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浦口区法院悉心调解12次 35名女工法庭讨回14万血汗钱
发布时间:2004-10-11 浏览次数:1609
韩某等35名女工原是位于浦口区的南京某服装厂职工。这35名女工诉称,她们于1999年通过招工,进入该厂工作,并签订了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她们仍留在该厂工作至今年3月。期间,这些女工多次向厂方要求续签劳动合同、交纳社会劳动保险,但都被拒绝。
今年3月,这35名女工集体辞职,并要求厂方按规定,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金。被拒绝后,她们向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该仲裁委认定,这35名女工与该服装厂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对经济补偿金的要求不予认定。
女工们对仲裁决定不服,于今年4月向浦口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该服装厂支付她们经济补偿金共计14.3万余元。受理此案后,浦口法院承办法官本着既要全力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立即着手展开调查。
他们调查发现,该服装厂是一家刚刚改制的军工企业,在改制过程中,确实存在一些不规范的地方,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该厂并非不愿支付女工们的经济补偿金。出现拒付,主要是女工们集体辞职,影响了工厂的正常生产,致使厂领导产生抵触情绪造成的。为了钝化矛盾,承办法官多次找服装厂领导进行协调工作,并积极向厂领导宣传法律,还协同相关劳动部门向该服装厂提出建议,从劳动法的角度建议企业改善管理保护职工利益。经过前后12次调解,9月14日上午,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主持下,终于达成调解协议:服装厂一次性支付给35名女工经济补偿金14万元。这35名女工拿到补偿金后定制了“主持正义,执法为民”的锦旗,送给承办法官以表谢意。
文章出处: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赵兴武、徐高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