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体制改革的深入、市场经济的发展,由于各种利益主体之间矛盾所引发的涉法问题不断出现,尤其表现突出的是群体性涉法案件逐年增多。由于这类案件矛盾尖锐、涉及面广、影响范围大,已经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成为影响社会稳定、阻碍经济发展、损害司法权威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如何遏制群体性涉法案件的发生,使预防、处置群体性涉法案件工作尽快走上规范化、制度化轨道成为当前法院亟待解决的新课题。

一、群体性涉法案件的特点及成因

当前,群体性涉法案件成为法院棘手的工作难点,在处理上稍有不慎极易诱发大规模的上访事件,损害司法形象,影响社会安定。

(一)群体性涉法案件的起因和诉求内容逐渐复杂化

一是动迁补偿、安置等问题引发的群体性涉法案件大量增加。当前,房地产市场迅猛发展,相关政策与监管制度不健全,导致涉及房屋拆迁、安置等纠纷大量增多,一方面拆迁大量增加,房地产价格不断上涨。另一方面政策法规未能依据市场情况及时调整,导致拆迁货币补偿不足、房价日趋提升与弱势群体无钱购房的矛盾日益激化,动迁群众希望依靠法院讨回公道。

二是随着企业转制、资产重组等经济体制改革进程的加快,职工安置、工资福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一些深层次矛盾日益凸现,职工希望通过诉讼程序维护其合法利益,然而这些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需要一个过程和时间,不是简单的一纸判决就能化解,需要慎重处理,否则,极易引起群体性上访案件的发生。

(二)群体一方组织形态从零散型向有组织型转变

在群体性涉法案件中,以往的群体一方基本是无组织、无序的个体行为,当事人完全是因个人利益相互牵涉而临时集体来法院起诉。近年来,部分涉诉当事人文化层次高、号召力强,使原本松散的群体形成联系紧密、相互串联、行动一致的群体,并且善于利用媒体力量向党政机关、司法部门施加压力。

(三)群体性涉法案件当事人法治观念淡薄,对抗性行为不断增强

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加快,过去有很多通过行政手段解决的问题,逐步由法律手段来调整,法院成为矛盾的集聚点。同时,当事人的观念尚未转移到法治轨道上来,相当多的上访人都抱着“法不责众”、“事情闹得越凶,媒体越关注,领导越重视,越容易解决”的心态,成团结伙,集体越级上访,对抗性色彩越来越明显。有的当事人采取冲击会场、阻碍交通、打标语、呼口号,甚至采用跳楼、自杀等极端手段。

(四)需要法院调和社会矛盾和平衡各种利益的纠纷越来越多

法院应严格依照“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处理案件。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法院在处理案件时,决不能脱离客观实际,机械呆板地套用法条,而是既要尊重法律和事实,又要讲究社会效果,运用法律手段,使冲突的矛盾双方达到一种和谐。例如,我们在审理一些经济效益不好的企业之间的纠纷时,经常遇到让法院进退两难的情况,对被告企业如果依法强制执行,就会使本来不景气的企业雪上加霜,甚至停产,这样就会直接影响职工的切身利益,引发上访。如果不执行就会侵害原告企业的合法利益,也会引发职工不满。如果处理不好,找不到一个解决矛盾的平衡点,就会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

二、预防和处置群体性涉法案件的有效对策

群体性涉法案件的处置是一项法律性、政策性、群众性极强的工作,必须始终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地,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牢固树立“维稳”意识,以满腔的工作热情,高度的责任精神,科学的发展观推进群体性涉法案件处置工作迈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一)“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案结事了”是解决群体性涉法案件的根本保证

一是强化法官的政治思想建设。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科学发展观”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努力提高法官的政治素质和道德修养。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摒弃特权思想,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使法官具备作风严谨、秉公执法、刚正不阿的思想品格,解决好“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根本问题,这样才能正确把握处理群体性涉法案件的政治方向,才能建设一支党放心、群众信任、能够妥善处理群体性涉法案件的法官队伍。

二是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主题,开展岗位大练兵活动,提高法官的庭审驾驭能力,提高“案结事了”的调解能力,提高化解纠纷的应变能力,减少上诉率和上访率,通过公正、文明、高效、廉洁的工作模式塑造良好的法官形象,提升司法公信度,增强司法权威。鼓励法官“聚精会神搞审判”,精研法理,提高裁判文书质量,高度重视对证据的分析和适用法律的阐述,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加强宣判后的解释,减少败诉方的抵触情绪,尽可能减少上诉和上访,从而预防群体性涉法案件的发生。

三是建立和完善审判监督机制。不断完善立案、审判、执行三大流程管理,做到审判公开、程序合法、审限严格、裁判公正、执行高效,以程序公正确保实体公正,提高诉讼效率,解决当事人诉累。建立《案件质量评查细则》,对所有审结和执结的案件进行评查,对发现问题的案件及时纠正,努力使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公平合理,消除引发群体性涉法案件发生的根源。

四是建立健全法官廉政制约机制,加大错案追究力度。加强对法官审判权的监督,防止审判权的滥用,减少金钱案、人情案、关系案的发生,建立法官“不敢为的惩戒机制、不想为的预防机制、不愿为的自律机制”,提高法院司法工作的权威性和公信度。

五是树立“情法并重、和谐共赢、案结事了、诚信文明”司法理念,增强法官的调解、和解、协调意识,充分发挥其定纷止争、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职能作用。针对当前企业转制增加,下岗职工增多,集体访骤增,一些职工对法律不熟悉,对案情和证据不了解,对审判和执行的公正性有疑问而盲目上访等情况,运用“全面排解、疏导劝解、联手化解、纠偏消解、牵头和解“五解法”,认真加以疏导,做到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多做大量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达到控制住集体上访息诉的目的。

(二)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职责是作好群体性涉法案件的组织保证

一是建立“大信访”格局。对群体性涉法案件要树立“全院一盘棋”的思想,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院长具体抓,庭长直接办,形成齐抓共管、协同作战的格局。认真落实信访责任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分级管理、层层抓落实。对失职、渎职造成群体性涉法上访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对恶意制造事端影响社会稳定的,严肃查处。

二是建立信访工作考评机制。信访工作是法院审判质量、法官作风的综合反映,为此,把信访工作列入审判工作质量和法官业绩综合考评之中,作为考核法官业绩的重要指标,作为评先选优的主要条件,增强法官信访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

三是规范信访工作机制。逐步建立和完善科学、规范的接待、受理、答复、处理群众信访问题的程序和办法,努力把问题解决在首办阶段,消灭在萌芽状态。建立群体性涉法案件的个案督办报告制度、问责制度、处置预警制度,使群体性涉法案件有章可循、有规可依,实现处置预防群体性涉法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同时,抓好政策性、倾向性、苗头性信访案件的处理工作,通过经常性的调查与分析,及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和意见,制定相应的措施策略,使信访问题得到及时解决,从源头上遏止大规模、群体性涉法案件的发生。

(三)主动寻求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及社会各界的支持

  群体性涉法案件牵涉面广,涉及部门多,单靠法院“孤军作战”,很难保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因此,在处理群体性涉法案件时,必须紧紧依靠党委、人大、政府的支持和社会各界的理解,为案件审理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和支持。尤其对于疑难案件,必要时可实行“多堂会审”的办法,邀请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上级法院参加,共同寻求解决的途径和方法。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统一思想,形成共识,运用多种手段解决。

(四)做好预防和控访工作。认真办理、及时落实是做好群体性涉法案件的关键

大多数群体性涉法案件的发生都不是偶然发生的,因此,有针对性的、恰当、妥善处理和落实群众的上访问题、解决群众难题是避免群体性涉法案件的核心。要从维护群众的切身利益出发,要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深入细致地了解群众上访原因,按照政策和法律,尽快采取措施和方法,把思想工作做在前、做上门、做到家、做到位,防微杜渐、消除隐患。同时,对群众反映的困难要尽最大努力帮助解决,满足群众的合理要求,对群众的合法权益要坚决予以维护。对合情、合理但不符合法律、政策规定要求的,根据实际情况,在说服教育的基础上给予妥善处理,尽量减少强制性。

(五)做好群体性涉法案件中组织者的稳控工作

在涉法上访案件中,充分认识群体性涉法案件中组织者的导向作用,群体性涉法案件中的组织者是一把“双刃剑”,在组织者理性谨慎、知法懂政策的情况下,他往往能够较好地配合法院做好调和矛盾、平息纠纷工作;相反,在组织者情绪激动甚至精神偏执的情况下,就会给息诉工作增添额外的麻烦。我们要懂得运用策略和技巧,采取积极措施,务必稳定住组织者的情绪和行为,进而说服打动组织者,在法院和群众中建立桥梁和纽带,帮助法院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例如,在处理当前容易引发群体性纠纷的企业转制案件中,我们要与转制企业主管部门积极配合,对可能发生的不稳定因素及时预防,提前制定措施。对职工提出的问题,依照法律规定能够解决的尽快设法解决;无法解决的,说明道理,让职工理解。多做转制企业领导的思想工作,让他们放弃一部分利益,用于补发职工工资、医疗保险和养老金,化解矛盾纠纷。对个别无理访、借机闹事、扰乱办公秩序等行为的当事人应当采取必要强制措施。党委、人大应制定相应规则以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如何化解群体性涉法案件是当前法院整体工作中的重点,我们要在坚持法治原则的基础上,以人为本,公正司法,努力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把解决群体性涉法案件当成是体察民情、改进作风的“寒暑表”和“新视窗”,发扬民主、化解矛盾的“减压阀”和“调节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