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白下区法院创建的民事纠纷联合调解网络让多方受益
发布时间:2004-06-07 浏览次数:2260
南京市白下区法院在构建大调解格局中,另辟蹊径。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2003年8月,该院选择调解工作较为规范的白下区洪武路派出所做试点,试行法官、警官联动调解机制,架构法院、公安派出所、交警大队三机关民事纠纷联合调解网络。经过九个月的探索,目前,以该院为核心组建的,以区公安分局及其十个派出所、市交警二大队、区司法局以及下属司法所、区妇联、区属十个街道、社区及企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等为依托的更广泛的联合调解网络正在形成。在扩展调解网络的同时,该院十分重视联动调解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 今年年初,该院制订了《关于加强民事纠纷联合调解网络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和《民事纠纷联合调解工作2004年实施方案》,在总结联动调解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联合调解的目标、职责、方式方法,联动调解工作向纵深推进。从最初的试行到目前的日臻完善,受益于联动调解机制的民事纠纷有50多起,涉及赔偿金额达100多万元。这一调解新偿试受到了当事人的广泛好评,得到了当地党委、人大、政府等部门的充分肯定。其主要做法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建立经常性联通机制。建立联动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工作协调、监督和经验总结,使法院和调解组织保持经常性的联系,互相支持对方的工作,在需要对方支援时派员协助。在法院各庭室抽调法官担任联系法官,每人负责联系一到二个网络成员单位,当联系单位请求派员进行联合调解时,派联系法官到场。对于其它部门和组织调解困难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同意法院进行调解的,由法院派法官主持,社区、派出所、交警部门配合,在社区、接警派出所或交警部门进行调解。社区、派出所以及交警队则积极配合法院的取证、执行和审判工作,做为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和调解。
二是联动调解坚持便民、自愿、合法和效率原则。联动调解的案件范围主要是:婚姻关系矛盾;家庭成员之间的赡养、抚养、继承等矛盾;邻里之间因生活琐事引发的矛盾纠纷;相邻关系矛盾;小额债务纠纷;治安案件中的民事纠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其它适宜开展联动调解的民事纠纷。法院介入调解必须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并在调解过程中坚持合法性原则。对调解成功的,一般不出具调解书,对由于需要分期赔付等情形,当事人希望获得有强制执行力的文书的,经双方同意,法院采取简易的立案、审理程序,采用口头起诉登记表和格式化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只需签名或捺印即可。对联动调解不成的,给当事人必要的诉讼指导。当事人表示愿意进行诉讼的,简单的案件由联系法官现场立案,现场或者择日开庭,复杂的案件按一般诉讼程序处理。对联动调解案件,法院尽量减免相关费用。
三是加强对其他组织调解人员进行培训及指导。针对派出所等部门缺乏更新及补充知识的法律资料,调解人员欠缺法律专业知识的现状,该院设立调解指导员,指导调解组织的调解工作在法制的轨道上运行,并进行法律指导,对疑难复杂的纠纷进行会诊。应邀对调解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为其提供相关法律书籍。该院还定期和不定期针对性地开展民事法律知识培训活动,提高调解员的法律素养。另外,按季度召集各联合调解组织的主要调解人员开一次联系会议,总结联合调解机制运行中的经验教训,听取各调解人员完善联动调解机制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善联合调解的思路和不断改进联合调解的方法。
四是利用联合调解网络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法制宣传能够预防纠纷的发生。联合调解网络中的每一个调解组织都有其固定群众,法院抓住这一宣传阵地进行法制宣传。联合调解工作小组则根据某阶段的社会热点,利用板报、咨询和典型案例就老百姓关心的问题进行法制宣传,预防和减少纠纷的发生。
该院创建的联动调解网络至今运行九个月,取得了丰富的经验,及时解决了一批民事纠纷,促进了社会安定,成效明显。一是大大提高了其他组织的调解率。该院参与调解的纠纷基本上都是公安部门先行调解不成功的有难度的案件。二是纠纷的解决更加及时。目前调解成功的案件多数都是在两个小时以内得以解决的,有一部分是在纠纷发生之后数小时内就调解解决了。三是联动调解节约了当事人的成本。纠纷当事人就近解决了纠纷,法院和其他部门则更快地解决了案件,办案成本大大降低。
总体而言,以法院为核心创建联动调解网络在当前有一定的合理性和现实意义,法院通过联动调解网络重新整合了当前社会存在的有组织的主要调解力量和资源,法院利用自身丰富的法律资源和优势,通过联动调解网络及时向其他调解人员提供帮助、示范和培训,法律所规定的法院对调解的指导职能在调解网络中得以充分发挥,法院外替代性解决纠纷的功能得到显著增强,法院的诉讼压力得以缓解,同时,法院通过吸收网络中的调解资源,在案件的审理中得到其他组织的帮助,审执效率得到提高。
一是建立经常性联通机制。建立联动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工作协调、监督和经验总结,使法院和调解组织保持经常性的联系,互相支持对方的工作,在需要对方支援时派员协助。在法院各庭室抽调法官担任联系法官,每人负责联系一到二个网络成员单位,当联系单位请求派员进行联合调解时,派联系法官到场。对于其它部门和组织调解困难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同意法院进行调解的,由法院派法官主持,社区、派出所、交警部门配合,在社区、接警派出所或交警部门进行调解。社区、派出所以及交警队则积极配合法院的取证、执行和审判工作,做为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和调解。
二是联动调解坚持便民、自愿、合法和效率原则。联动调解的案件范围主要是:婚姻关系矛盾;家庭成员之间的赡养、抚养、继承等矛盾;邻里之间因生活琐事引发的矛盾纠纷;相邻关系矛盾;小额债务纠纷;治安案件中的民事纠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其它适宜开展联动调解的民事纠纷。法院介入调解必须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并在调解过程中坚持合法性原则。对调解成功的,一般不出具调解书,对由于需要分期赔付等情形,当事人希望获得有强制执行力的文书的,经双方同意,法院采取简易的立案、审理程序,采用口头起诉登记表和格式化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只需签名或捺印即可。对联动调解不成的,给当事人必要的诉讼指导。当事人表示愿意进行诉讼的,简单的案件由联系法官现场立案,现场或者择日开庭,复杂的案件按一般诉讼程序处理。对联动调解案件,法院尽量减免相关费用。
三是加强对其他组织调解人员进行培训及指导。针对派出所等部门缺乏更新及补充知识的法律资料,调解人员欠缺法律专业知识的现状,该院设立调解指导员,指导调解组织的调解工作在法制的轨道上运行,并进行法律指导,对疑难复杂的纠纷进行会诊。应邀对调解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为其提供相关法律书籍。该院还定期和不定期针对性地开展民事法律知识培训活动,提高调解员的法律素养。另外,按季度召集各联合调解组织的主要调解人员开一次联系会议,总结联合调解机制运行中的经验教训,听取各调解人员完善联动调解机制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善联合调解的思路和不断改进联合调解的方法。
四是利用联合调解网络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法制宣传能够预防纠纷的发生。联合调解网络中的每一个调解组织都有其固定群众,法院抓住这一宣传阵地进行法制宣传。联合调解工作小组则根据某阶段的社会热点,利用板报、咨询和典型案例就老百姓关心的问题进行法制宣传,预防和减少纠纷的发生。
该院创建的联动调解网络至今运行九个月,取得了丰富的经验,及时解决了一批民事纠纷,促进了社会安定,成效明显。一是大大提高了其他组织的调解率。该院参与调解的纠纷基本上都是公安部门先行调解不成功的有难度的案件。二是纠纷的解决更加及时。目前调解成功的案件多数都是在两个小时以内得以解决的,有一部分是在纠纷发生之后数小时内就调解解决了。三是联动调解节约了当事人的成本。纠纷当事人就近解决了纠纷,法院和其他部门则更快地解决了案件,办案成本大大降低。
总体而言,以法院为核心创建联动调解网络在当前有一定的合理性和现实意义,法院通过联动调解网络重新整合了当前社会存在的有组织的主要调解力量和资源,法院利用自身丰富的法律资源和优势,通过联动调解网络及时向其他调解人员提供帮助、示范和培训,法律所规定的法院对调解的指导职能在调解网络中得以充分发挥,法院外替代性解决纠纷的功能得到显著增强,法院的诉讼压力得以缓解,同时,法院通过吸收网络中的调解资源,在案件的审理中得到其他组织的帮助,审执效率得到提高。
文章出处: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