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离婚案件审理存在问题及对策
作者:袁照华 杨丽莉 魏本亮 发布时间:2014-04-15 浏览次数:1128
离婚案件在民事案件一直占很大比重,由于人口流动频繁,异地联姻、外出务工日益增多,公告离婚案件的适用比例越来越大。公告送达是一种法律上的推定,现实中被告方收到的很少,出庭的更少,加之有些当事人恶意隐瞒真实情况,给查明事实造成很多难题,因此在审判中必须慎之又慎。本文拟梳理审判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
一、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公告送易达难,被告方权利难以保障。在公告离婚案件中,程序性和实体性的文书送达,都是通过刊载公告或张贴公告的方式进行的。由于公告确定的期限届满即视为送达,只是一种法律上的推定,而被告并没有到庭,其答辩权、质证权、上诉权均无法实现。一旦法院判决离婚,夫妻关系难以纠错恢复,因为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
2.夫妻感情是否破裂难以判断。在被告未到庭的情况下,法官仅凭原告的陈述及其提供的证据来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确实比较困难,况且原告所提供的证据究竟存在多大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也存有疑问,更加大了法官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难度。
3.夫妻财产状况难以查明。由于被告不到庭,原告在庭审中可能会恶意隐瞒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同时,对被告方下落不明期间所得的财产,原告不知情,亦无法查清。这种情形,法庭很难查清原、被告之间真实的财产状况和债权债务关系。
4.假借离婚规避法律难以防范。一些当事人出于逃避债务、躲避计划生育、避免因重婚受惩罚、骗取住房贷款等需要,通过快速离婚达到其规避法律的目的。
二、对策与建议
1、把好“立案关”,严格审查“下落不明”的证据。对于被告提供“下落不明”的证据,不仅要提供被告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还应向被告的近亲属了解被告是否真的下落不明。若查明外地被告回原住所地已满一年以上,应注意管辖权异议。
2、完善公告送达程序。首先,应规定相关诉讼法律文书不但要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进行公告,还应当将公告内容送达被告住所地的基层组织、被告工作单位、被告直系亲属。其次,以公告方式审理的离婚案件,在公告送达裁判文书之前,必须再行查找确认被公告人是否真正下落不明,是否继续适用公告送达,确保当事人的上诉权。
3、严格掌握“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对以被告“下落不明”时间已届满二年,不能简单就认定夫妻间分居已满二年。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可以判决离婚,但“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是以“感情不和”为前提条件,正常外出务工或其他客观原因“下落不明”等情形不能认定为因感情不和分居。
4、加大依职权调查取证的力度。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当到当事人所在社区、村组、单位调查了解婚姻情况,采取询问被告家庭成员以及向基层组织、当事人邻居或知情者调查等多种方法,尽量查清当事人的离婚的真实目的、夫妻感情、子女抚养、财产及债权债务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