沭阳法院一次兑现债权124万元
发布时间:2005-09-13 浏览次数:1366
本网宿迁讯:近日,沭阳法院采取果断措施,将一“死案”执活,一次兑现债权124万元。
2002年初,李某与徐某某二人在沭阳县扎下租用农民土地,成立了宿迁市福安模板有限公司。开业之后,福安公司的经营曾一度红红火火,为解决流动资金不足的问题,福安公司曾向沭阳县农行及徐业武等多名自然人借款,借款额逾100万元。随着时间推移,该公司因管理不善等原因,企业经营陷入了困境,债权人多次前往索款。至2004年下半年,公司的开办人面对难以为继的局面,突然失去了踪影。债权人眼看索款无望,先后向沭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对福安公司的资产采取保全措施。
沭阳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依法对福安公司的厂房、机器设备等资产采取了查封、扣押措施。经审理,法院判令福安公司归还9名债权人借款124万余元。作出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陆续向沭阳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由于被执行人均为福安公司,且该公司现有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平等保护各债权人的利益,沭阳法院决定对该类型的9件案件合并执行,对福安公司的财产采取整体评估、整体拍卖的方式予以执行。但经过法定的评估、拍卖程序后,因无人参予竞买而拍卖款果。后征询各债权人意见,无一人能够接受整体资产抵债并退出抵债后的余额。如果将查封、扣押财产分割后处分,将严重降低厂房、机器设备的价值。无论是对债权人还是债务人都是不利的。而就在法院对财产评估、拍卖过程中,因福安公司欠当地农民土地的租金未交,影响村民的经济利益,村民代表多次来法院反映,要求法院抓紧处置财产,退出土地,如不能在短时间内有个说法,将要拆毁厂房,卖掉设备偿还土地租金。执行工作处于进退两难的境地。
按照正常的执行程序,法定执行措施已穷尽,此案执行可以告一段落了。但面对债权人的期盼,面对农民收回土地租金及土地的要求,面对被查封、扣押财产有可能造成灭失和毁损的状况,执行人员和分管院长多次研究制定执行方案,决定采取灵活的执行措施,多方协调,拓宽解决矛盾的途径。
首先是向当地党委通报情况,争取支持。分管院长和执行局负责人多次和福安公司所在的扎下镇领导沟通,请求做好农民的工作,法院将力所能及地维护农民的利益,为执行工作的开展赢得一个宽松的环境。其次是指导权利人达成整体接受资产,集体受偿的协议。为盘活资产,让权利人受益,执行人员建议9名权利人协商一致,按债权比例享有接受资产的份额,组成一个类似于有限公司的组织,对抵债资产进行管理和处分,最终经多次磋商,9名权利人达成资产处置协议,明确了各债权人的份额和享有的责、权、利。法院依此协议作出了民事裁定书,裁定将福安公司的90万元资产归9名债权人共有。三是制裁擅自侵占财产的违法人员。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王某某为了自己利益,未经法院同意,将查封财产进行拆毁,权利人举报后,法院立即查清事实,对王某某予以司法拘留,并责令予以恢复财产原状,保护了被执行财产的安全。
由于措施灵活,方法得当,案件的执行取得了满意的效果,一是各债权人的债权得到了大部分的受偿。二是被查封的资产通过整体方法处分,有效地盘活资产,也保护了债务人的正当利益。三是农民的土地租金也得到了实现。由9名债权人代为清偿,并对以后土地的租金给付明确了主体,农民利益得到了切实的维护。
2002年初,李某与徐某某二人在沭阳县扎下租用农民土地,成立了宿迁市福安模板有限公司。开业之后,福安公司的经营曾一度红红火火,为解决流动资金不足的问题,福安公司曾向沭阳县农行及徐业武等多名自然人借款,借款额逾100万元。随着时间推移,该公司因管理不善等原因,企业经营陷入了困境,债权人多次前往索款。至2004年下半年,公司的开办人面对难以为继的局面,突然失去了踪影。债权人眼看索款无望,先后向沭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对福安公司的资产采取保全措施。
沭阳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依法对福安公司的厂房、机器设备等资产采取了查封、扣押措施。经审理,法院判令福安公司归还9名债权人借款124万余元。作出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陆续向沭阳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由于被执行人均为福安公司,且该公司现有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平等保护各债权人的利益,沭阳法院决定对该类型的9件案件合并执行,对福安公司的财产采取整体评估、整体拍卖的方式予以执行。但经过法定的评估、拍卖程序后,因无人参予竞买而拍卖款果。后征询各债权人意见,无一人能够接受整体资产抵债并退出抵债后的余额。如果将查封、扣押财产分割后处分,将严重降低厂房、机器设备的价值。无论是对债权人还是债务人都是不利的。而就在法院对财产评估、拍卖过程中,因福安公司欠当地农民土地的租金未交,影响村民的经济利益,村民代表多次来法院反映,要求法院抓紧处置财产,退出土地,如不能在短时间内有个说法,将要拆毁厂房,卖掉设备偿还土地租金。执行工作处于进退两难的境地。
按照正常的执行程序,法定执行措施已穷尽,此案执行可以告一段落了。但面对债权人的期盼,面对农民收回土地租金及土地的要求,面对被查封、扣押财产有可能造成灭失和毁损的状况,执行人员和分管院长多次研究制定执行方案,决定采取灵活的执行措施,多方协调,拓宽解决矛盾的途径。
首先是向当地党委通报情况,争取支持。分管院长和执行局负责人多次和福安公司所在的扎下镇领导沟通,请求做好农民的工作,法院将力所能及地维护农民的利益,为执行工作的开展赢得一个宽松的环境。其次是指导权利人达成整体接受资产,集体受偿的协议。为盘活资产,让权利人受益,执行人员建议9名权利人协商一致,按债权比例享有接受资产的份额,组成一个类似于有限公司的组织,对抵债资产进行管理和处分,最终经多次磋商,9名权利人达成资产处置协议,明确了各债权人的份额和享有的责、权、利。法院依此协议作出了民事裁定书,裁定将福安公司的90万元资产归9名债权人共有。三是制裁擅自侵占财产的违法人员。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王某某为了自己利益,未经法院同意,将查封财产进行拆毁,权利人举报后,法院立即查清事实,对王某某予以司法拘留,并责令予以恢复财产原状,保护了被执行财产的安全。
由于措施灵活,方法得当,案件的执行取得了满意的效果,一是各债权人的债权得到了大部分的受偿。二是被查封的资产通过整体方法处分,有效地盘活资产,也保护了债务人的正当利益。三是农民的土地租金也得到了实现。由9名债权人代为清偿,并对以后土地的租金给付明确了主体,农民利益得到了切实的维护。
文章出处:沭阳县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周 龙、韦立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