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文化局原副局长刘伟犯受贿罪 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发布时间:2005-10-14 浏览次数:1637
本网镇江讯:10月13日,镇江中院对镇江市文化局原副局长刘伟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0元。
被告人刘伟,男,1957年5月1日生,汉族,大学文化,原系镇江市文化局副局长兼镇江博物馆馆长,镇江博物馆新展厅建设领导小组副组长兼办公室主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1月至2005年春节前,被告人刘伟利用担任镇江市文化局副局长兼镇江博物馆馆长、镇江博物馆新展厅建设领导小组副组长兼办公室主任的职务之便,在负责镇江博物馆新展厅工程发包、馆区改造、工程款结算等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22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16928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刘伟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主动交待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受贿犯罪事实,其后虽对其中部分事实翻供,但对其未翻供部分的受贿犯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伟在案发后,主动退出169280元受贿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刘伟尚未提出上诉。
被告人刘伟,男,1957年5月1日生,汉族,大学文化,原系镇江市文化局副局长兼镇江博物馆馆长,镇江博物馆新展厅建设领导小组副组长兼办公室主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1月至2005年春节前,被告人刘伟利用担任镇江市文化局副局长兼镇江博物馆馆长、镇江博物馆新展厅建设领导小组副组长兼办公室主任的职务之便,在负责镇江博物馆新展厅工程发包、馆区改造、工程款结算等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22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16928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刘伟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主动交待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受贿犯罪事实,其后虽对其中部分事实翻供,但对其未翻供部分的受贿犯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伟在案发后,主动退出169280元受贿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刘伟尚未提出上诉。
文章出处: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陈青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