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告诉我们,不论诉讼制度制定的如何完备,总会有一些案件的判决结果不为当时人所接受,或者确实存在少数案件判决有误等,这就需要在正常诉讼程序之外建立特殊的民事再审审查程序和制度,这也就决定了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目的是纠错、维权和监督。民事再审审查程序历来是民事诉讼法立法和修法中一个备受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2013年1月1日开始正式施行的《新民事诉讼法》对这一问题也作出了相应的修改,如何在今后的审判工作中正确适用再审审查程序新规定,是人民法院面临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本文即是在《新民事诉讼法》对民事再审审查程序修改的基础之上,探讨新旧民事诉讼法交替过程中基层法院民事再审审查程序适用将面临的问题,并提出具体建议。

 

一、基层法院民事再审审查工作运行的状况

 

旧《民事诉讼法》规定再审审查法院上提一级,明确法定事由,规定审查程序和审查期限,明确以裁定方式结案,形成申请再审案件受理、审查和审理的三阶段模式,申请再审制度的诉讼程序化设计,使大量纠纷纳入诉讼程序内解决,基本解决了申请再审难的问题。但经过几年的司法实践,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主要是:申请再审案件大量集中于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面临巨大的审判压力,基层法院申请再审案件较少;对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13 项再审事由和第二款规定的再审事由有时把握不准,裁定再审标准不同,导致各地裁定再审率差异过大;审查方式不够规范;当事人在审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不明确;三个月的审查期限往往不够;指令再审过多等等。[1][1]

 

因此,相对于上两级法院来说,基层法院民事再审的案件是比较少的,这可以从我院近四年来所受理的民事再审案件看出:2010年我院民事再审案件只有1件,2011年民事再审案件2件,2012年民事再审案件3件,2013年以来民事再审案件3件,这些民事再审案件的类型多集中为民间借贷纠纷、承揽合同纠纷。大部分基层法院在原来法律规定下,对于民事再审案件审查和审理,规定由审判监督庭一个部门负责,民事再审审查的方式也主要是书面审查。新民诉法实施后,基层法院申请民事再审的案件尚未出现大量增加的现象,但是,新民诉法再审审查程序的规定给基层法院民事再审审查工作必然带来新的变化。

 

二、基层法院民事再审审查工作存在的问题

 

新民诉法实施前,基层法院民事再审审查工作相对于上级法院来说,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  诉访不分的现象普遍存在

 

以我院为例,设立信访室专门负责信访工作,但是信访工作人员的实际工作除了化解涉诉信访之外还包括再审审查。一是无论是否超过申请再审审查期限,由于各种因素都对其进行审查,甚至有些案件反复审查。基层法院大多处理模式为先审查看是否有再审可能,如需再审裁定再审立案,不需再审则不立案,有些基层法院甚至干脆申请再审案件不立案。[2][2]二是仍然沿袭以往的做法,对申请再审案件的审查,不是集中于再审事由上,而是主要做矛盾化解工作,以信访工作取代事由审查。

 

(二)  审查与审理不分普遍存在

 

受旧民诉法申请再审管辖”上提一级”的影响,2008年以来,基层法院设置审判监督庭(与审管办合署办公),但民事再审审查工作基本处于停滞状态,少数基层法院承担民事案件审理任务。但是对于很多基层法院来说,诉访不分,信访立案部门承担”立案受理”和”事由审查”工作,如需立案裁定再审,则由审判监督庭接手负责。民事再审审查与审理实际上不进行细分,笼统管理,审查方式、方法也沿袭传统做法,普遍只进行书面审查。

 

(三)  滥用申请再审权现象时有发生

 

当事人不上诉申请再审以及依据未在上诉中主张的事由申请再审的情况较为常见,滥用申请再审权的现象时有发生。中级法院受理的案件为一审未上诉生效案件的占有一定比例,而在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受理的申请再审案件中,当事人提出未在上诉时主张的理由较为常见。对于基层法院而言,中级法院在受理之后指令基层法院再审类似案件时,则有可能造成基层法院不必要的信访纠纷。有的当事人则只是利用申请再审拖延诉讼,逃避执行。

 

三、民事再审审查程序诉讼法新规定的适用

 

新《民事诉讼法》第199条在坚持”申请再审上提一级”原则基础上,增加规定了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这进一步完善了申请再审管辖制度,同时也赋予了基层法院受理申请再审的权力,这是新民诉法涉及基层法院民事再审审查工作需要改进的主要方面。

 

对于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案件范围应当具体明确理解。为充分保障当事人选择权,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案件范围可以理解为原告、被告或者第三人一方为3人以上的案件,以及原审人民法院受理的3件以上的劳动争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等一方当事人相同且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串案”。[3][3]当事人双方均为公民的案件范围可以理解为三种情况,一审原告和被告均为公民、二审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均为公民、再审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均为公民。

 

另外,根据立法机关的解释,把握这一新规定需要注意:”第一,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是一般原则,只要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就是选择了上一级人民法院;第二,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是例外规定,只能在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中可以作为当事人的选择之一,其他案件还是要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第三,允许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和原审人民法院之中选择其一申请再审,并不意味着可以多头申请、重复申请。”[4][4]因此,基层人民法院在正确适用这一新规定时,需要在”申请再审上提一级”的基本原则下,着重探索法定两类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管辖规则,具体解决的问题主要有:如何避免发生基层原审法院和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受理浪费司法资源的问题;当事人同时向基层原审法院和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如何处理;如何贯彻便利当事人申请再审,将纠纷解决在当地的精神,合理引导当事人向基层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等。

 

四、基层法院民事再审审查工作改进的建议

 

基于新旧民诉法交替之际,基层人民法院民事再审审查程序原本存在的一些问题以及新民诉法实施后所面临的一些新的问题,笔者拟提出以下一些建议,希冀能对基层法院民事再审审查工作改进有所帮助。

 

(一)  切实转变民事再审审查理念

 

认真学习、切实贯彻新民诉法审判监督程序立法修改精神,将审查工作的指导思想从”有错必纠”切实转移到”依法纠错”上来:处理好依法司法与案结事了的关系,在坚持严格依法审查的基础上实现案结事了;将审查工作的重心从生效裁判实体纠纷的处理转移到对申请再审事由的甄别和判断上来。处理好依法司法与化解矛盾的关系,将工作重心从涉诉信访矛盾纠纷化解转移到对生效裁判的有效监督指导上来,真正实现”依法纠错、终局解纷”[5][5]理念。

 

(二)  切实落实”诉访分离”工作要求

 

正确认识民事再审审查的程序地位,进一步理顺机构职能,按照审判专业化的思路理顺机构职能,实现职能统一、业务对口。在工作分工上,明确”诉”与”访”各自处理的职能部分,基层法院负责民事再审审查的部门对申请再审案件进行审查,对不符合申请再审受理条件的,可以直接驳回。对于确属于”访”范畴的案件,由法院信访部门直接按信访程序处理。加强再审审查部门与信访部门的沟通、配合,对已经审查部门审查的案件,引导当事儿人像检察机关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三)  切实规范民事再审审查方式

 

改变以前笼统采用书面审查的民事再审审查方式,建立以”全面调卷”为基础,以书面审查为主导、以询问审查为补充的审查模式。根据审查案件的来源,有针对性地加以细化:对一方当事人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均为公民向原审基层法院申请再审的,坚持”每案必谈”,及时没有询问必要,也力争做一次释明息诉工作;对检察建议的审查,一律进行书面审查,直接回复检察机关。[6][6]加强审查询问机制及相关问题的研究,切实做平等保护申请再审人和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四)  切实畅通”两类案件”再审渠道

 

对于基层法院来说,法律规定的两类案件若原审法院在基层法院,那么法定两类案件的当事人可以向基层法院申请再审。这时,我们可以借鉴上诉案件的移送方法,建立当事人向原审人民法院提交申请再审材料,区分不同情况,由原审人民法院受理或者由原审人民法院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报送案件的申请再审案件受理工作新机制。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双方当事人均为公民的案件大多为劳动争议、损害赔偿、婚姻家庭、民间借贷、邻里纠纷等案件,一般争议标的额不大,法律关系简单,这些案件原审法院一般都是基层法院。立法目的在于方便当事人申请再审,因此,法定两类案件当事人向原审基层法院申请再审时,其受理审查工作机制如下:

 

1.法定两类案件当事人向原审基层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原审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原审人民法院收到再审申请之后,按照当事人是否选择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对案件进行第一次分流。当事人选择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上述规范的审查方式审查申请再审的主体、事由、期间等是否符合法定条件以及申请再审的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再审申请符合法定条件,但申请再审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待当事人不正后,及时受理审查。当事人向原审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书的时间为申请再审时间。

 

2.当事人选择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原审基层人民法院要做好释明和案件报送工作。若法定两类案件的当事人在再审申请书中明确选择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原审基层人民法院应做好以下三项工作。一是开展判后释明。围绕申请再审理由做好释名和解工作,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向原审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二是对案件进行二次分流。经释明,当事人撤回再审申请的,将申请再审材料退回当事人;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依申请出具再审裁定和调解书;当事人同意向原审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且材料齐备的,应及时受理;当事人坚持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应当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权,及时将案件报送上一级法院。三是上报案件材料。当事人坚持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原审基层人民法院应及时调齐案件卷宗,写明释明情况,随同当事人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一并报送中级人民法院。

                                                               

 

参考文献:

 

[1] 林文学、刘小飞,《完善民事再审审查制度的思考》,载《人民法院报》2011年4月13日第005版。

[2] 江苏省法院课题组,《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民事再审审查工作机制的调研报告》,载《审判研究》2013年第6期。

[3] 郑学林,《人民法院适用新<民事诉讼法>再审审查程序的若干问题》,载《法律适用》2013年第4期。

[4] 王胜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474-475页。

[5] ”依法纠错、终局解纷”,是指通过再审程序依法准确纠正有错误的生效裁判,公正彻底解决当事人间的纷争。

[6] 江苏省法院课题组,《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民事再审审查工作机制的调研报告》,载《审判研究》2013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