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庭审记录改革的思考
作者:闫君 发布时间:2007-12-25 浏览次数:1115
多少年来,我国审判记录一直沿袭着书面的传统习惯,但是书面记录的弊端已经日显突出,不能适应现代化、科技化、公正化的审判要求。笔者认为,庭审记录应该改革为电子视频资料,理由如下:
一、电子录像公开、公正,书面记录(包括手写、电脑速录)都是人的主观意志的反映,某些细节、动作、表情、言语等无法客观在现,不能完全做到审判的公开化、透明化。因此,书面记录并不能客观真实的反映庭审过程,而电子监控正好克服了这一缺点,可以从庭审开始到庭审结束完完整整的再现庭审过程。尤其是上诉案件,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判程序一目了然,真正的做到了审判公开化、透明化,实现了阳光审判。
二、电子录像方便快捷,书面记录始终离不开当事人核对庭审记录,既浪费人力又浪费精力,相反有些被告人本身对案件有敌对情绪,故意不签字等情况时有发生。而电子监控则根本不存在这样的问题,也无须当事人核对笔录,开完庭就可以直接离开法庭。这样法院完全可以省出法庭记录这一职位,全院只需一个电子管理人员即可。另外,对于上诉案件只需管理人员将这一时段的影像通过内网传输给上级法院就可以了。
三、电子录像有利提高法院形象与素质,法院是各种矛盾与利益的最后分配站。因此,法院的形象就是一个国家民主的最高代表,而阳光式的审判则是这一伟大形象的光辉体现。对于公开审判的有重大影响案件完全可以将庭审影像公众于大电子显示屏,以便加强社会法制教育和社会舆论监督增强审判的公开、公正,树立法院形象,提高国家民主程度。
因此电子录像既可以规范司法行为,又可以促进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