。最后,认证公开。法官尽量的做到当庭认证,让双方当事人知道认证的程序、理由和结果。
(三) 庭审过程中的法官心证公开
法官心证公开的对象是当事人,公开的内容主要是对案件事实的认识和法律见解,如法官应该将自己对案件事实的确信情况告知当事人,以免发生裁判突袭;在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是对所诉案件的行为性质认识出现偏差时,予以纠正等。法官心证的公开应贯穿于案件受理后至法庭辩论终结的全过程,当事人对法官的心证也可以发表意见,这让当事人在一定程度上参与到了判决的形成过程中,充分体现了对当事人的程序参与权或听审请求权的尊重。
(四) 庭审案卷资料对当事人公开
庭审中涉及的“诉讼资料包括民事诉讼规范、案件卷宗及裁判文书等。民事诉讼规范包括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还包括最高法院的各种批复、意见、指示、通知、经验总结、惯例(有学者称之为‘隐形法’)。” 这些诉讼资料中,像民事诉讼法规范、庭审笔录、裁判文书等一般当事人是可以看到的,关键是一些诸如批复、意见等须向当事人公开,因为很可能是这些只有法院内部才可以看到的资料影响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根据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查阅案件材料限于案件审判卷和执行卷的正卷,包括起诉书、答辩书、庭审笔录及各种证据材料等。案件审理终结后,可以查阅案件审判卷的正卷。”所涉及的诉讼资料的正卷是向当事人公开的。另外根据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的第25条:“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公开审判活动、裁判理由、裁判依据和裁判结果的重要载体。裁判文书的制作应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裁判文书样式要求,包含裁判文书的必备要素,并按照繁简得当、易于理解的要求,清楚地反映裁判过程、事实、理由和裁判依据。”如果裁判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这些批复、意见等资料的话,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则必须写入判决书。如果是不适宜在判决书中写明而归入副卷,也应当允许当事人查阅副卷中作为裁判依据的资料。
(五) 判决对当事人公开
首先,作出判决的审判人员对当事人公开。审判人员一般包括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委会成员和合议庭审判人员。根据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之第九条的规定“本规定所称审判人员是指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这里应当回避的成员中也包括审委会委员,审委会成员不参加案件的听审,只是通过合议庭成员的汇报就对案件做出了裁判,有违司法公正,这一司法解释进一步弥补了审委会制度的缺陷。
其次,判决的理由和适用法律公开。民事裁判是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形式和结果,一旦作出,便意味着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意味着纠纷得以解决且解决的方案具有了暂时的约束力和确定力,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一般来说一个判决书包括以下内容:争议事实、诉讼请求和理由;法院认定的事实、判决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判决结果。法院的诉讼活动是否合情合理,也体现在判决书的说理上面,法官注重用生活经验和逻辑论证的方式表述判决,本身就是表述正义的方式,判决理由对当事人完整的展示,并不会削弱裁判的权威,反而能更让人从心理上接受。
最后,判决书中少数人意见对当事人的公开。自从广东、上海、北京相继尝试在判决书中公开少数法官的意见之后,是否应当公开少数法官意见的议题又被重新提了出来,一时各种声音开始对此评头论足,反对的声音认为这么做可能会损及法官的独立性乃至司法判决的权威,我国的法官尚不具备公布自己独到见解的水平和勇气;支持的声音亦有之,认为法官只信仰法律,应该尊重法官发表不同法律见解的权利,且判决本身的权威并不在于其具有的法律强制力,而在于是否能够让当事人对判决的说理和适用的法律感到信服。判决是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民主评议的,是在一种秘密的氛围之下,通过少数人的意见和多数人的意见的理性对话,最终才得出的,其本身就是智慧火花的碰撞,这样得出的判决并不会损害其权威性。
波斯纳说:“法律经常受益于较差的法官的地方比较强的法官多,一个坏的理由经常可能成为好的法律。” 经常听不同的意见会让我们思考,反思我们法律现存的问题,促进法律的成长和进步。也促使合议庭成员的思考,使当事人更加信服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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