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2月6日上午9时,江苏省海安县法院在该县曲塘镇召开宣判大会,对一盗窃、收购赃物案进行公开宣判,盗窃犯潘文兵、王兴红、朱华东、曹红金、夏爱华、吴杰、沈以琴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6个月、14年10个月、13年、13年、12年、12年、11年6个月,并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和罚金。收购赃物的叶必胜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还同时判决追缴8名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并责令其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当地千余名群众旁听了宣判。
上述8名案犯均系江苏省兴化市人。2005年9月29日至2006年4月1日期间,潘文兵、王兴红、朱华东、曹红金、夏爱华、吴杰、沈以琴单独或分别结伙,先后至江苏省靖江市、如皋市、海安县、东台市、泰州市、姜堰市、泰兴市、江都市等地,采用专门撬锁工具撬点火开关等手段,作案71起,盗窃摩托车71辆。其中潘文兵参与作案38起,盗窃数额为223235元;王兴红参与作案37起,盗窃数额为214715元;朱华东参与作案24起,盗窃数额为144775元;曹红金参与作案23起,盗窃数额为137365元;夏爱华参与作案11起,盗窃数额为60765元;吴杰参与作案26起,盗窃数额为146580元;沈以琴参与作案15起,盗窃数额为83220元。叶必胜收购赃物4起,收赃数额为20150元。
海安法院审理后认为,7名盗窃犯跨市县流窜作案,在半年多的时间内肆意作案71起,盗窃摩托车71辆,其社会危害性大,故依法给予了从重处罚。