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诉属自愿 申诉遭驳回
作者:金永南 季琴 发布时间:2007-11-09 浏览次数:1226
本网南通讯:顾某以房产监理部门错误登记房产为由,将市政府告上法庭,打起了民告官的行政官司。案件审理中,顾某某申请撤诉,法院裁定准许其撤诉。但嗣后顾某某以撤诉系审判人员诱骗为由,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近日,通州法院经审查驳回了顾某某再审申请。
顾某与前妻张某某原系同一单位的同事,居住于单位的公房内,后双方经诉讼协议离婚。离婚时,双方对所居住的公房未作处理。后张某某在房改时将该公房买下,并领取了房屋产权证。顾某某认为,其应该享有的房改待遇被与其离了婚的前妻张某某所享受,房产监理部门为张某某办理房产证侵犯了其利益,遂以市政府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房产证。审理中,顾某某申请撤回了诉讼。
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人向本院申请再审时未提供新的证据,亦无证据证明其申请撤诉系受他人欺诈或胁迫所致,撤诉申请书是其代理人书写、本人签名,显然撤诉是申请再审人真实意志的表现,且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原审作出的准许撤诉的裁定书并无不当。申请再审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遂驳回了顾某某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