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信访工作倍受关注。涉诉信访业已成为法院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各级各地法院为做好涉诉信访工作牵涉了很多时间和精力。本文就涉诉信访的成因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对如何解决涉诉信访相关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

一、涉诉信访的界定

信访,即来信来访的简称。涉诉信访顾名思义,即为与诉讼有关的信访,主要是指当事人与某一具体的诉讼案件相联系,要求人民法院完成某种诉讼行为的信访。过去这方面的信访称为涉法信访,这一概念的范围比涉诉信访宽泛。当事人以信和访的方式对公、检、法等司法机关陈述意见并要求解决法律问题的行为,都可纳入涉法信访的范畴。为此涉法信访这一概念并不能准确地界定与诉讼有关的信访。

20044月在长沙召开的全国法院涉诉信访工作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专门提出了"涉诉信访"这一概念,以区别法院涉诉信访和其他信访。

涉诉信访主要表现为有关当事人以来信、来访的形式向法院提出告诉、申诉和申请再审。此外,当事人就法院的作为或不作为向法院信访接待部门或上级法院或其他领导机关以信或访的形式投诉,也属于涉诉信访。

二、涉诉信访的成因分析

()当事人方面的原因

少数当事人欠缺相应法律知识,对一些基本法律问题存在一定误解,虽然经过多次的解释工作,但仍然不能正确认识,从而导致了不断重复上访局面的形成。例如遇到由于被执行人无能力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时,当事人仍将责任归结到法院,指责法院执行不力。特别是对于在经济交往过程中自身应当承担的风险责任,以及参与诉讼所需承担的风险,有些当事人缺乏清醒的认识。

还有一些当事人受社会舆论影响,案件一进入诉讼阶段就先入为主地怀疑法官与对方当事人的关系,但经过调查证实,所反映的问题纯属无中生有。部分当事人坚持"权大于法"的人治观念,不相信法律和司法机关,把问题的解决寄希望于法外行政权力的干涉,认为只有找到更高级别的官员才能把事情"摆平"。此外,

极少数当事人可能有精神方面的障碍,思想和行为偏执,不断信访。

()法院方面的原因

不容回避的是,作为涉诉信访问题的一方主体,法院也有一定的责任,主要表现在:

1、法官办案效率不高。主要由工作作风不够踏实,责任意识不强引起,在办案过程中不严格执行法定程序,案件久拖不决,使当事人对法院产生不信任或抵触情绪,进而引发信访。

2、司法为民的宗旨意识不强。少数法官态度粗暴、执法不文明,致使当事人对于法官是否能够公正执法产生怀疑;甚至有个别法官被金钱、人情关系所惑,循私枉法,使当事人对裁判结果不服、不满。

3、审判质量不高。有些裁判文书的说理部分不够透彻,承办法官又没有做好解释息诉工作,致使当事人对裁判结果不能接受;有的没有考虑执行效果,使得执行起来很困难,当事人在申诉无门的情况下于是不断信访讨个"说法"

4"执行难"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一些执行法官执行不力,执行拖拉,没有急当事人所急,甚至出现违法执行,这些也是引起信访的主要原因之一。

5、少数接待法官未运用科学的工作方法,不会做、不善做来访人的思想工作。来访的群众大多心情比较激动,容易产生抵触情绪,有时言语和行为表现得还比较超常,有些接待人员不善于稳定其情绪,有针对性地做解释说服工作,从而导致重信重访的发生。还有的

承办法官对当事人初信初访处理重视不够,对于当事人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妥善处理,从而引发当事人重复上访和越级上访。

()社会其他方面的原因

1、复杂的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客观上引发了一部分信访问题。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变迁,复杂的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客观上给法院的审理和执行带来了新的挑战。但有些矛盾的彻底解决需要社会相应配套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2、公众对法院执行效果的期望值过高。打官司尚有败诉的风险,执行上更是如此。执行效果综合了各方面的因素,比如申请执行人没有积极地提供执行线索,或被执行人确实无履行能力,等。有些当事人对此不能正确认识或明知道这一点,但出于自身利益的需要,仍然不断地写信、上访。

3、信访工作还没有完全形成一盘棋。信访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有些虽涉及到法院工作,但不是法院独家力量所能解决,需要社会各界的通力合作、协作配合。如有时法院在遇到无法解决的问题时将信息反馈给相关单位,但相关单位没有及时、妥善处理,从而引发了重复信访或越级上访。

4、部分媒体的误导也在很大程度上助长了重复上访、缠访不良风气的形成。一段时间以来,在一些社会影响较大的媒体上反映的信访问题大多是百姓受冤屈,并最终通过不断的上访得以平反或者解决,而对于一些无理取闹者却缺乏相应的报道。这就给老百姓造成了一种印象,似乎凡是信访问题肯定就是法院或者其他机关的责任。同时,老百姓处于弱势地位,客观上也更能获取来自各方面的同情和关注。而事实上,由于一些当事人对法律问题不能正确理解,盲目地将媒体上宣传报道的案例作为典范进行效仿,而加剧了一些信访问题不断反复、久拖不决的现象。

5、个别无职业道德的律师、法律工作者对当事人的挑拨。比如当事人想上诉,但有些律师、法律工作者就对他们说上诉要交诉讼费,且如不能胜诉,上诉费就是白交,不如申诉、申请再审,从而导致来信来访的增多。此外,有些律师因为拿了当事人的钱,没有帮当事人打赢官司,就怂恿其不断地信访。

6、各级部门对信访工作的过高要求给信访工作带来了很大压力。目前,上级部门对信访工作高度重视,严格限制进京上访、越级上访人员,这在一方面表明了上级部门及各级政府对信访的重视,但另一方面,这也易使信访人员产生逆反心理,上面越是重视,越是限制,他越要到处写信、上访。

三、目前涉诉信访工作存在的问题

()缺乏统一规范。目前法律对涉诉信访的内涵、处理程序、处理原则、违法制裁等内容缺乏统一的规范,给信访工作的开展带来了诸多困难。比如,对滥用权利的缺乏法律约束。当事人对生效裁判不服的可以向法院申诉、申请再审,这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权利,但是,部分当事人滥用这一权利,有的就同一问题到处申诉、上访、无理纠缠,甚至辱骂法院信访工作人员,影响法院正常的信访秩序。还有的当事人闹访、暴力访、越级上访或以上访为名干扰审判秩序,但法律对这些行为的处理缺乏规制,解决信访难题的办法不足,信访工作一定程度上出现被动,影响了信访工作的有效开展。再比如,目前申诉人对同一案件、同一问题,多次上访申诉或控告的现象屡见不鲜。一些上访人曾数次去省赴京上访,虽经多次协调,政府领导甚至多次与其对话,但效果并不明显。还有些案件的判决结果是正确的,但一些当事人抓住审判、执行中存在的暇疵,如手续不规范、文字有误、承办人员言行有些欠妥等到处上访、控告。

()忽视了涉诉信访的诉讼性。涉诉信访是国家信访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它与行政机关及其他国家机关的信访不同,有其自身特点,根本区别在于涉诉信访工作具有诉讼性。法院涉诉信访绝大多数表现为当事人向法院提出告诉、申诉和申请再审,是当事人行使诉权的诉讼行为。其诉讼性,主要表现为请求法院启动诉讼程序。法院涉诉信访工作就是按照法律规定,对告诉、申诉和申请再审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启动诉讼程序。对符合法定立案标准的,予以立案,反之,则驳回申请。然而,在现行信访制度中,当申诉人向国家机关申诉,国家机关认为申诉人有道理的,即以"有错必纠"为由,要求法院复查进入再审,以息事宁人。有的新闻媒体仅听一面之辞便对法院裁判妄加评论,严重损害裁判的权威。

()目前一些处理办法有误导倾向。当前政府机关对待一些老大难信访问题的态度和处理结果,易让人产生"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错误印象。有的为求得一时的清静,做出无原则让步,使无理缠访缠诉人得到一些好处,甚至赔钱了事,这些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无理缠访缠诉人的气焰,容易造成误导。此外,目前各级组织对进京上访很敏感,进京上访人数也已成为考评各级组织的一项指标。这些在一定程度上使得部分上访人坚持过高或无理要求,更动辄以越级去省赴京上访来要胁各级组织,给法院施加压力,或利用重大活动、传统节日、"两会"期间,择机到市、去省、赴京上访,对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形成了很大的压力。

()对司法权威构成冲击。在我国现行再审制度下,法院裁判生效后处于随时可能被提起再审的状态,导致既判力的软化,降低了裁判的权威和法院的威信。有些上访人拿着生效裁判直接到高一级法院甚至北京上访。上访者拿到上级机关开具的催办函,便以为拿到了尚方宝剑,要求法院解决问题,不解决就又上访,这种状况严重影响了司法权威。

()信访责任人的确定和考核存在不合理之处。有的部门将凡是与诉讼沾到一点边的信访都推向法院,既增加了法院的信访负担,又不利于问题的最终解决。此外,目前从上到下把申诉控告、进京上访的人次作为考核各级组织称职与否的一项指标,有的甚而采取"一票否决制",这种考核办法不仅会变相地引导各级组织去限制公民的上访申诉,而且会使得部分申诉人动辄以越级上访、进京上访为要胁。

四、解决涉诉信访相关问题的对策

()树立正确的信访观念。一是树立涉诉信访是诉讼行为的观念。针对涉诉信访工作的诉讼性特点,法院处理信访,应依法进行,要用法律手段来处理当事人的告诉、申诉和申请再审。实践中有些当事人针对已审结的案件,既不提出申诉也不申请再审,而是不断向法院或上级机关反映问题或上访,对此应尽力引导、说服信访人提出申诉或申请再审,通过诉讼途径解决问题。此外,无论当事人的态度和行为表现如何,都应严格做到大问题大解决,小问题小解决,没问题不解决,不能为了换取暂时的稳定,行违背法律之举。二是树立信访既是法律问题,又是社会问题和政治问题的观念。在坚持依法办事的同时,从讲政治的高度看待法院信访工作,认识到信访工作与社会政治稳定的紧密关系,强化信访工作责任制。对于无理缠诉缠访和上访老户,要善于与地方党委、人大、政府、当事人单位等社会各界力量形成合力,进行综合治理。三是树立"大信访"的观念。立案庭是信访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但其他审判业务部门和综合部门也应认真处理信访。从目前群众来信来访所反映的问题看,涉及到审判工作的很多方面,没有各部门齐心协力,单靠立案庭是难以解决信访问题的。四是树立信访是当事人权利的观念。控告申诉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公民上访申诉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司法机关应当尊重和保障这种权利,而不是限制公民行使自己的权利。尤其是法院的审判工作涉及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很难做到双方满意,这是由司法的性质和特点决定的。在这一意义上,涉诉信访不可避免。为此,各级组织对信访不必太紧张,上级机关更不应简单地把越级上访、进京上访作为考核指标,以免上访人抓住这一点要胁下级机关。

()疏通司法申诉渠道。由于涉诉信访大多数是申诉和申请再审,因此,法院在涉诉信访工作中要高度重视申诉、申请再审的审查工作,严格按照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开展复查,对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及时启动再审程序,不符合的,及时驳回,并做好当事人的服判息诉工作。在复查中,应强化审查程序的透明度和公正性,推行公开听证制度和合议制度。在驳回申诉、申请再审时,应增强法律文书的说理功能,并做好释明工作,促使当事人服判息诉。

 ()抓好案件质量,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涉诉信访的发生。案件质量是法院工作的生命和灵魂。案件质量不高,不但影响司法机关的权威和形象,而且可能直接侵害涉案群众的合法权益,诱发涉诉信访的发生。如有的案件法律文书说理不充分,裁决结果不能让当事人信服;有的案件久拖不决,效率不高;有的案件程序上不够严谨,易使当事人对司法公正产生怀疑,等。为此,要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涉诉信访的发生,必须建立行之有效的案件质量保障机制,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确保办案的质量。

()建立合理、科学、有效的法院信访机制。一是明确责任,分级负责。建立院长对信访负总责、分管院长对分管业务的信访负直接领导责任、各业务庭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信访管理负直接责任的信访责任体系。在规定立案庭是信访工作职能部门的同时,将信访量作为检验审判和执行工作质量的重要标准,实行信访量与案件承办法官的目标考核直接挂钩,使承办法官成为信访的责任人,从而在全院形成信访合力。二是实行信访工作流程管理。信访工作流程管理包括来信来访登记、分流、审查、处理、统计等各个环节,通过动态管理,在内部形成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工作机制。三是要重视初信初访的接待处理工作。做好初信初访是涉诉信访工作的重要环节,是涉诉信访工作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一方面,立案庭作为主要职能部门,要坚持优先受理、优先接谈、优先办理的原则,及时安排接谈,做好信访信息登记、分流、答复工作;另一方面,要坚持原承办人负责接待处理的工作方式,由原承办人先行释明,必要时由原承办庭领导预约接待。四是推行公开听证、公开答询机制。对于疑难案件,特别是上访人无理取闹、缠访缠诉的案件,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政协、律师、新闻媒体等各界人士参与,实行公开审查、答询,赋予上访人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使其感受到法院工作的公开、公平,并借助社会各界和群众舆论的力量,做好化解矛盾纠纷工作,达到息访息诉的效果。五是建立与信访工作配套的各项制度。如信访信息月报和跟踪督办制度、首问负责制、与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信访网络制度、院长接待制度、主动回访制度等。

()树立司法权威。司法权威是现代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要减少涉诉信访,一个重要前提就是必须建立司法权威。当然,司法权威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建立,它需要全社会的长期共同努力。包括完善法律,改革现有的司法体制,提高法官素质、待遇,在全社会营造尊重法制、维护司法权威的氛围和环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