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前人民陪审员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参审意识不强。审判实践表明,有的陪审员在思想上不积极,不主动参与陪审,有应付了事的思想,在行动上总是以工作繁忙、业务多、开会学习紧等种种理由懈怠陪审工作;有的陪审员参与合议庭审理案件时,虽然在形式上参与了案件的审理,但在实质上却没有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认为自己虽然参加了案件的审议,但最终对案件定性说了算的还是审判员,自己只是聋子的耳朵??摆设。同时,对案件质量存在一种与己无关的思想,认为案件质量是审判员的事,出了问题可以追究审判员的责任,而对人民陪审员没有这方面的规定。久而久之,在人民陪审员的头脑中形成了陪审懈怠思想,影响了人民陪审员的工作积极性。

二是“陪而不审”。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就是要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行使与审判员同等的权利、这既体现了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管理,也监督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然而,在长期的审判实践中,由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不完善,加之人民陪审员自身法律业务素质低等方面的因素,使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陪审的过程中,只担当“听”和“陪”的角色,而不参与审和议的活动,即使参加评议也只是随声附和没有表明自己明确的观点,没有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造成了“陪而不审”的现象。

三是履行职责期间的待遇不明确。人民陪审履行职责期间的待遇问题,也是一直困扰人民陪审员工作停滞不前和影响人民陪审员作用发挥的一个重要因素。因为人民陪审员均来自于社会的各个阶层,都有自己的工作和事业,如果经常参加法院的陪审工作,势必会给自己的工作和事业带来一定影响,同时也涉及到一些如交通费、伙食费、误工费及工资等实际问题。如果这些问题解决不好,将会直接影响人民陪审员的工作积极性,给人民陪审员工作的开展带来不利影响。

四是监督管理机制不健全。长期以来,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工作始终处于一种无章可循的混乱状态。虽然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的出台和实施,对规范和管理人民陪审员的行为作了一些要求,但对人民陪审员如何管理和怎样监督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致使法院对人民陪审员的工作失去了有效监督和管理,给法院的审判工作带来了一定影响。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思想认识没有得到提升。有些人民陪审员对人民陪审员工作的重要性没有引起高度重视,表现在思想上认为自己只是一名陪审员,法院通知参加陪审案件,是法院审判工作的需要,只要自己能够参加陪审就算完成了人民陪审员的工作任务,没有从根本上认识到人民陪审员工作的重要性。

(二)工作责任心不强,得过且过。有的陪审员虽然能够参加陪审工作,但在陪审工作中不能积极发挥作用,认为审理案件是法官的事,自己只是陪审而已,在评议中发不发言,表不表态都不影响案件的定性,只要主审法官与合议庭其他成员拿出裁决意见,自己就随声附和签字,有得过且过的思想。

(三)法律专业知识基础薄弱。由于人民陪审员均来自于社会不同的各个阶层和领域,虽然这些人都具有大学专科以上的学历,但法律专业知识基础非常薄弱。对有些法律规定和法律术语还不了解,尤其是对不断出台的司法解释,有些陪审员更是知之甚少,致使陪审员在陪审案件中,对事实认定和证据的采信及法律的适用等方面很难做出正确的选择和判断,客观上限制了陪审员能力的发挥。

(四)法院对陪审员缺乏有效的制约与管理。虽然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和省法院《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都对陪审员的工作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对陪审员陪审的出勤考核情况,作用的发挥情况及案件质量责任追究等方面情况都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再加上最高院《两个办法》对陪审员也没有这方面的具体规定,致使法院对陪审员缺乏有效的制约和管理,导致陪审员在陪审案件时有依赖思想,认为只要参加合议庭陪审就算完成陪审职责,至于案件质量与己无关,即使案件出了问题也无法追究自己责任,使陪审员在陪审中没有思想压力和缺乏责任心,从而使案件质量得不到有效保证。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

任何问题的解决,都要有好的思路、管用的办法和强有力的措施做保障,做好人民陪审员工作也是如此。为了切实解决好人民陪审员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加强人民陪审员的思想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全面提高人民陪审员的综合素质。思想是行为的先导,只有树立正确的思想,才能做到工作思想清晰,前进方向明确。为此,针对人民陪审员对陪审工作不重视的错误思想认识,首先,我们要组织人民陪审员,认真学习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等规定,让人民陪审员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增强人民陪审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使人民陪审员从思想上感到做一名人民陪审员的光荣和自豪;其次,加强人民陪审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在人民陪审员中开展“我怎样当好一名人民陪审员”大讨论活动,增强人民陪审员爱岗敬业的意识,并用《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法官十三种不得有行为》的规定,规范人民陪审员的司法行为,使人民陪审在陪审工作中,牢固树立“人民陪审为人民”的现代司法理念。

(二)强化人民陪审员的学习培训,全面提高人民陪审员业务素质和陪审能力。陪审员自身的业务能力决定了陪审工作水平,决定了案件结果和办案效果。因此,加强人民陪审员的业务理论学习和培训,是提高陪审员业务素质及办案能力的重要途径,也是实现陪审员由外行转向内行的必然要求。为此,我们要从提高陪审员的业务素质和陪审能力出发,对陪审员进行业务理论学习和培训,通过建立考核、考评、考试制度等长效机制,使陪审员认识到没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就不能熟练掌握审判的技能,就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审判工作的需要,也无法完成好党和人民所赋予的光荣使命,以此来促进陪审员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从而提高陪审员的业务素质,为实现陪审员由外行转向内行的工作目标,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

(三)增强陪审员的责任意识,建立行之有效的管理机制。全国人大常务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一条规定,“人民陪审员参加法院的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也就是说人民陪审员在审判活动中,行使的审判权力是国家和人民赋予的,必须要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为了强化人民陪审员的责任意识,增强人民陪审员的责任感、使命感和危机感,一是要在人民陪审员的队伍中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制定《人民陪审员考核制度》,对人民陪审员的工作实绩、思想品德、工作态度、审判纪律、审判作风和参加培训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对那些不思进取,工作不认真,不负责在考核中不称职的人,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的规定,免除其人民陪审员的职务;二是要强化陪审案件质量是人民陪审员生命线的意识,将陪审员陪审案件质量的情况,及时向其所在单位及人大常委会通报,以便陪审员的所在单位及人大常委会了解掌握陪审员的办案情况,为陪审员所在单位对其评先、评优、晋职、晋级提供依据。对那些由于自身工作不力,责任心不强,违反审判纪律而办“三案”的人民陪审员,将严格按照最高院“两个办法”的规定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的规定,予以责任追究,对造成错误裁判或其他严重后果而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从而增强人民陪审员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确保陪审案件质量。

(四)多方协调配合,解决人民陪审员履行职责期间的待遇,促进人民陪审员工作的发展。法院选任的人民陪审员均来自于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医院、学校、企事业等单位,他们有的是单位部门的领导,有的是单位的业务骨干,都有自己的工作,特别是在当前各项工作都与奖励,福利挂勾的情况下,如果人民陪审员过多参与法院的陪审工作,必将使他们的工作和切身利益受到影响,再加上人民陪审员在陪审工作中乘车,就餐及补助费等实际问题,也是影响人民陪审员工作积极性的一个重要因素,如果这些问题得不到很好解决,势必会给人民陪审员的工作带来影响。因此,要想做好人民陪审员工作离不开当地人大、财政部门的支持及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等有关部门的配合。首先,在工作中,我们要积极与当地人大、财政部门沟通和协调,争取他们的支持与理解,使人民陪审员的经费切实得到保障;其次,我们要主动深入到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进行走访,对人民陪审员在陪审活动期间在其单位的各种待遇进行协调,解决人民陪审员的后顾之忧。我们相信、通过人大、财政部门、司法行政机关的大力支持和有关单位的密切配合,人民陪审员工作的前景会越来越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