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老人赡养问题不容忽视
作者:金永南 袁海曙 发布时间:2006-05-12 浏览次数:3547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党中央在新的历史时期、新的发展阶段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也是我国现代化进程的重大历史任务,为构建一个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农村养老问题不能不说是一个亟需解决的课题。我国的老年人70%生活在农村,农村的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还是家庭养老。农村老人由于缺乏完善的社会保障,基本生活需求要由子女提供,而子女因经济状况和思想道德水平不同,从而引发的老人赡养纠纷有日趋增多的趋势,在经济欠发达,乡风文明建设有待加强的乡镇,不敬老爱老,不赡养老人的问题较为突出。
引发赡养纠纷的原因大致可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因子女众多而引发。在受理的赡养纠纷案件中,多子女的占受理案件数的70%左右。由于老人生养子女较多,而子女有的以自己身体不好、年龄大,无能力赡养为由不承担赡养义务,或以其他兄弟姐妹对父母不尽赡养义务为由不愿意承担赡养义务,以致发生纠纷。
二、因错误观念而引发。很多子女因受教育程度低,欠缺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以父母分家不公、不帮带孩子为由不尽赡养义务。也有的以自己为嫁出去的女儿,不尽赡养义务。殊不知,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来自法律的直接规定,为法定义务,且这种义务的承担和履行,不以父母对子女是否尽过或尽了多少抚养义务为交换条件。
三、因经济条件而引发。赡养纠纷案件多发生在经济基础较差的农村,家庭生活的拮据致使子女确实无力赡养,老人所在地的敬老院也因地方经济基础差而成为虚设,致使老人生活无着落。三余地区有一个九十岁的老人,其子女中最小的也超过60岁了,其他子女有的还是光棍,有的本身就是低保户,还需政府救济,只有一个条件稍好的女儿,但也无力承担老人所有的医药费和生活费。
四、因老人原因而引发。有些案件中的老人由于性格怪僻,脾气暴躁,导致与子女关系激化。如海晏镇一位60余岁老人一直在做生意,身体基本健康,手上也有积蓄,当地的干部、群众也认为其生活应有保障的,只因婆媳关系不好诉至法院要求儿子给付生活费,但当被告在庭审中提供了老人现有银行存款二、三万元的证据后,老人撤诉。
五、因感情疏远而引发。随着我国产业化和城镇化加快,农村劳动力向非农地区转移成为趋势,农村老年人独居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家庭的赡养功能大大弱化,出现了不少“空巢家庭”。在农村,老人精神上的需要似乎已被淡化。而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明确子女对 老人赡养还有精神上的尊敬、抚慰。有的案件
老人要求赡养也不全是经济困难,生活无着落,主要是农村老年人与子女在生活上的空间分离,这种分离若时间较长,父母与子女的感情纽带会变得松弛,由此带来的是子女孝道的下降。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离不开稳定的社会环境和良好的法治环境,离不开人民法院的积极参与,因此人民法院在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进程中,承担着不可推卸且无可替代的历史使命,而解决农村赡养纠纷就要求我们司法审判机关加大涉老案件的审判力度,实现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的三优制度,对有困难的老年人实施司法求助,落实便民措施及开通绿色通道。但解决农村赡养纠纷仅仅依靠法律规范调整是不够的,不仅要加强传统的道德伦理观念教育,更需要各级政府的参与和联动,从而较好地解决这一社会问题。笔者认为,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采取相应对策:
一、各部门要大力进行法制宣传,切实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一是要加强对青少年的思想品德教育,如果这些人都能善待老人,老年人的权益就可以得到更多的保护,尊老养老就会蔚然成风。二是要把养老敬老作为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在农村要深入开展创建文明乡村、文明家庭、争当文明村民等活动,以增强农村群众的尊老、敬老、养老意识。
二、法院应强化审判职能,做好两调对接工作。在处理该类案件时,应深入村、组,向基层调解组织,向当地村民调查了解案情,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针对赡养纠纷发生的不同原因采用多种形式进行处理。如因家庭条件所限、生活习惯各异、生活上照料不同、不均衡等原因引发的赡养纠纷,可以通知双方到场进行庭前调解,明确告诉其应加强在生活方面的照料,给予精神上的安慰,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同时讲解法律规定,这样往往会取得良好的效果;如因财产分配不均,自身素质欠佳而引发的赡养纠纷,在财产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直接到村部公开开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阐明扶养、赡养、继承、赠与等相关的法律知识,对有过错的划分过错,分别予以批评教育。这样巡回就地办案,缩短法庭与农村的地理距离,拉近了法官与群众的心理距离,以案讲法,可以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方的效果。
三、强化执行措施,加大执行力度,讲究执行方法。当事人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的,应当依法予以执行,对个别拒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情节恶劣的,可以采取强制措施,依法强制执行,做到执行一案,震慑一方。对老人与子女矛盾积怨较深,不能在一起共同居住生活的案件,可以争取有关部门支持,有条件的可以将老人送到敬老院居住生活,其费用则由子女承担,这样不仅解决了老人的衣食住行,也使老人在精神上得到了慰藉。
四、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我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建立健全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是农村老人晚年幸福的保障。提倡农村群众在有经济能力时参加养老保险,使农村老人减轻对子女在经济上的依赖程度,同时也减轻子女的经济负担。各级政府应当逐步增加对老年事业的投入,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入,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等的条件,使敬老院等场所真正发挥作用。从长远的观点看,通过社会保障体系使老人安度晚年,将是解决农村养老的重要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