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在施工中虽设立警示标志,但在未封闭通行的路面上堆放沙石料,结果导致乘车人摔伤。近日,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路桥公司赔偿司瑞侠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共计85947元,县交通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2006117日晚6许,司某乘坐霍某驾驶的机动三轮车沿丰鱼公路行驶时,由于刚下雨路滑,机动车撞在路旁的沙石料堆上,乘车人被抛出车外,致司谋颅脑损伤。

另查明,此料堆系路桥工程公司为修建丰鱼公路而堆放,工程公司在设置了“前方施工、禁止通行”的标牌,但未实行全封闭禁止通行;丰县交通局系该工程的建设单位。 

法院认为,路桥公司虽设置安全标志,但将施工用料堆放于未封闭通行的路面上,存在安全隐患;丰县交通局作为建设单位对存在安全隐患督察不力;霍某在雨天开车疏忽大意、对路况观察不周,三方对该事故应承担一定责任,鉴于司某主动放弃对霍要求赔偿的诉权,应适当减轻二被告的赔偿责任。故作出上述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