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社会诚信制度
作者:杨哲勇 拾方学 发布时间:2008-11-24 浏览次数:1239
“执行难”问题是长期困扰人民法院乃至政法工作的突出问题,也是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各界极为关注的热点问题。“执行难”的成因来自多个方面,其中社会诚信度的缺失是一个重要方面。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社会诚信度却不能得到有效提升,以致一些人欠的钱能拖就拖、能赖就赖。更有甚者如借银行款等,开始借时就不打算还,想方设法逃避债务。有些债务人甚至大着胆子让债权人告他,就是知道他不讲诚信在社会上对他的生活基本上没有什麽影响。法院执行时,则转移财产,变更主体等,想方设法规避执行。现在全社会已认识到社会诚信的重要,在积极地呼唤诚信。但是只靠宣传教育是不够的,应当建立一定的制度来促进诚信,使不讲诚信的人就在社会上寸步难行。现在最高法院正在建立全社会执行威慑机制,使不讲诚信的人有钱不能花、不敢投资和消费等,对法院执行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笔者认为仅靠法院一个部门的力量是不够的,一定要以立法的形式,建立社会诚信制度,让全社会共同参与。例如加强公民身份管理,建立个人信用档案,对不讲信用的人设立严格的限制措施;对企业单位的资金加强监管,每个单位在银行只能开设一个账户;不按规定设立账户、违规转移资金的,要进行严格处罚,并且对银行等单位也要加以重罚等等。有的被执行人欠他人巨款,但住的豪房、开的名车都在他人名下登记,夫妻离婚,财产全在负有债务的配偶名下,而两人却仍然生活在一起等等,对诸如此类的不讲诚信、规避执行的行为,要有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处罚措施,依法严厉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