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现实中有些当事人由于没有留意证据、固定证据,涉诉时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或反驳对方当事人的主张造成败诉的案例屡见不鲜。尤其是关于产品质量的案件如果在事件发生时没有留意收集证据,涉诉时就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那么败诉就成为理所当然。这样的结果作为本应胜诉的当事人当然不服判决,但又无可奈何,因此本人认为留意证据就是为自己将来的胜诉提供了有力保证,就是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就是保护自己。刘某诉陈某一般加工合同纠纷一案被告的败诉就是典型案例。

2005311原告刘某为被告陈某整经浆纱2万米约定加工价款人民币9600元,加工结束后被告未能支付价款,原告数次追要未果,为此原告20065月提起诉讼。

诉讼中被告对原告为其整经浆纱2万米无异议,但约定价款是4800元,同时辩称因原告浆纱质量有问题,给其造成生产成本增加,成品布质量下降等损失,向原告提出反诉,请求原告赔偿被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58350元。被告还辩称由于浆纱质量问题,曾通知原告,原告到现场查看过,并且原告承认减少浆纱价款赔偿损失的。且在浆纱行业习惯上也有浆纱质量有问题应当不收价款或适当减少价款以弥补损失的习惯。原告也承认到过被告的织布车间查看过,但其不承认浆纱有质量问题,只承认由于被告是新机器新挡车工操作有困难,是上门为客户提供技术操作服务的。

关于价款争议,原告申请了价格鉴定,结论价款为人民币9000元法院予以采纳。关于质量问题被告申请了四位证人出庭作证,其中三人是雇工与被告有利益关系,一人为被告亲戚,并且四位证人证言也不一致,证明效力低下,法院未予采信。还有被告自己编写的且时间上不顺延的工资清单,用以证明原告加工的整经浆纱存在质量问题,在织布过程中给其造成了经济损失。法院认为该工资清单与浆纱质量有问题无关,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驳回了被告的反诉请求。

本案被告陈某败诉的原因就是在于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那么让我们回到事情的开头,被告要怎么做才不至于败诉呢?笔者认为只要在原告到场查看发现浆纱质量确实存在问题时,被告让原告写个承诺说明因质量存在问题其愿少收或减少多少价款的证明单即可。这样被告就有了支持自己诉讼主张的有力证据,就会立于不败之地。就会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甚至不会成诉。

不是说习惯也是法律吗?怎么浆纱行业的这个习惯就不是法律了呢?是的,习惯也是法律,应当人人自觉遵守,但是习惯并不是人人都知道的,就像法律并不是每个人都知道每条法律一样。法官是人并不一定知道多个行业的行业习惯,该案的关键就是被告没有原告浆纱质量存在问题的证据。在证据不充分时,法官更不能以其不知道的行业习惯进行判决。再说法律要求诚实诉讼,然而由于诉讼的对抗性决定了有些当事人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丢弃诚实,选择虚伪说谎违背客观事实,所以法律为了公平、公正只有选择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里的事实是指法律事实,而法律事实又是指:一、双方无争议的事实,二、双方有争议时一方有证据支持的事实,三、在有争议无证据依照习惯、公理、公式推导出来的事实。法律事实是追求理想的客观性,与现实中客观性不一定等同。

本案原告在事发一年多以后提出诉讼主张,而被告极力抗辩原告加工的浆纱质量有问题而不支付价款,本身说明他们之间存在一定的纠纷,但到底是不是浆纱质量存在问题,法官在无法判断的情况下只能依照法律规定和证据规则认定事实作出判决。笔者建议生意场上的朋友们还是切记一点:留意证据就是保护自己。当然对于与他人有关的事,道理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