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缺席判决法律适用的几个问题
作者:俞晓峰 发布时间:2007-10-31 浏览次数:1271
缺席判决相对于缺席审判而言,是指开庭审理案件时,只有一方当事人到庭,人民法院仅就到庭的当事人核对证据,听取陈述,在审查核实未到庭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起诉状或者答辩状和证据后,依法作出判决。法律规定缺席判决是有条件的,但从我院近几年的案件评查中发现,部分审判人员在审判实践中仍然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在送达开庭传票是对受送达人不在的,就将传票交其亲属或工作单位代收,即视为送达。有一个劳动争议案件,原告是单位的门卫,其诉讼要求自己单位给付工资,而法院在送达被告单位时,却是该门卫签字并加盖单位收发印章。
二是邮寄送达,不分当事人是否收到,没到庭即缺席判决。我们发现很多案件的送达并不是当事人本人签收的,签收人与当事人是什么关系根本不做调查。
三是受送达人未按时到庭的,则不分是否有无正当理由就缺席判决。如一件交通事故案件,送达时被告签收,但开庭时被告已经被公安机关逮捕,法院未调查就直接做出缺席判决,被告上诉后,此案被中院发回重审。
上述问题的存在,不仅影响了案件事实的查清,而且限制了未到庭一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使其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适用缺席判决,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原告不到庭或中途退庭。原告在被告提起反诉的情况下,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民事诉讼法第129条规定,可以缺席判决。
2、原告申请撤诉未获准许而拒不到庭。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案件,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按民诉法第131条规定,可以缺席判决。
3、被告不到庭或中途退庭。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民事诉讼法第130条规定,可以缺席判决。
4、被告法定代理人不到庭。人民法院对无诉讼行为能力的被告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比照民事诉讼法第130条的规定,缺席判决。
5、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到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其承担义务。
6、对下落不明的被告,公告送达开庭传票逾期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可以归纳出适用缺席判决的四个条件:一是必须传票传唤。这一条件包含两个方面的要求:⑴传唤的方式必须使用传票,既不能口头传唤,也不能电话通知。⑵传票必须直接送达被通知到庭的当事人,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字,不能让别人,更不应该让对方当事人捎带传票。二是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对经过传票传唤仍不到庭的被告,是否适用缺席判决,还要看有无正当理由,如果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是出于有不可抗拒的事由等特殊情况,则不适用缺席判决。人民法院在分析、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比如有的当事人确因为有病、工伤、交通事故不能到庭,而一时又难以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就可以认为是遇有不可抗拒的事由。三是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四是公告送达开庭传票逾期未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