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小额贷款纠纷多发之原因分析
作者:研究室 发布时间:2007-06-19 浏览次数:2037
近年来,农村小额贷款纠纷频频出现,并呈现出逐年上升趋势,高淳法院2005年共受理此类借款合同纠纷案件120件,2006年受理135件,截止2007年6月高淳法院已受理该类案件81件。该类案件之所以呈上升趋势,其原因主要有:
1、投资生产、经营存在风险性。投资特色农作物、农产品或从事特色水产养殖往往需要较大资金而进行贷款,但由于该些生产活动易受自然因素及培育技术水平等的影响而存在着一定风险性,一旦亏本,将面临着无力还贷的困境。此外,部分农民在投资生产经营上具有盲目性,投入生产后往往因缺乏相应的管理经验或对市场不能准确预测而亏损,致使无力还贷。
2、违反贷款用途,诚信观念不强。部分农户以生产为由向银行借款,但实际却将借款用于建房、婚嫁等消费,或者将借款转借他人,或者投资非农的高风险行业,有的甚至用于赌博等违法行为,致使无法还贷;部分小额贷款的当事人将银行的贷款视为“公家钱”,觉得欠“公家钱”迟还或不还没有关系,所以往往有能力偿还也久拖不还,甚至视生效判决为不顾,而需强制执行。
3、以他人之名借贷,产生纠纷互相推诿。部分贷款人因个人资信等问题,银行往往不愿将钱借于他,这种情况下,实际想借款人就会通过有资信的亲友以别人的名义进行借款,但归自己使用。一旦使用人不能如期还贷引发纠纷,银行首先是向借款人进行责任追究,借款人则会以借款并非自己使用为由进行抗辩,推脱责任。
4、信贷操作不规范,“人情”借款仍有存在。银行有时为完成新增贷款回收任务,要求借款的农户将原欠贷款本息合计,重新立借据,借新还旧。这种做法不仅虚增帐面利润,掩盖信贷管理风险,而且助长不良农户的逃债、赖债行为,增加案件执行难度;部分银行信贷员基于亲友关系而办理手续不齐全的借款,或者进行违规放贷;有的明知贷款用途非法而照常放贷;有的甚至与借款户想勾结,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进行贷款诈骗。
上述原因的存在引发了大量的借贷纠纷,尤其是小额贷款的纠纷,影响了银行的放贷积极性和农村良好信贷环境的构建,进而会间接影响农村经济发展,最终不利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针对上述情形,高淳法院经分析提出如下对策:
1、拓宽调解渠道,依法引入社会力量协调法院调解。要注重发挥当地镇、村级行政组织的作用,充分利用他们熟悉村情、民情和管理村民事务的有利条件,引导他们在案件调解中充分发挥作用,尽量消除贷款农户与信贷员之间的对立情绪,以方便案件的审理和执行。
2、区别审理,注重对农民权益的保护。对于因种植、养殖亏损或因生产经营不善亏损的导致无法按期还贷的情况,尽可能组织调解,给借款人一定的准备时间和回缓机会,维持他们下一步的生活、生产或经营。但对于有能力还而拖欠不款的情况则采用快审快结方式,依法维护农村合作银行的合法权益。
3、适时发出司法建议,健全金融机构的信贷制度。针对在审判中发现的问题和信贷制度中存在的漏洞,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并提出相关的司法建议,进一步完善信贷管理制度。
4、加强巡回审判工作,强化农户诚信观念。将具有代表性的此类案件进行巡回审理或进村开庭,用现实的司法案例对广大村民进行法制宣传和教育,增强借款人的诚信意识和担保人的责任意识,优化农村信贷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